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2月9日,本网获悉:2023年2月8日上午9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宋会春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争议案举行法庭询问。宋会春按时到达法庭,但中原区政府无故缺席,公然藐视法庭。中原区政府无故缺席或者迟到的现象并非第一次,河南省高院从未对其无故缺席的行为作出任何处理,导致中原区政府一再缺席而无动于衷。
2013年12月23日,中原区政府设立的中原区柿园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与宋会春签订了行政合同,即动1-06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就地安置”,但安置房具体位置(楼栋号、单元、楼层)、交付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约定不明确。宋会春要求中原区政府予以明确而被拒绝,只得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不具备补签协议条件”为由,一审判决宋会春败诉。宋会春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进行法庭询问,中原区政府无故缺席。
宋会春指出,一审时,中原区政府辩称其一直在积极努力推进安置房建设,并无懈怠履行合同义务,此事实被多级法院查明并确认。但中原区政府的上述辩解,可谓离题万里。
首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协议不明确是否应当补签协议予以明确。至于中原区政府所谓“积极努力推进安置房建设”的说法,不仅离题万里,且自欺欺人。2013年签约至今已有十个年头了,安置房建设还没有竣工,处于停工状态,何来“积极努力推进安置房建设”?中原区政府在多起案件中,承诺2022年8月完成安置房建设,已成为谎言。
其次,协议内容不明确,中原区政府既不同意解除,也不同意予以明确,还不同意补签协议,甚至于不能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无异于强买强卖。故应当确认中原区政府不同意补签协议的行为违法。
应当指出的是,中原区政府称,建设企业将安置房竣工交付后,由指挥部第一时间组织村民选房回迁,目前在交付时间、位置、朝向均未确定的情况下,无法与上诉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充协议。
所谓“目前在交付时间、位置、朝向均未确定的情况下,无法与上诉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充协议。”其错误在于:
1、交付时间是可以约定。中原区政府故意不约定交付时间,是因为资金不到位,未完成土地征收,也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甚至于连拆迁清零也没有完成,才导致安置房交付不能确定。故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违约责任。
2、一审时,中原区政府提供的证据《中原区柿园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明确规定安置房建设期限最长为36个月,故应当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也便于分清责任,促使协议的履行。
3、一审时,中原区政府提供的证据“安置房户型平面图”。这充分说明,安置房的位置、朝向是可以确定的,应当补充协议予以约定,且可以明确宋会春安置房的具体位置。
故中原区政府所谓“交付时间、位置、朝向均未能确定”的说法与其提供的证据相矛盾,且不能自圆其说。
值得一提的是,一审时,中原区政府提供的证据1,即动1-061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五条明确约定,中原区政府对宋会春的安置依据是中原区政府制定的“统一规划”,但这统一规划内容不明确,无法履行,故应当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中原区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中也承认该统一规划“并无指向的具体文件”。换言之,该统一规划的内容飘忽不定或者子虚乌有,实在难以履行。故宋会春要求签订补充协议,系对“统一规划”的补救,以利于对协议的履行,合情合理合法。
从协议来看,中原区政府制作的统一规划应当作为履行协议的依据。但该统一规划内容飘忽不定,其协议的履行失去了依据。故宋会春提出补签协议,明确统一规划的内容,以利于协议的履行合理合法。但中原区政府不能出示有关统一规划的文件,怎么能按统一规划履行。中原区政府硬性执行内容飘忽不定的统一规划,未免贻笑大方。
中原区政府的错误在于,征收未完成,拆迁未清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资金未到位,导致过渡费一拖再拖,失地农民深受其害。
宋会春希望河南省高院纠正一审错误,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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