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5)权利运动发布:
上访6年的王淑花是河北廊坊人,讲述了其在河南省郑州打工的儿子王刚,因一次酒后不理智行为,被河南省的三级法院作出从免予刑事责任到重判10年徒刑、又从10年徒刑改成3年徒刑、再从3年改为1年徒刑的五次荒谬判决。
王淑花儿媳妇李晓芸在郑州市羚锐大厦(信阳市政府驻郑州办事处)的消防监控室工作,由于电子辐射导致流产三次。1995年,王淑花的儿子王刚酒后持刀到羚锐大厦找总经理何明富,要求调换工作。由于找总经理受到阻止,情急之下的王刚在羚锐大厦的大厅用刀与前台的张颖僵持两个多小时。
期间,王刚只是要求何明福出来就妻子工作岗位问题进行对话,并没有对张颖做出任何伤害行为。警察到达现场时,王刚主动放下手中的刀子,配合警察到警局做调查。
王刚的不理智事件发生后,检察机关将王刚起诉到金水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免予刑事责任。一审判决后,作为被告的王刚和受害人张颖都没有提起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然而匪夷所思的事情发生了,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羚锐大厦总经理何明富和信阳市政府却提起了申诉。这样,一审法院就莫名其妙地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了再审,并以“绑架罪”判处王刚有期徒刑10年。
王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郑州市中院作出维持的判决;王刚不服,继续进行申诉,郑州市中级法院经过再审以“非法拘禁罪”改判3年;王刚仍然不服,申诉到河南省高级法院,最后河南省高级法院以“非法拘禁”改判1年。一起简单的案件居然出了五审四个结果,导致王刚妻离子散。 法律上,“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都是指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而实施对他人人身限制或伤害的行为。
王刚酒后的过激行为对任何人造成伤害,其次,王刚因为妻子李晓芸屡屡流产,其要求妻子所在单位领导按照《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调换工作并不是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
所以,一审对王刚作出免予刑事责任的判决应当是正确的。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法释(2001)31号)第八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在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原审判处王刚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已经生效,而检察机关没有抗诉的情况下,金水区人民法院又2006年8月17日再审改判王刚有期徒刑10年,显然违背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般原则,属于枉法裁判。
至于人民法院为什么一而再地作出故意的枉法裁判,原因其实非常简单,就是人民法院为满足羚锐大厦总经理何明富和信阳市政府对平民百姓的王刚哪种恣意妄为的病态心理,而放弃司法独立的精神,罔顾司法公信,为权贵的颐指气使而甘当下流。
王淑花电话:1336643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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