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黑社会化,颜廷忠揭北京黑监狱被判刑4年6个月


(2011-12-9)权利运动发布:
江苏省阜宁县益林镇的颜廷忠,因法院在2007年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中徇私枉法而被迫与妻子韦红花到北京上访。然而在上访过程中,却被多次劫持关押到由地方政府在北京设置的黑监狱中,并遭到地方政府雇佣的黑保安暴力伤害。

2011年7月12日,颜廷忠见妻子韦红花又被关押黑监狱,就向北京警方报警、并带领警察抄了黑监狱的7个窝点。当时国内的新京报、南都报等媒体都在该起北京警方取缔黑监狱行动给予了报道。这,当然也使江苏阜宁当局恼羞成怒,很快由公安对颜廷忠秘密抓捕,并以“敲诈勒索罪”拘留关押,最后由阜宁县法院批准逮捕,并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阜刑二初字第0134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颜廷忠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当局所谓的“敲诈勒索”,是指颜廷忠揭发阜宁县罗桥轮窑厂承包人李树顺、刘志卓、刘正培偷税事件。颜廷忠原与罗桥轮窑厂签有两年的煤炭供应协议,由于李树顺、刘志卓、刘正培等轮窑厂承包人不遵守协议约定,导致颜廷忠近30万的经济损失。为此,颜廷忠将李树顺、刘志卓、刘正培告上法庭,阜宁县一审判决李树顺、刘志卓、刘正培三人赔偿颜廷忠6万余元人民币;颜廷忠不服上诉到盐城市中级法院,盐城市中院改判赔偿10万余元,颜廷忠继续向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并开始上访申诉。

在颜廷忠上访申诉期间,颜廷忠向阜宁县国税局举报了罗桥轮窑厂承包人李树顺、刘志卓、刘正培偷税事件,国税局也依法对涉嫌偷税漏税的罗桥轮窑厂承包人李树顺、刘志卓、刘正培给予了处罚。同时,罗桥轮窑厂承包人李树顺、刘志卓、刘正培在朱学成和张晚芝的协调下,将合同纠纷导致颜廷忠损失又赔偿了7万元人民币,希望颜廷忠不再上访申诉。

本来,罗桥轮窑厂承包人李树顺、刘志卓、刘正培因偷税被处罚跟赔偿颜廷忠7万元因合同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上的关系。即使是颜廷忠因私人权利受损而举报李树顺等人偷税漏税,虽说不上高尚,但于公于私也都属于有利且合法的行为。

由于颜廷忠拿到7万元赔偿后继续上访,更因为中国的信访考核制度,颜廷忠进京上访的行为激怒了追求政绩的阜宁当局,阜宁县公安局在2009年就开始以“敲诈勒索”对从北京劫访回来的颜廷忠实施迫害,期间还对其实施残酷的刑讯逼供,由于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阜宁县当局只能作罢。

这一次,由于颜廷忠带领北京警察捣毁了地方政府在北京苦心经营多年的黑监狱,而且国内外媒体都给予了报道,所以导致阜宁当局丧心病狂,不顾一切要对颜廷忠实施司法迫害!

最近,有这样一句流行语:不怕黑社会,就怕社会黑。颜廷忠敲诈勒索案是否属于司法黑社会化,相信每个人看了阜宁县法院作出的(2011)阜刑二初字第0134号判决后自会得出结论。

附:《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其中加粗部分为权利运动调查后的特别注释)
刑事判决书

(2011)阜刑二初字第0134号
公诉机关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廷忠,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650719543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阜宁县益林镇振兴路233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1年10月1日被阜宁县公安局抓获,2011年10月2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该案不是刑事自诉案件,且是被判四年六个月的刑事重案,宪法和刑法什么时候对“由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当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剑,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方平,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廷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立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廷忠及其辩护人彭剑、李方平到庭参加诉讼。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6年,被告人颜廷忠与阜宁县罗桥轮窑厂在履行煤碳、煤渣供应合同中发生矛盾。2006年,被告人颜廷忠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7年7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阜宁县罗桥轮窑厂支付被告人颜廷忠煤款及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等计人民币108000元,阜宁县罗桥轮窑厂执行了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2007年8月20日,被告人颜廷忠以阜宁县罗桥轮窑厂偷税为由向阜宁县国税局举报,阜宁县国税局经调查确认阜宁县罗桥轮窑厂偷税人民币23000元。后被告人颜廷忠以揭发阜宁县罗桥轮窑厂承包人李树顺、刘志卓、刘正培偷税、要其坐牢等言语相要挟,索要人民币100000元【既然调查确认税务机关已经对李树顺、刘志卓、刘正培的偷税漏税行为进行了处罚,举报人颜廷忠还有再要挟和索要的筹码吗?】,李树顺、刘志卓、刘正培因害怕被追究偷税的法律责任,被迫给了被告人颜廷忠人民币70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据代理律师反映,当庭公诉人没有出示一个直接的证据】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颜廷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颜廷忠提出的辩解意见为,李树顺、刘志卓、刘正培3人给其的人民币7万元是对其损失的补偿,其没有犯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颜廷忠无犯罪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廷忠犯罪的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当宣告被告人颜廷忠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6年,被告人颜廷忠与阜宁县罗桥轮窑厂在履行煤碳、煤渣供应合同过程中发生矛盾,为此,被告人颜廷忠于2006年向阜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阜宁县罗桥轮窑厂支付相关款项,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为什么回避一审法院是怎么判的?正是阜宁县法院在一审中枉法裁判,导致颜廷忠夫妻俩上诉、申诉、上访。】。2007年7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阜宁县罗桥轮窑厂支付被告人颜廷忠煤款、欠款及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等计人民币108339.4元。因阜宁县罗桥轮窑厂未自动履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被告人颜廷忠遂于2007年7月向阜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阜宁县罗桥轮窑厂执行了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后,被告人颜廷忠分别于2007年7月30日、8月17日领取了兑现款,该案已执行完毕。2007年8月20日,被告人颜廷忠以阜宁县罗桥轮窑厂偷税为由向阜宁县国税局举报,同时【既然举报了,再实施敲诈是不是说明颜廷忠智商有问题?】被告人颜廷忠以揭发阜宁县罗桥轮窑厂承包人李树顺、刘志卓、刘正培偷税、要其坐牢等言语相要挟,勒索其钱财,李树顺、刘志卓、刘正培因害怕被追究偷税的法律责任,被迫给了被告人颜廷忠人民币70000元【什么时候给的?请注意,尽管没有打收条,可颜廷忠从来没有否认有收到这笔钱,这恰恰说明这笔钱是颜廷忠不服合同纠纷案到江苏省高院申诉后,李树顺等人给予的赔偿款,而非什么举报后还能再敲诈这样荒谬的构陷】。2008年2月1日、2008年2月3日,阜宁县国税局分别对阜宁县罗桥轮窑厂偷税行为作出了处理和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李树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证实,2007年7月份,阜宁县罗桥轮窑厂履行了盐城中院的判决,与颜廷忠之间的纠纷已结束。颜廷忠告发阜宁县罗桥轮窑厂在2005年有120多万砖没报税,国税局来调查,其等人解释说是为了弥补颜的损失,120多万砖是虚开给颜的【证据呢?如果是虚开的,那么国税局于08年2月1日和3日作出的处罚就涉嫌敲诈勒索了】,不是当年的实际产量,但国税局的人不采纳其等人的意见,并讲将处1—5倍罚款,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后阜宁县罗桥轮窑厂补了税,交了罚款【注意:所谓的受害人说补了税、交了罚款】。其等3个承包人心里害怕【既然补交了税和罚款,还害怕什么?】,通过张晚芝、朱学成出面,与颜廷忠协调此事【注意:假如此时李树顺、刘志卓、刘正培还没有补税和交罚款,那么找颜廷忠有什么用?假如此时已经补了税和交了罚款,那还有必要通过朱学成和张晚芝找颜廷忠吗?】。第一次【什么时候?】是刘志卓、刘正培去协调的,张晚芝、朱学成都在场,颜说他的损失太大,还向其等要100000元,其等人没同意。第二次也没谈成【什么时候?】。第三次是朱学成、颜廷忠开车接其到古河福满楼饭店【什么时候?】,其与刘志卓、颜廷忠、还有张晚芝、朱学成等人在场,颜当时提出其等3人偷税的事情要是他追下去的话,其等3人都要做牢,并提出向其等3人要100000元,说其等3人既然把罚款交给共产党,还不如把钱给他,要是不把钱,他还要向地税局去告,将其等3人告做牢。其等人心里害怕【前面说已经补了税、罚了款,怎么还会害怕坐牢?莫非还有更大的偷税漏税行为没有被查处?】,只好答应给钱,通过张晚芝、朱学成协调给颜70000元。答应把70000元给颜的那天【具体时间呢?】,颜向其等人承诺到国税局说明情况,要求国税局撤案,不再追究偷税的责任。材料由刘志卓手写,给颜更改后打印,颜签字后,打了70000元条子给朱学成,由朱学成将70000元给颜廷忠【什么时间?】,其等人再将钱给朱学成。此后,颜廷忠又向市国土局反映、又打省长热线、反映其等人取土超深,取土没办手续,又向质监局反映,说其等人质量超标,还向罗桥镇政府提出要承包窑厂,导致镇政府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承包金。其等人被闹的不得安生,怕再次被敲诈,遂到派出所报案【报案的具体时间和证据呢?】。

2、被害人刘志卓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证实,2007年10月份,其听说颜廷忠要向税务部门告其等人偷漏税。11月份国税局到窑厂查帐,其等人解释120万砖是为弥补颜的损失开的,国税局没有采纳,并说要补税款、罚款、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其等人很紧张。张晚芝、朱学成出面给其等人与颜协调此事,谈了几次没谈好,后来谈成给颜70000元,颜也表态只要给他70000元,他就向国税局申明撤案。协调好后其怕颜反悔,以颜的口气写了1份陈述,向国税局澄清其等人补给颜产量的情况,说明其等人没有偷税行为。其写好后,当张晚芝、朱学成面给颜看,让颜更改。颜在陈述上签字后,其等人打条子给朱学成,朱学成打条子给颜。后来其等人将70000钱给了朱学成。【所谓的被害人刘志卓的陈述跟另一个所谓的被害人李树顺的陈述同样没有如何证据佐证】

3、被害人刘正培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证实,2005年4月份,其与李树顺、刘志卓合伙承包罗桥轮窑厂,李是法人、其是会计、刘志卓负责报帐。当时将厂里的供煤业务交给颜廷忠,2005年4月26日签的供煤协议,约定供煤期限两年,供煤价格是轮窑厂每出一万块红砖由轮窑厂支付给颜580元煤款。后来在供煤过程中与颜发生矛盾,还打了好多场官司。在2007年10月份,颜廷忠拿着轮窑厂2005年开给他的300多万成品砖的入库单向国税局举报轮窑厂有偷税行为,2005年轮窑厂实际产量是180多万砖,轮窑厂是按实际产量报税的,但为了补足颜的损失,多开了120万砖入库单给颜【可能吗?证据呢?这里又出现国税局敲诈勒索的嫌疑】。最后是朱学成、张晚芝出面为其等人与颜廷忠协调,最后给颜70000元。【所谓的被害人刘正培与前两个所谓的被害人李树顺、刘志卓的陈述如出一辙,没有任何证据佐证】

4、证人朱学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实,2005年颜廷忠给罗桥轮窑厂供煤,双方签下合同,后来窑厂产量上不去,颜廷忠没赚到钱,双方合作产生矛盾,其还听说【听说?】颜廷忠到窑厂闹,把窑门蹬坏了,为此事罗桥派出所还出警处理,当时双方闹的不可开交。2006年窑厂同一个昆山人合作,终止与颜廷忠的协议,后双方打了几年官司,法院二审判决窑厂赔偿颜计10万多元,并且也执行了。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树顺打电话给其,说颜向国税局实名举报窑厂偷税,刘志卓也与其谈及此事,他们担心要负法律责任。过了一段时间,在国税局未作出处理决定前【注意:这里变成了国税局未作处理前了,与前面三个所谓的被害人不一致】,李树顺、刘志卓请其出面给他们协调,考虑到双方都熟悉,其就答应了。第一次其与颜廷忠、张晚芝、刘志卓、李树顺等人一起在古河的一家饭店谈的【具体时间呢?】,颜廷忠讲如果继续要国税局追究的话,李树顺等人都要做牢,颜要李树顺等人给100000元,李等人未同意。第二次协调也无结果。一段时间后,几人又在前述的饭店商谈此事【具体时间呢?】,颜廷忠仍要李树顺等人给其100000元,并讲他还要向地税局举报,如果李树顺等人给这笔钱,他则到国税局申明撤案,了结此事,而李树顺、刘志卓等人只愿给颜50000元。后其同张晚芝一起协调,最后双方同意李树顺等人给颜70000元。刘志卓写了1份材料,经颜廷忠修改后,颜在该材料上签了字。颜签字后,因刘志卓等人拿不出70000元现金,遂向其借款,由刘志卓向其出具了2张欠条,每张35000元;其同时也向颜廷忠出具了2张欠条,每张35000元。后来其分2次将上述70000元给了颜廷忠【什么时间给的?】,刘志卓等人也将70000元还给了其。【请注意:当颜廷忠第一次被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抓捕后,朱学成在公安机关证明这70000万元是合同纠纷的补偿,与举报偷税漏税没有关系,这正是检察院一直拒绝批捕和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关键原因。至于朱学成为什么不顾涉嫌伪证罪而改变原来的证言,可能跟在开发区的工程和其受到要挟有关】

5、证人张晚芝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实,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其与刘志卓在阜宁开完安全会议一起坐车回家时,在车上刘同其谈他们窑厂与颜廷忠闹矛盾的事,并请其出面劝劝颜廷忠,不要再跟他们闹了,因为其同颜廷忠早就熟了,所以就答应了。后来其和朱学成一起为颜廷忠与刘志卓等人双方协调,地点全是在古河的福满楼酒店,前后一共调解3次,第三次调解是刘志卓、李树顺、朱学成、颜廷忠和其一起边吃饭边谈的【既然是敲诈勒索了,居然受害人和罪犯还能在一起边吃边谈?】,当时颜廷忠还是要100000元,说如果100000元给他,他就不再跟窑厂生事,不再去税务部门举报窑厂偷税、漏税事情;但如果窑厂不给钱,他就去税务部门举报,让税务部门给窑厂补税、罚款。刘志卓等人当时同意给50000元,后来其与朱学成劝双方最后达成协议,由刘志卓等人给颜廷忠70000元,颜廷忠收到钱后不得再向税务部门举报刘志卓等人偷税漏税的问题。由于当时刘志卓等人拿不出70000元现金,就由刘志卓等人打条子给朱学成,是分2张打的,每张35000元,然后由朱学成打了70000元的借条给颜廷忠,最后由朱学成分两批给付颜廷忠70000元。【证人张晚芝和证人朱学成的证人一样,对其证言无法以证据进行佐证】

6、证人顾乃峰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实,2007年8月20日,颜廷忠直接到阜宁国税局稽查局王局长办公室,反映罗桥轮窑厂存在偷、漏税的问题。在国税局调查前,颜多次发信息给局长,要求尽快调查。2007年11月14日,国税局对罗桥轮窑厂涉嫌偷税立案调查,颜廷忠提供了罗桥轮窑厂开给其的结算入库单,盐城中院二审判决书,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反映出罗桥轮窑厂有38万多元的销售收入没有入帐。后来经核查,2008年2月,国税局对罗桥轮窑厂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偷税23000元,罚款25000元,并于2008年3月4日经研究决定将此案移送阜宁县公安局经案大队侦查。

在调查时,其告诉李树顺、刘志卓等人,在国税部门作出补税和罚款后,还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地税局也要对该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顾乃峰作为国税局工作人员,告诉涉嫌刑事犯罪的偷税漏税嫌疑人案情调查究竟想干什么?莫非想敲诈勒索?】,他们感到有压力,对国税局的调查很配合。颜廷忠在国税局调查期间,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又到局里找其,在其办公室,送给其1份材料,说他们已经协调好,要求国税局撤销案件【颜廷忠是国税局局长还是智障?到国税局公开证明自己以举报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当时即被其拒绝【颜廷忠要求撤案的材料呢?】。颜给其的材料,其也没认真看,也没放入卷宗【这么重要的材料不放入卷宗可能吗?玩忽职守?还有,为什么不对地税局进行调查核实?】。

8、被告人颜廷忠于2011年10月2日在阜宁县看守所的供述证实,2007年9月份左右,其向阜宁县国税局举报罗桥轮窑厂存在偷漏税问题。朱学成、张晚芝出面调解,前后共谈了两、三次【莫非做工程的朱学成和开窑场的张晚芝都是国税局的“董事长”,否则他们怎么对举报偷税漏税案件进行调解?】,其向刘志卓等人提出再赔偿15万元,双方纠纷就结束,开始刘志卓等人不同意,最终刘志卓等人答应再给其70000元,因为刘志卓等人没有现金,遂打条子给朱学成,借70000元,朱学成打2张欠条给其,每张35000元,后来朱学成同其兑现了该70000元【什么时间?】。

9、相关条据及相关法律文书等书证,与上列证据相印证。

上列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其他证据的来源不合法,内容不真实。对此,本院认为,1、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该案恢复侦查后,依法收集的证据,来源合法;2、虽然公安机关于2009年对该案进行侦查过程中涉嫌对被告人颜廷忠刑讯逼供,但被告人颜廷忠及其辩护人不能提供该案于2011年9月恢复侦查后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线索或者证据;【终于承认之前有刑讯逼供了,可能法官忘记了,颜廷忠是被非法关押的,且至今还在局子里呵】3、相关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反映案件事实【证据相互印证吗?且不说颜廷忠涉嫌敲诈勒索的直接证据,就连作案的时间判决书都无法交代清楚】。综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证据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出示的上列证据合法有效,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应予认定。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颜廷忠于2009年被拷吊的照片、相关申诉材料、阜宁县公安局的撤销案件决定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上列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为了对颜廷忠实施构陷,法庭对这些真实有效的证据当然不能采纳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廷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手段向他人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廷忠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人颜廷忠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1、被告人颜廷忠与阜宁县罗桥轮窑厂的合同纠纷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双方已不存在债务纠纷。【注意:颜廷忠认为自己的经济损失远不至二审法院所判决的数额,依然在向江苏省省高院申诉】2、李树顺等人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后,基于被告人颜廷忠向有关机关举报轮窑厂偷税漏税一事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而给付颜廷忠人民币70000元,并非是对颜廷忠损失的自愿补偿。【只有以举报进行要挟实施敲诈勒索,哪里有被举报人在被举报后再向举报人送钱的道理?除非这个举报人能摆平国税局的大官!这,可是基本的常识问题】3、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依法对错误撤销的案件恢复侦查【既然已经查明第一次拘留期间存在刑讯逼供了,怎么到这儿又变成了错误撤销】,并依法收集相关证据,程序合法。4、被告人颜廷忠敲诈勒索犯罪的事实,得到被害人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的证实,亦得到相关书证印证,上述证据已形成锁链,足以证明被告人颜廷忠敲诈勒索犯罪的事实成立。综上,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廷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先期羁押的36日已扣减)。]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颜廷忠的敲诈勒索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注意:颜廷忠的家人至今未受到法院送达的判决书,也没有收到之前的开庭传票。现在这份判决书是律师发给颜廷忠家人的。】书面上诉的【现该案已经提起上诉,吁请国际人权组织予以关注】,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季益岭
审 判 员 范红兵
审 判 员 谭建成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顾 杰

相关联系:
韦红花电话:18961926528。
(涉嫌伪证人)朱学成电话:13082598888.
(涉嫌伪证人)顾乃峰电话:13305117600.
阜宁法院法官范红兵电话;13801417123.
阜宁县常务副县长王强:13801419900。
盐城市市长陈正帮:13962020566。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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