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碧仙祖遗房产案遇速成法官胡判


(2011-12-21)权利运动发布:
在美国或者欧洲,法官之所以极少出现错判案例,除得益于透明、公开及陪审团制度外,在法官的执业门槛也近乎苛刻,一般来讲法官需要有职业道德、渊博的知识、和十年以上执业律师的经历,才能从事法官这一特殊职业。而在我们国家,要当法官的首要条件是能不能绝对地服从党的领导和能不能把党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只要你具备这两个意识形态,一年就可以将你速成为审理案件的法官。当然,这样的法官在审案中肯定要有意或无意地出错案的,近日林碧仙收到的、由福建三明市中院作出的(2011)三民终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可以算是一例。

林碧仙家族在福建沙县有一座祖上遗留的房产,位于沙县文庙路文昌门四巷2号、4号祖遗房产,共计600余平米。该房产始建于晚清,由林壁仙的祖上林庭锽所建造。林庭锽育有长子林可基、次子林可享和么子林可裕三个儿子,长子林可基又育有长子林长墉及次子林长诚,林长墉一系到林荣标生林联域,林联裕再到林万超、林壁仙、林万开、林万发四兄弟姐妹时,林万超已是这家族在七代传承中的长房长子;二房林可享的后人有林六六、林运儿、林狗仔等十余人;三房林可裕的后人有林联格、林碧瑜、林相仔等。

林家的该处房产在大陆的中华民国被颠覆之前,一直是世代相居,未有明确的分家析产。其中,林万超的爷爷林荣标因为人丁兴旺,就独自购置了文庙路170号和东大路154号,由长孙林万超居住文庙路170号、孙女林碧仙、孙子林万开、林万发居住东大路154号。直到1951年,地方政府对房产进行登记时,文昌门2号、4号祖遗房产还没有分家析产,只不过是谁居住就登记谁的名字。到1988年,居住在文昌门四巷2号、4号房屋的林可享和林可裕的后人发生纠纷并起诉到法院后,沙县法院作出(1988)沙法民字第020号民事判决,认定林庭锽的所有后人(除主动放弃继承外)均为文庙路文昌门四巷2号、4号房屋为共有人。

时间到了2010年,文庙路被列入沙县政府的改造拆迁范围,林家开始为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起纠纷。一直未在文庙路文昌门2号、4号祖屋居住的林家林万超和妹妹林碧仙、弟弟林万开、林万发认为,自己作为林家的长房长孙,也就是法定继承了,起码应该等份额获得房屋拆迁的补偿。但,林可享和林可裕的后人认为,林万超、林碧仙、林万开、润万发兄妹四人很早就搬离了文昌门2号、4号房屋,就不能再获得房屋的处分权利。林万超四兄妹无奈,只能起诉到沙县人民法院,结果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沙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认为林万超四兄妹的父亲林联域已经在房屋“归与约”立据中放弃了继承和分家析产的权利,驳回了林万超四兄妹的诉讼请求。

林万超四兄妹不服一审判决,认为父亲放弃权利的签字有假,要求对该份关键证据进行司法鉴定,遂向三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的三明市中级法院没有对林联裕放弃继承权利的签字进行司法鉴定,却又混乱地认为由林荣标购置的文庙路170号和东大路154号也属于林庭锽家族的祖屋,林万超等四兄妹不能再参与文昌门2号、4号继承为由,终审驳回林万超四兄妹对祖遗房产的继承和析产权利。

按照过去的风俗习惯,长房、长子、长孙都是由优先继承权的;按照现在的继承法,长房和次房的后人都具有同等的法定继承权;按照房屋属于不动产的属性,其诉讼时效为50年的规定,林家家族祖遗房产一直没有分家析产,最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认定是(1988)沙法民字第020号民事判决。那么,该起民事诉讼的主张权利应该从1988年算起,并尊重历史传承的家族文化,也就是说林万超、林碧仙、林万开、林万发四兄妹对文昌门2号、4号祖遗房产拥有法定的析产和继承权利。

据林万超、林碧仙反映,审理该起祖遗房产纠纷的法官30吊儿郎当岁的年龄,三明市中级法院的法官似乎更年轻,也许他们都是科班出生,他们能把林庭锽家族7代传人的关系搞清楚已属不易,但要让这些没有多少社会经验的法官去对祖遗房产纠纷中综合考虑风序良俗、证据规则、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也确实勉为其难。这,就是法官速成的弊端。

书呆子加意识形态灌输而速成的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尚且如此,那么在行政诉讼那就更难做到依法和公正了。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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