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平第六次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检验习近平“党对司法领导的宗旨”真伪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5月12日,本网获悉:今天是2023年5月12日周五,又是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例行的执行局负责人接待日。上午,江苏维权人士张建平为检验习近平的“党对司法领导的宗旨就是司法为民”的真伪,就其人身损害赔偿案于2023年4月3日向上一级的无锡市中院申请执行后,连续第六周(次)赴该院见执行局负责人。

这是张建平先生继去年5月13日见该院执行局局长邱必友、同年5月18日见付局长朱荩,请求对宜兴法院在他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恢复执行决定后仍不履行执行职责,提起执行监督申请,及宜兴法院在超过六个月法定执行期限仍然不作为情况下,于今年4月3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向作为上一级的无锡市中院提起申请执行后,两年内共计第八次到该院见执行局的负责人。

今天接待张建平先生的是去年曾经接待过他的执行局副局长朱荩,今天也是张建平先生在宜兴法院不履行执行职责,而在去年5月13日依法向上一级的无锡市中院提起执行监督申请的整一周年。

江苏宜兴法院在张建平先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立案执行至今24不履行执行职责了。2022年1月25日,在经过十多年的恢复执行申请提起、法院作出不予恢复执行通知、及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审理后,无锡市中院终于作出苏02执复4号执行裁定书,确认宜兴法院执行局应当履行对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的执行职责,及宜兴法院对妙西镇政府“以极不合理价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拒执犯罪行为应履行移送侦查机关的职责后,宜兴法院才于同年2月11日,作出(2022)苏0582执恢197号恢复执行决定。

据张建平先生说,既然跟朱荩副局长是第二次见面了(此前连续五周的星期五分别见了周科、主任、姚震宇处长及主管本案的缪新主任),自己就直截了当奔主体,向无锡市中院申请执行已经40天了,远远超过法定的10天期限,无锡中院无论如何也应当出受理与否的书面通知书了,并拿出官媒就最高法院院长张军在今年4月25日会议上“即使头碰地,也要有信必复”的承诺的截图。

对于张建平先生再次明确表达的诉求,朱副局长认为宜兴法院已在今年4月17日以“司法救助”对该执行案作出结案了,应该向宜兴法院启动执行异议,而非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对此意见,张建平先生向朱副局长再次明确:

一、本案被执行人是妙西镇政府,不存在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即不存在司法救助的法定条件,自己也从未以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无履行能力而向宜兴法院提起过司法救助的申请。

二、自己在2021年12月意外获得了宜兴法院曾经以司法救助名义申请了60多万人民币的财政拨款的信息,并固定了证据,但自己没有拿到一分钱!证明宜兴法院一而再借自己的不幸,以虚假的司法救助为名中饱私囊的事实。

三、自己曾经在十七年前的2006年1月,拿到政府的24万“困难补助款”,真相是,自己全家在政府的血腥维稳下,仅40天内就付出父母亲两条人命情况下,才获得的这笔所谓“困难补助”,法律上与司法救助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此时人身损害赔偿款的迟延履行金就超过了这笔钱数额,那有舍本逐末的道理?!

四、程序上,自己是在今年4月3日向上一级的无锡市中院申请执行的,而宜兴法院作出终结执行案件通知书行为是在4月17日,而且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行为显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影响中级法院对自己申请执行的受理。

听取张建平先生的意见后,朱荩副局长仍然建议走执行异议纠正宜兴法院的错误结案行为。对此建议,张建平先生认为法律上不可行,因为宜兴法院的恢复执行决定,是根据无锡市中院的执行裁定书作出的实施类执行案件,在无锡市中院的执行裁定书未被依法撤销情况下,后面的程序应该就宜兴法院的错误执行行为提起国家赔偿,而此前无锡市中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已经两次以“案件尚在执行中”为由驳回了自己的国家赔偿申请,所以无锡市中院执行局应依法作出书面的受理与否决定,以免第三次被同一理由驳回国家赔偿申请,继续陷入诉累之中。朱荩副局长表示,如果第三次走国家赔偿程序,中级法院一定会向国家赔偿委员会出书面执行案件已经终结的证明,保障国家赔偿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但仍没有明确对申请执行是否依法作出受理决定。

最后,因为还有很多执行当事人在排队要求见朱付局长,对朱副局长的态度,张建平先生就归纳一句话,如果无锡市中级法院连法定程序都不能保障,那习近平的“党对司法领导的宗旨是司法为民”不就是一句鬼话?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3/05/blog-post_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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