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17)权利运动发布:
各主国家管部门及负责人:
我是王金玲,女,于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五日出生,家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社区五号楼五二二户。我针对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在此特向国家各主管部门及负责人反映实情,以使本申请的国家赔偿问题得到公正、及时、依法有效的给予落实和解决妥,具体情况简述如下:
一、申请人王金玲的家庭简况:
申请人王金玲家中有丈夫,有一男一女两个子女,原有公婆。在经济发展大潮时代中,为了民生和生存,被逼无奈外出做工挣钱来维持家庭,其整个家庭成员为人诚实守信……。
二、申请人王金玲外出做工中所遇到的伤害情况:
1、申请人王金玲因是女人,所以,就选择了适合女人体力能做的事业,依此,并于二00二年九月十五日获得了由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予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本证书编号是:0209030000501328,具体资称是:足疗按摩师。
2、申请人王金玲在外出做工期间,时于二00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被天津市塘沽区“登辉洗浴中心”招工进入工作。时在二00七年四月十四日下午十七时左右,本“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何瑜琳、吴昊俩个人手持刀具,以残暴的手段用刀具捅入申请人王金玲的身躯上下多处。经天津市开发区泰达医院及时给予抢救,申请人王金玲才脱离了危险。之后,验证了王金玲身躯四肢总共被刀具捅入二十一处,由此使申请人王金玲至今两手臂拄着双拐,无法过着正常人的生活,经济的重担雪上加霜,民生十分悲惨……。
3、申请人王金玲受害的原因是:凶手何瑜琳对本“洗浴中心”主要负责人被人举报了犯罪问题,又被警方传说这举报者是申请人王金玲,所以,何瑜琳、吴昊二人以报复的手段向申请人王金玲施暴,这是事发因素之一,后来至今事实验证,这举报者并不是申请人王金玲,由此造成极大的冤情压在王金玲身上……。
三、申请人王金玲受到伤害后并以正义之举在维权程序中所出现的问题:
1、自二00七年四月十四日下午所发生的事件之后,天津市塘沽区公安分局向阳派出所警员,于二00七年六月八日到医院才给受害人王金玲立案。
2、由于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申请人王金玲被逼无奈而上访。时在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天津市政法委做出了函文,本函文简述:(2007)信字58号……。
3、时在二00七年六月八日,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公安分局向申请人王金玲作出了津公塘刑六字(2007)0311号《告知书》……。
4、时在二00七年八月八日,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公安分局向申请人王金玲作出了津公塘刑六字【2007】0047号《鉴定结论通知书》……。
5、时在二00七年八月八日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公安分局法医鉴定中心给申请人王金玲作出了公(塘)鉴(法)字【2007】25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时在二00七年九月四日,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公安分局向申请人王金玲又作出了津公塘刑六字【2007】0136号《破案告知书》……。
7、时在二0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津检塘刑诉【2007】615号《起诉书》……。
8、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检察院之后又作出了津检塘刑诉【2008】717号《起诉书》……。
四、申请人王金玲因伤害案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中出现的问题:
1、在问题得不到有效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王金玲逼迫无奈,并于二00七年十一月份向天津市塘沽区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在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天津市塘沽区法院作出了(2007)塘刑初字第6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中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瑜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何瑜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金玲医疗费……,共计108040.46元……。
2、因申请人王金玲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依法提起了上诉之后,不知何人操纵了何瑜琳让他也上诉。时于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了(2008)二中刑终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本裁定书中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2007)塘刑初字第6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在申请人王金玲无数次催找之下,时在二00九年六月四日,天津市塘沽区法院给了王金玲,该院于二00九年五月是七日作出的
(2009)塘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不难看出,申请人王金玲的“刑事附带民事”一案就此“消失”了……。
五、申请人王金玲针对司法侵权的问题逐级上访程序中的问题:
1、时在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和在二0一年六月十三日,申请人王金玲分别去过天津市政法委、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检察院、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天津市高级法院,反映伤害的问题。特别是天津市高级法院接访人员其态度非常明确,并向王金玲说:基层法院不应该拖案不决,必须作出带有“重字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时于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申请人王金玲在多位上访“难友”的陪同下再次来天津市塘沽区法院催案时,在强烈呼声下,法院多名工作人员当众给了申请人王金玲一份该院于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08)塘刑初字第164号刑事裁定书、一份该院二00八年九月二日作出的(2007)塘刑初字第469号刑事裁定书、一份该院于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09)塘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王金玲根据上述三件法律文书简述如下内容:
第一、关于天津市塘沽区法院在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08)塘刑初字第164号刑事裁定书,其中写道:……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第二、关于天津市塘沽区法院在二00八年九月二日作出的(2007)塘刑初字第469号刑事裁定书,其中写道:……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塘沽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第三、关于天津市塘沽区法院在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09)塘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其中写道:……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3、申请人王金玲的诉权被无故剥夺之后,在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以前,并多次去过天津市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信访局、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公安部、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等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反映实情,期望被伤害的问题能得到公正处理……。
六、 申请人王金玲依法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有关程序和根据:
1、申请人王金玲对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将案发回塘沽区法院重审的司法行为而不服,因本案第一审程序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由于发回塘沽区法院重审而导致申请人王金玲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权被剥夺既成事实。
2、申请人王金玲为了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并在二0一一年五月七日 特向天津市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被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暂定为天津市塘沽区法院。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第三款: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文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等条文之规定。由此说明:申请人王金玲向天津市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提起赔偿申请的正义举动是正确的,该院应该维护国法的尊严,切实保障申请人王金玲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另外,根据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有关条文规定解析:
第一、新的国家赔偿法将实施赔偿原则不强调是否违法;第二、这次修改明确了不以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并进一步完善了赔偿程序,随着社会的发展提高了赔偿标准,更明确了精神损害应给予赔偿的合理化。第三、新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人可以依据能够证明自己无辜的任何的法律文书,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4、自申请人王金玲于二0一一年五月七日向天津市高级法院递交了赔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之后,在多次催找之下,天津市高级法院工作人员答复该院承诺在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作出书面决定。就在申请人王金玲多次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反映问题之中,天津市高级法院及工作人员于二0一一年 十一月三十日下午给了申请人王金玲两份司法文书函。
其中第一份是:盖着天津市高级法院带有国徽公章的书面《送达回证》,本送达回证主要内容写道:案由:国家赔偿;案号:(2011)津高法访告字第26号;送达文书和件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告知书;受送达人:王金玲;送达地址:本院……。
其中第二份是:盖着天津市高级法院立案二庭字样的业务公章,是在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1)津高法访告字第26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告知书》,本告知书主要内容写道:上访人:王金玲……。上访人王金玲因申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国家赔偿上访,经我院多次接待并作出明确答复。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访人再次来访,我院根据相关规定告知如下:我院将相关材料转交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请上访人王金玲到该审判区申请。特此告知。
申请人王金玲通过天津市高级法院给予的书面《信访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在此提出下列质疑:
第一、送达回证其案由是“国家赔偿”,为什么案号是以“信访告知”的方式出现的呢?
第二、在“送达回证”上盖的是带有国徽的天津市高级法院的公章,为什么在“信访告知书”中盖的是天津市高级法院立案二庭的业务公章呢?为什么不盖赔委会的公章呢?
第三、申请人王金玲是向天津市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的申请,为什么 让王金玲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塘沽审判区申请呢?难道塘沽审判区也设立了赔偿委员会吗?
第四、天津市高级法院在《告知书》中把申请人王金玲改成“上访人”是什么意思?这是严重的司法侵权行为。
第五、天津市高级法院是在何时将有关材料转交给了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的呢?是转交的什么材料?为什么不给予说明确呢?
综上所述,申请人王金玲根据案情充分说明:王金玲所受到了伤害之后 没有得到有效及时治疗,导致残疾的现实悲痛,以及受到伤害更没有得到赔偿等问题的发生,都与地方基层法院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是分不开的。所以,申请人王金玲向天津市高级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是合情、合理、合法,天津高院应当支持申请人王金玲的正义之举才能真正体现公信力的落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根据中央政法委在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召开的全体会议所提出的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观教育;以及中央政法委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在北京召开的信访工作专题会议,其中决定:使各项政策落实到实处,让老百姓得到实惠,重点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和久拖未决的信访积案上下功夫等;之后,中央政法委又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在宁波召开的全国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上所提出的:必须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到首位,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等。为此,请天津市高级法院及工作人员切实关注申请人王金玲的人身伤害以及造成的其他侵害和赔偿问题,必须逐项落实到实处,维护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此致
赔偿申请人 :王 金 玲
联 系 电 话:13051585215
二0一 一 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