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全体疫苗伤害家庭集体向贵部门提出如下建议,希望能够尽快完善“国家疫苗伤害保障”机制。
我们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为了国家的整体利益,传染病防治的需要,儿童和成人接种了疫苗,牺牲了终生的健康,然而,我们没有得到应有的尊严与公平!我们因心理及身体康复的交流走到了一起,在磨难重重的道路上,我们相互搀扶,彼此慰藉!
疫苗的出现使人类拥有了对抗传染性疾病的有力武器,同时我们也成为了全社会群体免疫屏障的受种者。毕竟,疫苗与其他药物一样,有着不可预测的风险。我们国家在疫苗方面实行的是国家免疫规划的行政行为(是指按照国家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目前所有的疫苗分为“第一类疫苗”与“第二类疫苗”,其中“第一类疫苗”即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二类疫苗”则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是否接种,需要自费)。而所谓的“国家免疫规划的行政行为”,是指适龄儿童入托或者入学时都需要提供相关疫苗的接种证明(中国特指“儿童预防接种证”);如果缺失国家一类疫苗的接种记录,相关教育机构会拒绝该儿童的入托或者入学。同时国家也在积极倡导二类疫苗的接种,是一类疫苗的有效补充。另现有的新冠疫苗变相强制接种,可谓即像是一类,又像是二类。接种疫苗的“巨大健康收益”是给国家与社会带来了安定与繁荣,但是疫苗伤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微乎其微”却给受害家庭带来了不止于一代人(前后五代人)的灾难。所以,全社会应高度关注疫苗问题,国家更需要重新科学而全面的审视、规划疫苗伤害保障相关问题!
据统计,中国每年疫苗预防接种达10亿剂次,而最近三年新冠疫苗接种34亿次,即使按照中国疾控中心公布的疫苗不良反应概率是百万分之一到二,那也意味着最近三年每年要有超过2000个包含儿童和成人,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而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但由于法律的缺失、相关政策与条例不完善及显失公正,加之卫生部门工作的不严不实、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全国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数目变相增加,且纠纷不断,这不仅让不幸的家庭雪上加霜,还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如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诊断混乱、保障不足、公众对国家免疫规划行政行为的怀疑等等,这些问题使得社会矛盾加剧,同时,一些负面的社会舆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声誉!
疫苗问题非小事!所有人从出生那一刻起都要直接面对。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国家疫苗伤害保障制度的完善及立法将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点工作之一!关于我国国家免疫规划其中的疫苗伤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现状,概括如下:我国目前涉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救济和补偿机制主要有《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及各省份不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以及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1.《疫苗管理法》未明确政府的责任问题态度。
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否认疫苗接种对人类发展的关键作用,但国家和公民都应承担起各自的责任与义务。现行法规中的“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及疫苗免费接种的表述,成为政府各部门推诿责任的工具,认定补偿只是出于人道主义,患者及其家庭所受的苦难是“运气差”,政府已尽力而为。现行政策完全否认了患者及其家庭在国家免疫规划中所做的牺牲与贡献。
2.调查诊断、鉴定混乱,方法、标准不科学、不规范,行政部门的影响与干预经常发生。
2008年12月1日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规定:如遇疑似异常反应,应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在2010年3月,卫生部专门下文强调:任何医疗机构和个人不能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出调查诊断结论。由上可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本身承担了全部预防接种工作,由他们来牵头成立专家组,无异于让其既做“实施者”,又做“审判者”。因此,疫苗相关病例的确诊易受到各种主观因素及各级行政干预。目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和鉴定是根据临床表现、流行病学等一些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得出一个结论,并无统一标准。由此得出“偶合”、“排除”、“不能排除”、“无法确定与疫苗有关”等等似是而非的诊断或鉴定结论倍受争议。此外,卫生部门还用“合格疫苗”“没有质量问题”“运输保存管理规范”“接种规范”等词语来排除疫苗异常反应,大家都知道这些都不是排除疫苗异常反应的条件。相同疫苗相同病例在不同省份或地区鉴定结论截然不同、同一病例多次鉴定出现多个结论、“专家”否定“专家”等等这些情况时有发生。更有甚者,有的病例需要经过多年上访才能确诊。这些,让本就因疫苗受害而身心疲惫的家庭雪上加霜,也让很多人走投无路。
3.《疫苗管理法》中补偿机制未明确,仍缺乏统一标准。
《疫苗管理法》中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虽然取消了原《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不合理的“一次性补偿”,但因为国务院至今仍未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做出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只能依照旧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在实施,仍然按照补偿办法给予一次性补偿,也就对疫苗伤害家庭保障没有起到实质性改变。对于终身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患者,后期康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患者在身体及心理方面都承受极大的痛苦,患者和整个家庭在实际生活中极其艰难。因此仅给予一次性补偿显然极为不公平,也不符合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疫苗管理法》中规定: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因此导致在补偿上出现“同命不同价,同病不同价”的局面(此情况已有正式的学术报告)。更出现了患者前期的救治、康复费用已超过补偿款项的无奈情况。
4.《疫苗管理法》缺失前期救助和后期保障措施。
诊断前患者的优先治疗规则及措施不足,导致延误患者最佳治疗时间,甚至是失去生命。就算是确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在受害家庭申请垫付治疗康复费用方面也是困难重重。条例完全忽视了残疾人士需要终身康复治疗的事实,更没有考虑到后期的生活保障等问题。
5.卫计、民政与残联等部门对相关实际情况都清楚了解,但工作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作为乱作为,下情不能上达,使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卫计委、残联、红会、民政、教育、人社、食药监对疫苗异常反应家庭的救治和后续关怀,但事实上这些部门并未特殊重视,也难主动重视。在许多地方该文件因其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被嘲为“一纸空文”,令许多家长长年奔波在各个部门之间为患儿争取合法权益。
疫苗伤害家庭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唯有通过呼吁、上访,“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成为潜规则。基于上述事实内容,我们在此呼吁和请求国家及相关部门完善“国家疫苗伤害保障”机制,并提出如下建议:
1.明确政府在国家疫苗伤害中应承担的责任。在政府通过行政行为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下,发生疫苗伤害,虽然是各方都无过错,但由于国家免疫规划与疫苗的贡献及特殊性,疫苗接种的受益方是全社会乃至全人类,让极少人承担预防接种致命缺陷(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的严重后果,是极其不公平的。应由国家承担起“全面保障,负责到底”的责任。这样才能体现“公平”这一重要基础原则!
2.明确发生疫苗接种后疑似病例的救助保障、调查诊断及鉴定时的科学公正保障,确诊病例后的终身生存保障。
3.确定诊断工作由独立的第三方调查诊断机构实施,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专家库,建立科学统一诊断流程及诊断标准,不断健全相关信息。
4.确诊后的保障是全面的、终身的,应包括前期的经济补偿费用,终身的康复、手术费用,终身的生活补助,工作与养老的需求等。同时,考虑在各地设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治疗和康复的定向医疗服务,使病例的治疗和康复工作更加规范、科学。
5.前期的经济补偿的计算与发放形式应有国家统一标准,政府统筹建立国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害保障基金,专项管理。
6、重视并优抚患者。患者及其家庭是在为了实现全人类健康安定生活,在国家免疫规划下,在人类与病毒的战役中受到了伤害,应与其他残疾人加以区别。因为事件的特殊性,应将患者纳入因公致残,给予明确的优抚待遇,防止患者在以后人生遭遇歧视!建立多部门(民政、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计委等)联合的患者信息资料库,长期跟进并及时解决实际需求。
生命健康关系到人民的基本权力,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我们希望政府恪守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做到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我们期盼政府相关部门实事求是,尽早完善“国家疫苗伤害保障”,我们也期盼能早日得到相关的咨询与回复。我们愿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尽力而为。
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2023年2月 1日
建议人:全体疫苗受害家庭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3/02/20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