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4月14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是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接待日,维权人士张建平按上周五预约到该院执行局,向今天值班接待的姚震宇处长再次提出,无锡市中级法院在签收了申请执行材料超过十天了,应当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
张建平先生是因宜兴法院在他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立案执行24不仅不作为,而且还虚构司法救助来实施中饱私囊行为,及在2022年2月11日该院作出恢复执行决定也已经超过一年多,仍然拒不履行法定的执行职责行为,根据无锡中院国赔委于今年3月20日作出的委赔2号“案件尚在执行中”的国赔决定书、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于今年4月3日向作为上一级的法院申请执行的,第四次找该院执行局值班接待的负责人追问案件(执行)受理情况。
据了解,今天接待的姚震宇处长看了张建平先生填写的来访登记材料后,说中级法院是否要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受理其执行申请,关键看宜兴法院有没有在恢复执行的6个月内采取了执行举措,如果宜兴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话,就不符合该条款的规定。对此,张建平提出了他在向中级法院提交申请执行材料时,已经附上了宜兴法院在作出恢复执行决定后未采取任何执行行为的证据,而且本案的被执行人是妙西镇政府,不存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既然宜兴法院拒不履行法定的执行职责,而且与中级法院(2022)苏02执复4号裁定书明确的、应在执行程序中将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涉拒执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本院认为”进行对抗,那么作为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无锡市中院,就有受理执行申请的职责。
姚震宇处长在听取了张建平先生的意见后,对中院在签收申请执行材料超过十天仍没有作出是自己中院来执行、还是责令宜兴法院执行、或者指定法院执行的决定上,因中院执行局的领导会议一直凑不齐人数进行了解释。对此,张建平先生认为中院执行局领导会议属于内部决定,与收到申请执行材料后在程序上应作出受理通知属于两个法律关系。
最后,姚震宇处长认同了张建平先生的意见,表示会尽快按法律规定和程序来处理。这是张建平先生自去年6月13日见执行局邱必友局长、同年6月18日见朱芩副局长(申请对宜兴法院的执行实施监督)、及本月7号周五见执行局周科主任后,第四次见中级法院执行局的负责人。
张建平先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立案执行至今已长达24年!其中暴露出来的徇私枉法犯罪行为,也充分证明了党在法上、人在党上的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属性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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