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维权人士张建平向宜兴法院第三次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获受理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5月31日,本网获悉:昨天下午,江苏维权人士张建平终于收到宜兴法院的短信通知,告知该院已于2023年5月25日,就张建平先生于2023年5月18日向该院再次提起的国家赔偿申请,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作出(2023)苏0282法赔04号受理通知书。

这是张建平先生就宜兴法院为了协助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逃避生效判决义务,持续二十多年故意不执行、恢复执行后继续故意拖延执行、及最终铁了心也要故意不执行和涉徇私枉法犯罪行为,第三次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

2021年3月15日,张建平先生就宜兴法院为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逃避生效判决义务,在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故意不对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采取执行措施的错误行为,首次向宜兴法院提起了国家赔偿申请。2022年1月25日,无锡市中级法院国赔委经审查,认为张建平先生提起的国家赔偿申请确属国家赔偿范围,但无锡中院已作出(2022)苏02执复4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宜兴法院20多年来“中止执行”与“不予恢复执行”的执行行为,以“尚不符合启动国家赔偿条件”为由,作出(2022)苏02委赔1号决定书,驳回了张建平先生的国家赔偿申请。

在无锡中院作出上述的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后,宜兴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2022)苏0282执恢197号恢复执行决定,并由员额法官张栋负责案件的执行。执行案件在被宜兴法院错误中止了二十一年后,重新进入执行程序。

但在案件进入恢复执行后,执行承办人张栋既没有对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采取任何执行措施,更没有根据无锡中院执复4号执行裁定书中“本院认为”的意见,将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已涉嫌故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2年8月16日,面对宜兴法院在作出恢复执行后仍故意拖延执行的行为,张建平先生根据最高法院于2022年3月1日施行的关于涉错误执行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次向宜兴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2023年3月20日,无锡市中级法院国赔委以“案件尚在执行中”为由,作出(2023)苏02委赔2号决定书,第二次驳回了张建平先生的国家赔偿申请。

2023年4月17日,宜兴法院以“已通过救助26万元的方式执行完毕”为由,作出(2022)苏0282执恢197号通知书,上门做执行笔录,送达执行结案通知书。但,宜兴法院并没有出示本案在恢复执行后宜兴法院已通过向张建平先生救助26万的证据,及说明该院必须通过子虚乌有的救助方式,替不存在履行能力问题的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无须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理由。

对于宜兴法院无视上级无锡中院执复4号执行裁定,铁了心也要协助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逃避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及逃避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犯罪的故意不执行和涉嫌徇私枉法的行为,张建平先生遂于2023年5月18日第三次向该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张建平先生说,这起涉故意不执行的司法国赔案件,及已经暴露出来的内幕,检验的是中国特色司法是否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正常司法属性,希望社会各界关注与共同见证。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3/05/blog-post_6.html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