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彭守玉讲述:因工致残13年讨不到说法【视频】



(2011-11-1)权利运动发布:
辽宁省东港市前阳镇胜利村的彭守玉,13年前到胜利船舶修造厂打工意外遭遇工伤事故,导致四级伤残,历经一审、终审、再审、再再审以及长期驻京上访,工伤赔偿仍然遥遥无期。目前,由于工伤事故中大脑严重受损彭守玉信访时表达困难,只能委托访友孙殿星代理申诉。

1997年12月2日,彭守玉受雇于船主宋本宏到资质齐备的丹东东港市前阳胜利船舶修造厂打工。1998年1月29日,由于造船现场负责宋本武和另一个受雇工人王文仁操作电锯不当,彭守玉被电锯中飞出的木块击中头部造成颅骨骨折、重度脑损伤,在东港市中心医院治疗了87天后出院,经司法鉴定为4级伤残。按照工伤事故赔偿的规定,彭守玉应该获得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223368.80元。

然而,东港市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审理后,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只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为由,作出(1998)东民初字第1597号一审判决,判令胜利船舶修造厂、宋本宏、宋本武、王文仁等被告共计赔偿彭守玉46002余元。

不服一审判决的彭守玉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丹东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被告胜利船舶修造厂也以“船主宋本宏属于租用修造厂场地,事故与承包修造厂无关”为由也向丹东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结果丹东市法院没有支持原审原告彭守玉的上诉请求,相反却支持了原审被告之一的胜利船舶修造厂的上诉请求,彭守玉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金再一次被降低。

不服(1999)丹民终字第289号终审判决的彭守玉开始申诉再审。结果,丹东市中级法院于2005年8月23日经再审后作出(2005)丹民终再字第49号维持原判的判决;辽宁省高级法院于2009年6月3日经再审后作出(2009)辽立二民终再字第00402维持原判的判决。

由于人民法院一而再地枉法裁判,彭守玉除当初治疗了拿到宋本宏的8000元医疗费外,本案的被执行人也肆无忌惮地拒绝履行已经生效十多年的赔偿,人民法院更是以“找不到另一个被执行人宋本武”为由,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彭守玉到有资质的船舶修造厂打工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显然属于劳动法调整的事实劳动关系,辽宁省三级法院以民事法律中的雇佣关系来定案毫无疑问属于故意的枉法裁判!从彭守玉遭遇司法不公可窥中国劳工权益的现状。

彭守玉电话:13030746086.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劳工权益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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