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12)权利运动发布:
正在北京上访的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冤民宋若贤老人,讲述了自己怀孕8个月的女儿被杀害,而各级法院依然徇私枉法,导致其14年上访喊冤却冤不能昭雪的经过。
1996年9月15日下午15点,张志伟因琐事与怀孕8个月的妻子韩颖争吵,并实施卡脖子、折叠椅击打、及揪住头发撞地板等暴力。后见韩颖被被打窒息休克状态时,将其从7楼窗口推伪造跳楼自杀假象,并逃离现场。
凶杀案发生后,丹东市元宝区公安分局的法医王春生作出法刑技医(1996)95号司法鉴定,只是含糊地称韩颖属于高坠死亡。后由丹东市检察院法医师李吉元、于波会同中国医科大学李德祥根据韩颖生前死后所形成的伤情进行的重新鉴定,得出韩颖生前颈椎骨折、肋骨骨折、及100毫升血气胸、窒息休克等,韩颖生前已不可能自行行走,由他人推下7楼而死亡的结论。然而,丹东市中级法院在一审作出的(1998)丹刑初第7号判决居然称,公诉机关指控张志伟从7楼窗口推下韩颖无确属的证据,最后将一起明显的故意杀人案仅以故意伤害罪定案,判处张志伟有期徒刑10年。
不错,刑事案件必须由确属无误的直接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控,在韩颖高坠的案例中,现场只有张志伟的母亲、一个涉嫌包庇的人,要出席张志伟将韩颖推下楼的直接证据几无可能。不过,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采用一个方法,即排除所有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不可能的证据。换句话说,只要有一个证据或者可能性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没有实施犯罪,那么就应该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来定案。
而在本案中,韩颖颈椎骨折,窒息休克、8个月的身孕、超过1.5米的窗户高度,这些足以排除韩颖自己跳楼的可能性,也足以排除张志伟实施犯罪不可能的任何证据,由此,张志伟犯故意杀人罪应该是不存在任何证据上的障碍。
面对丹东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受害者韩颖的母亲宋若贤不服提起上诉,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也不服提起抗诉讼。然而一次次的上诉、抗诉和申诉,换了的是一次次的枉法判决,甚至,辽宁省高级法院连二审的庭都没有开就裁定了驳回。
宋若贤14年的上访喊冤,换来了两个结果,首先法院称张志伟有精神疾病;其次,地方政府“恰当”地告诉宋若贤:只要放弃上访追责,就可以得到一笔钱。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跟上访制度在杂交后,居然要使徇私枉法遁于无形的“和谐社会”中……
宋若贤电话:13840072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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