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4月7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江苏维权人士张建平到无锡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就宜兴法院在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立案执行24年、恢复执行也超过一年仍然拒不履行执行职责,根据中院国赔委于今年3月20日作出的委赔2号“案件尚在执行中”的国家赔偿决定,向值班接待的该局主任周科提出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执行的请求。
据了解,今天是无锡市中级法院执行局例行的周五领导接待日,而张建平先生在本周一(4月3日)就向窗口提交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材料,今天主要是希望执行局领导能够予以重视。今天负责接待的周科主任也很认真,专门查阅了民诉法第233条的规定,确认张建平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条件后,告知会依该条款“十日内”的规定作出处理。
随后,张建平先生到无锡市中级法院的档案室,准备签收4月3日因打印机“故障”而当天未能复制完成的(1999)宜执字第236号执行案卷,却发现档案室提供的案件不完整,缺少了结案审批表中的9页材料,而在无锡市中院的异地查档登记表上,工作人员已经载明是全部打印。
对此,张建平先生跟工作人员提出了案卷不完整的问题,刚开始工作人员认为不可能,因为民事(执行)案卷的正卷是应当给予当事人查阅、复印的,现在打印出来的就是全部案卷,但当张建平先生出示该执行案卷的目录、证实缺少了结案审批表中共计11页中的九页材料后,工作人员马上电话联系宜兴法院档案室,希望作为执行法院的宜兴法院重新开通异地查档渠道,将整个执行案卷供执行申请人张建平先生查阅、复制,而此时宜兴法院档案室的人就不再回应了。最后,张建平先生在异地查档表上备注了“缺少9页”后,签名。
由于科技的发展,现在诉讼(执行)当事人可以通过异地查档的(渠道)方式,到就近法院查阅、复制自己的案卷,正是基于这样的便民措施、及在自己提起的涉错误执行的司法赔偿案件中,需要执行案卷内的资料作为证据,张建平先生才在周一(4月3日)向作为上一级的无锡市中级法院提交执行申请材料后,到该院档案室查阅、复印自己的执行案卷,因为张建平先生在2021年12月8日在宜兴法院查阅该案卷时,发现了该执行案卷中存在宜兴法院在不仅不履行执行职责,还实施中饱私囊、及贪赃枉法等行为的证据。
见宜兴法院档案室不再回复上一级的无锡市中级法院档案室,张建平先生马上返回中级法院执行局,向刚刚接待自己的执行局周科主任反映了宜兴法院有试图掩盖犯罪证据的嫌疑,希望中级法院制止并纠正这种行为。
张建平先生说:有一点是有清晰的证据证明的,就是宜兴市司法机关的内部人员,在2021年7月13日已经透露了,宜兴法院曾以司法救助名义申请了60余万的财政拨款中饱私囊!对此,张建平先生曾向宜兴法院的院长方海明反映举报,也向宜兴市法院的监察室主任蔡志国举报过,当时蔡主任还表示要查看案卷的付卷,随后就再也不接电话了。现在宜兴法院拒不提供查阅、复印案卷的行为,反而坐实了该院一些案件承办人及官员在该案中的贪赃枉法的事实。
在党对司法领导的体制下,手机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执行)案卷的正卷尚存在贪赃枉法的行为,更何况该执行案卷的付卷中还有多少不为人知的罪恶勾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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