错生在中国特色的郭强向河南省高院赠“锦旗”


(被司法腐败坑害的郭强向河南省高院赠送“锦旗”一面,以示对社会主义特色发院的敬畏)
(该填充式民事裁定书不仅是最高法于2000年就已明文规定废止使用,而且在2007年12月13日年底出第1号裁定书很可能是法院根本没有立案就下裁定的假裁定书)(郭强被法院非法扣押的车辆)

(2011-10-14)权利运动发布:
今年“十一”党国的国庆节,遭到司法腐败坑害的河北省邯郸访民郭强和他的朋友一大早就驱车跨省来到位于郑州市金水路222号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他们在国庆节要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张立勇院长赠送一面锦旗。上午8点,郭强将这面写有“三级法院阳奉阴违办案 查案三年是对是错无果”的另类“锦旗”挂在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牌子旁边。

据河北省磁县个体运输戸郭强反映:其经多方筹措借贷,于2006年10月从河北省汽贸运销公司姚海青手中,以18万购得欧曼牌大货车(冀D55799,挂车冀DM799)一辆,从事往来于河南省鹤壁市与河北省邯郸市之间运煤业务。

2007年12月13日下午6时许,郭强聘请的司机王金强驾驶车辆行驶到鹤壁煤集团四矿口时,突然被一群人栏下。其中一个穿法院制服的人(后得知是鹤山区法院书记员付刚)说:“这车是吝保平的,扣这辆还债,司机交车钥匙、行车证。”司机王金强急忙解释:“你们是不是认错了,车是郭强的”。但,这伙人不容辩解就抢走车钥匙、行车证,强行将车开走。

12月14日,车主郭强和姚海清(原车主)找到河南省鹤山区法院,车是法院扣的,法院拒绝将车发还。15日,车主郭强和姚海青继续找法院要车。鹤山区人民法院拿出(2007)鹤山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异地扣押被告吝保平冀D-55799号欧曼牌汽车一部,异地扣押至康新停车场”。

郭强委托的律师与鹤山区法院交涉后得知,负责此案的张勇军法官也不清楚法院所扣的车到底是不是吝保平的,说既然把车扣了,就拿20万了结此事。后来法院又降到10万,最后问拿8万行不行。

根据法律规定,即使郭强是本案的被告,对公民提起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河南的鹤山区法院根本无权管辖;异地扣押被告的财产,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执行查扣,河南的鹤山区法院同样无权扣押。从鹤山区法院在已近2007年底的12月13日下达该院的第1号裁定书来推断,该填充式民事裁定书不仅是最高法于2000年就已明文规定废止使用,而且很可能是法院根本没有立案就下裁定的假裁定书。

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法院错误扣车,枉法执行,按照《刑法》399条(修正案4)规定:本应马上放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鹤山区法院不仅不认错,竟然还勒索受害人,导致受害人郭强逼迫陷入上访泥潭……。

2008年3月10日 郭强和姚海青将控告材料送到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转区法院,鹤山区法院监察室岳崇伟主任说:“现在不能给你们车了,如果给了你们车,就意味着办的是个假案,到时候一切麻烦就都来了,办案人员如何处理?你们的损失怎么办?法院不可以错,你只能怪你自己生错了时代”。

鹤山区法院李晓晔院长说:“虽然我们确实弄错了,但弄错了也不能轻易纠正,否则法院的面子就没了,这就是中国特色。”

相关联系:
郭强电话:13930033133。
姚海青电话:13930033133
鹤山区法院监察室:0392-2312121。
鹤山区法院院长李小晔:0392-2317166。
鹤壁市中院院长吴华:0392-3380699。
鹤壁市中院纪检书记梁书魁:0392-3380590。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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