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4月23日,本网获悉:据日前被流传于网络的中共中央政法委的文件证实湖北武汉公民记者、人权捍卫者方斌因在武汉疫情期间发声遭秘密审判获刑3年的决定,是来自中共中央政法委的直接部署,而中共治下的法院就是摆设,中共的依法治国口号就是一个笑话。
文件上明确写了方斌案及其他政治犯的处理手法都是“政治问题非政治化处理”,政治问题非政治化处理的原则是中共当局为了避免舆论谴责、仍能迫害人权捍卫者的惯用伎俩!
2020年2月1日,武汉封城期间,方斌通过视频揭露了武汉疫情死亡情况,其后遭到当地警察抓捕,事件海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方斌一直处于秘密关押、秘密审判的状态。直到其刑期将满前,外界才获悉其被判刑3年。据悉,武汉市公安局人员通知方斌的亲属,方斌将于4月30日获释,并要求家属作好准备。
方斌简介:湖北省武汉市人,法轮功信仰者,原武汉市某公司经理,公民记者,武汉肺炎疫情实录者,“全民互助运动”发起人,反抗暴政公开呼吁者,维权公民,人权捍卫者,中国在押政治犯。
因笃信法轮功,1999年7月,曾因用法轮功强身健体,被当地警方警告不准再练,后其与众法轮功信仰者齐到北京做信访,之后即遭信仰逼迫十数年;同年11月10日,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春秀路幸福二村的家遭警方抄家,致其一家三口被迫流离失所1月多;曾因信仰事宜遭逼迫,2000年12月、2004年5月,2010年6月、2010年9月,2013年5月,曾先后多次被北京警方、武汉警方以及武汉市“610”办公室(即专门严控法轮功员的管理机构)长期拘禁,数次被处劳动教养(累计至少4-5年),并几乎每次都遭酷刑虐;
2013年7月4日,因曾在海外网站发宣传法轮功的信息,又被武汉市警方执行取保候审1年,至2014年7月5日才得解除,但其护照和一台计算机一直不予归还。
自2019年-2020年湖北省武汉管状病毒肺炎疫情蔓延以来,因冒险调查疫情真相,成为中国大陆民间呼吁对抗暴政的象征,被誉为“活着的吹哨人”,备受网友及各类媒体广泛关注和追踪;
2020年2月1日,曾因在武汉市第五医院实拍报导了疫病尸体恐怖现场——即看到“武昌殡仪馆工作人员到医院运送尸体,其中一辆运尸车上的尸袋由3具迅速剧增到8具;紧接着走进医院,又见一名疑患武汉肺炎男子,因濒临死亡,其子在一旁哀嚎“我的父亲!”其无奈脱口而出“这个又完了呀!”同时,医护人员虽全副隔离装备,但院方未隔离,一般人也能随意进出患者医诊区”之实情,而被当地警方很快抓走;后虽在舆论压力下被释放回家,但2月4日又遭警方骚扰,自此其每天发视频向网民报平安,并发起“全民互助”运动;
同年2月8日-9日,因发视频呼吁“全民反抗,还政于民”,并对外展示自己的呼吁书法,而再次引人广为传播瞩目,但也因此遭到中共当局极度仇视和强烈打压;
2020年2月9日,武汉市警方根据当局布署,联合其他多个部门对其采取抓捕行动,在经历对峙数小时后破门而入,将其强行带走,自此失联;后知于次日(2月10日)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
2021年3月,知其被更换罪名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因遭当局信息封杀,方斌狱中情况一直不明。今获悉其被秘密判刑3年,将于2023年4月30日刑满。
对方斌先生的境况,本网将持续关注。
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2022)鄂01刑终8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斌,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汉族,研究生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xxxxxxxxxxx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原审判决认定,2020年2月4日至8日期间,被告人方斌在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幸福人家小区F19栋1单元4楼401室家中,编造关于武汉新冠肺炎疫情的虚假信息,并利用手机录制视—2—频,发表一系列不实言论,通过互联网翻墙软件登陆境外网站发布,呼吁、鼓动网民转发,在该网站引起大量观看和评论。截至2月8日,方斌在“youtube”上的账号“武汉直击”总订阅者2.17万人次,总观看次数67万次,发布视频总数32个,其中2月4日至8日间发布的涉案视频8个,涉及观看数36.84万次,留言数8324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公共秩序严重混乱。2020年2月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方斌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标语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提取视频、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图片记录表、提取电子证据清单等;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身份信息表;视频资料;被告人方斌的供述和辩解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斌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方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等供犯罪所用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上诉人方斌的上诉理由:1.其未虚构事实,不构成犯罪,原—3—审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量刑过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意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方斌辩称其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德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德明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审查核实,其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方斌提出其未虚构事实,不构成犯罪,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有书证、电子证据、勘验、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方斌在武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其家中借疫情虚构事实,编造虚假信息,发表不实言论,录制不实视频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引起大量观看和评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认定罪名和适用法律准确,该上诉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方斌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根据上诉人方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幅度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方斌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4—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伶俐
审判员 #陈小萍
审判员 #田炼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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