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芳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张玉芳被犯罪嫌疑人抢劫的残疾人摩托车)(张玉芳遭到抢劫时的证人证言)(张玉芳遭抢劫时的证人证言)
(2011-11-25)权利运动发布:
11月23日下午3点,山东省高密市河崖镇窝铺村残疾访民张玉芳和代理人单亚娟第二次应约到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监庭,就张玉芳诉北京市西城区什刹海风景区管理处暴力伤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非法扣押残疾车辆一案的再审进行谈话。
北京一中院的法官阎平、李小燕、李小平认为被扣残疾人摩托车登记的名字不是张玉芳,认为张玉芳主张权利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四十一条、即张玉芳不具有法定起诉条件。而张玉芳的代理人单亚娟认为,首先,不管残疾车辆登记是谁的名字,北京市西城区什刹海风景区管理处实施扣押时,该车辆在张玉芳的控制之下使用,且张玉芳有购买该车辆的凭据;本案的关键是北京市西城区什刹海风景区管理处不属于行政机关,其没有对张玉芳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残疾车辆的行政权力,法院强行将本案变更为行政诉讼有徇私枉法的嫌疑。
据了解,张玉芳今年40岁,是来自于山东省高密市河崖镇窝铺村残疾访民,为了养活自己和供两个孩子读书,张玉芳在长期上访期间还迫于生计到什刹海一带乞讨。
2009年6月20日,张玉芳在西城区后海乞讨,以此来解决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的生存费用,被西城区什刹海景区管理处工作人员发现后,无任何手续撬锁抢夺其代步的残疾人摩托车一辆、三千元现金、手机等,并强制送到唐家岭救助管理站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救助”13天。
2009年7月3日,张玉芳去西城区什刹海景区管理处要被非法扣押的物品时,又被西城区什刹海景区管理处的人员强行送到西城区民政局救助站,救助站的人员用绳子把其绑起来,进行殴打。后经路人报警,张玉芳才被放了出来。
2009年8月9日,张玉芳再次到西城区什刹海景区管理处讨要被非法扣押的物品时,管理处人员不但不返还财物,反而将张玉芳的裤子扒下来套在头上进行殴打和侮辱,竟长达一个小时,当时有路人劝阻,他们把旁观者也一起殴打,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周围的老百姓一片咒骂声。
2010年9月22日,西城区什刹海景区管理处工作人员再次强制把张玉芳送到西城区救助站,并把其小腿和头部打伤。后又把张玉芳转到门头沟救助站强迫救助,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到9月25日,门头沟救助站又将张玉芳和前来探望的亲朋一起殴打,把不能行走的张玉芳在地上拖拽,导致其臀部造成5cmX7cm大的创面,胳膊、肩部、背部、腿部多处被打伤。其代理人单亚娟也被门头沟救助站站长打伤多处,医院开出六个诊断证明。
2010年8月16日,张玉芳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西城区法院以“北京市西城区什刹海风景区管理处属于行政机关”为由不予受理,强行要求张玉芳将民事诉讼变更为行政诉讼。张玉芳无奈,只能按照法院的要求变更起诉书。2010年5月17日和11月11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两次以“张玉芳主张权利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四十一条、即张玉芳不具有法定起诉条件”为由,驳回了张玉芳的起诉。不服一审判决的张玉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2月8日北京市一中院以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张玉芳的起诉。张玉芳遂提起再审申诉。
前天的法庭谈话,张玉芳的代理人单亚娟再次向法庭提出:被告什刹海风景区管理处限制张玉芳人身自由、撬锁抢夺原告的残摩车和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已经涉及刑事犯罪,请求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将此案移交相关司法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天,权利运动志愿者致电北京12345市长热线,询问北京市西城区什刹海风景区管理处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市长热线答复:查不到该单位属于行政机关的任何登记。由此可见,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和第一中级法院将一起残害残疾人的刑事犯罪案件按行政诉讼审理,有故意包庇罪犯的嫌疑。
今天离“12.3国际残疾人日”还有整整一个星期零一天,也是联合国于1992年将12月3日法定为国际残疾人日的第20个年头,权利运动呼吁国际社会关注中国大陆的残疾人权利。
张玉芳电话:13683258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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