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居然不知求决类信访可诉规则,河南维权人士李富玲诉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立案遇阻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8月14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河南省维权人士李富玲女士到济源市人民法院,提交她诉承留镇政府对上级转交办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不作为的行政起诉材料,岂料济源市的人民法院居然不知求决类信访可诉原则,拒绝给她立案,又拒不依法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

李富玲女士是因为举报她户籍地沁阳市紫陵镇东庄村书记陶丽明胡作非为,及长期吃空饷等问题,还举报沁阳市财政局局长的妹妹冒她人名额进入教师队伍,从而成为了政府的维稳对象,而且她作为紫陵镇东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权利也被村支书控制的村民委员会给剥夺了。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富玲女士相信党和政府的所谓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政策,一直在追查河南省的信访专项资金,结果被地方当局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两年半。出监后,李富玲女士于2023年3月17日,通过向国务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继续追查“河南省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的去处。

国务院在收到李富玲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转办到了河南省信访局。可能是考虑到李富玲所在的济源市承留镇为属地管理,河南省信访局就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交济源市示范区政府处理,由济源市示范区政府信访局于同年3月21日,转交承留镇政府依法处理。

根据国家信访局于2017年出台【今年因国家信访局位阶升高而修改完善】的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规定,李富玲女士申请公开的专项资金跟她有直接的切身利益上的关系,属于求决类信访事项,也就是在行政主管机关不作为情况下,属于可通过行政诉讼的审查来监督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的。

然而,济源市人民法院居然还以信访不可诉为由拒绝立案,当然也没有退回行政起诉材料。本网认为,作为法院不可能不清楚专门法优先的规则,其不立案的真实原因还是信访专项资金的敏感度。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富玲、女、汉族,身份证号410882196911208569,户籍地河南省沁阳市,住济源市承留镇羊毛衫市场,电话:15238711598。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政府,住所地:承留镇承留村。

法定代表人:卫泽方,镇长。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未按《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规定,对上级转交办涉及求决类信访事项作出行政程序受理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告对上级转交办事项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程序受理和行政处理决定。

事实和理由:

2023年3月8日和14日,原告向中央人民政府申请公开2017年度和2018年度拨付给河南省人民政府《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具体金额数字的政府信息。2023年3月17日国务院转交到国家信访局,同日由国家信访局交办到河南省信访局、河南省信访局同日转交到济源市信访局,到 3月21日济源市信访局交办到承留镇人民政府(见证据),承留镇政府在21号签收,至今未按《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规定,对上级转交办涉及求决类信访事项作出行政程序受理决定。

综上,被告不履行上级转交办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已违法,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 2023年8月12日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3/08/blog-post_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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