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维权人士张建平今调取其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卷,惊现宜兴法院终结案件执行不仅违法且无证据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6月7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江苏维权人士张建平赶到宜兴市法院档案室,从该院执行局调到该院于2023年4月17日结案的、涉及他长达26年人身损害赔偿的、尚未归档的(2022)苏0282执恢197号案卷,发现宜兴法院以“已通过26万司法救助方式执行完毕”的结案执行行为,不仅违反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而且案卷中居然没有任何的给予了26万司法救助、及张建平接受司法救助的证据。

1997年7月6日,张建平先生在宜兴市境内遭遇交通事故,致高位截瘫,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车辆浙E-03006货车驾驶员沈春轩负全责,肇事车辆的单位为妙西镇政府开办的妙西纺织厂。妙西纺织厂在事故发生后支付医疗费至1997年10月17日,同年11月24日,妙西镇政府处分了纺织厂全部财产后,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销了纺织厂。

然而,由王俐强(现为宜兴法院专委、副院长级)主审本案后,判决一个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是肇事车辆承包人的沈建中来承担赔偿责任,再判决妙西镇政府对由沈建中承担的赔偿责任“以纺织厂财产清理后”承担垫付责任。而且,还故意将当时法律规定的张建平先生的城镇居民生活费赔偿按农村基本生活费来计算,少算了一半的赔偿。

为了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逃避先行垫付的民事责任,宜兴法院于2001年12月中止了本案的执行。从此,张建平先生被逼入家破人亡的绝境,父母亲因为宜兴当局的不法维稳下,在不到40天时间相继离开人世。

在二十多年中经历了无数次恢复执行、不予恢复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艰难程序,无锡市中级法院根据张建平先生在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程序中获取到的新的证据(其实这些证据宜兴法院早就掌握),查明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后,终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执复4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宜兴法院之前的不予恢复执行的执行行为,宜兴法院遂于同年2月11日作出(2022)苏0282执恢197号决定,对本案恢复执行。

但宜兴法院在作出恢复执行决定后,一直拒绝依照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的执复4号执行裁定书意见,对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采取任何执行措施,更拒绝对其涉嫌的拒执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3年4月17日,宜兴法院以“已通过26万司法救助方式执行完毕”为由,对恢复执行的执行案件作出结案通知书。

最高法院对恢复执行案件的结案,有着明确的规定,即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作出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所以,本恢复执行案件根本不存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结案情形。

而且,最高法院对司法救助也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必须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同样不符合司法救助情形,况且宜兴法院也无法提供本案在恢复执行后,法院给予了张建平先生司法救助的证据,该执行行为明显属于国家赔偿中的故意不执行行为。

在认真查阅了(2022)苏0282执恢197号整个案卷后,张建平先生马上向宜兴法院负责审查其第三次提起的国家赔偿案承办人蒋毅斌庭长,通报了宜兴法院以“已通过26万司法救助方式执行完毕”结案的执行行为,在案卷中没有任何支持该执行行为的证据。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3/06/blog-post_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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