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军官张光亮质问法官王卫:有关部门就是法律?


(2011-12-29)权利运动发布:
【提示:兰州军区复员军人张光亮状告兰州市公安安宁区公安分局滥用职权案于11月7日在安宁区法院开庭,结果该法院以“有关部门”和“莫须有”等理由判决维持了它的老大、安宁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张光亮涉嫌“非法集会”的行政处罚。近日,不服一审判决提前上诉的张光亮接到兰州市中院的电话,称原判决事实清楚,准备书面审理。为此,张光亮今天找到中院行政庭的王卫副庭长,双方就法院应该在行政案件中实行人治还是法治展开了唇枪舌剑】

以下是上诉人张光亮(下简称上诉人)和兰州市中院行政庭王卫副庭长的对话:
时间:2011年12月29日10时
地点:兰州市中级法院

上诉人问:非法集会的依据是什么?

王 卫 说:“你们也清楚,这个案子是上面定了性的”。

上诉人说:这么说你们就不按法办了?

王 卫 说:“有的时候还得按法办,这么多年来安全部门监控你,说明你有问题”。

上诉人问:“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

王 卫 说:“你们也知道,材料里也写着,是公安部或者中央军委什么的”。

上诉人问:“有关部门”是法律吗?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王 卫 说:这个“有关部门”是国家机密,不能说。

上诉人问:前一周你们书记员打电话说,你们中院不开庭了,是吗?

王 卫 说:是的,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上诉人问:第五十九条规定是事实清楚的案子可以书面审理,但我的案子一审事实不清楚?你们找我谈话,我要说的就是请求开庭审理,庭审时我再谈,如果不开庭,现在我没有必要谈别的什么。

王 卫 说:怎么不清楚?

上诉人说:首先将“行政诉讼案件开庭申请书”递给王卫,指着上面两条,一是“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集会”,就是事实不清楚。二是五十五条一是没有非法集会的证据,二是没有煽动、策划非法集会的证据,三是没有劝阻的证据,完全属于事实不清楚。

王 卫 说:怎么不清楚,指着判决书说:你参加非法集会,在会上发言,拿回来了诉求万言书等材料,胸牌31张,你拿一张自己用,为什么拿31张,还有温维民的笔录,这都是证据,很清楚的吗。

上诉人说:王庭长,你来见面关于案情可以不说话,但如果你要违背法律说话,不依法办事,我就认为你们中院也和安宁区公安分局和安宁法院是一丘之貉,他们迫害我,你们中院如不能按法办事,我将和你们不共戴天,请你回去向你院院长及领导、审委会成员转告我的意见,我的一审案子事实不清楚,必须公开开庭审理。

上诉人将“行政诉讼案件开庭申请书”递交给王卫副庭长,要求王副庭长写了收条(王卫联系电话:0931-8563275)。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请战友们讨论,提出宝贵意见。
张光亮 2011.12.29
老黄牛张光亮 12:28:46

附《行政诉讼案件开庭申请书》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诉安宁区公安分局的行政案件,经安宁区法院一审判决后,我于2011年11月15日上诉贵院,12月20日我在老家接到贵院行政庭书记员打来电话说,我的案子不开庭了,说要找我谈话笔录,了解情况。对此,特提出申请,请求公开开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现申请理由如下:

1、一审判决书上说:“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集会”,“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含混不清。“有关部门”是安宁法院编造的谎言,判决书中的“有关部门”就是安宁分局,安宁分局说“非法集会”就是非法集会了吗?就不需要证据吗?所以,一审判决属于事实不清楚。

2、上诉人是被安宁公安分局以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作出的行政处罚,安宁法院一审判决书上一字不提,一是没有“非法集会”的证据,二是没有煽动、策划非法集会的证据,三是没有劝阻的证据。所以,安宁公安分局对上诉人的处罚和安宁法院一审判决,完全属于事实不清楚。

以上两点理由请求贵院注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还上诉人清白。

礼!
上诉人:复员军官 张光亮
联系电话15095392758
2011年12月29日

(更多张光亮情况请点击:http://rightscampaign.blogspot.com/2011/11/blog-post_13.html)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