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6月9日,本网获悉:河南维权人士宋金梅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6月6日上午9点在该院四号楼第二十五法庭进行听证,审判长:卢喻。但审判长卢喻未到庭,突然变更为马传贤法官,且晚了半个小时,未说明理由。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没有到庭参加听证,也不说明理由,系对法庭的藐视。但河南省高院马法官视若罔闻。
听证过程中,宋金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发问,马传贤法官当庭予以阻止。其实质是剥夺宋金梅的诉讼权利。
宋金梅的房屋位于闹市路口,建筑面积800多平方米,经营超市、办电脑补习班,生意兴隆。2013年,郑州市中原区政府在没有完成集体土地征收的情况下,进行大规模拆迁。宋金梅舍不得离开,一直未能谈妥补偿问题。直到2017年8月,中原区政府与宋金梅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随后中原区政府拆除了涉案房屋,并补发自2013年起的拆 迁补偿款、过渡费。但该房屋拆除四年后,即2021年9月6日,中原区政府设立的拆迁指挥部作出了《撤销协议通知书》。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据上,宋金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强拆违法。郑州市政府以“超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宋金梅行政复议申请。宋金梅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皆败,申请再审。
关于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期限的问题。宋金梅再审申请书指出,签订协议后,中原区政府拆除了宋金梅房屋。此时,宋金梅无法判断该房屋的拆除违法。但中原区政府于2021年9月6日作出《撤销协议通知书》,该拆除行为既无协议根据,也无法律依据,其拆除行为系非法强制行为。宋金梅此时才能如此判断,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未过期限。
值得一提的是,在另一案中,中原区政府于2022年8月向郑州中院提供了《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2017年8月朋友圈截图》。该截图表明,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承认强制拆除宋金梅的房屋,并弹冠相庆。更说明,宋金梅申请行政复议并未超过法定期限。虽然,中原区政府于2022年8月23日下午在郑州中院开庭时撤回该证据。但为时已晚,难以抵赖其强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其第(三)项规定“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其第(五)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中原区政府至今未告知宋金梅的房屋被其强行拆除。故宋金梅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未超行政复议法定期限。
综上所述,虽然涉案房屋系2017年拆除,但此时协议未撤销,不能判断该拆除行为违法。但中原区政府于2021年9月6日作出了《撤销协议通知书》,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该协议自始至终无效。换言之,宋金梅自2021年9月6日后,可以判断该拆除行为违法。2022年8月,中原区政府提供的朋友圈截图也称又拔掉一钉子户,并弹冠相庆。故宋金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未超期限。
宋金梅最早能在2021年9月6日可以判断中原区政府在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拆除涉案房屋属于强制拆除。换言之,自2021年9月6日起,宋金梅才知道中原区政府在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拆除了涉案房屋,可以从2021年9月6日起,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中原区政府在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宋金梅的房屋。宋金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没有超期限。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3/06/blog-post_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