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墙的左边是耐火材料厂,右边种有竹子的梨河卫生室,你会认为围墙右边一米的土地和有梨河卫生室种植的竹子属于耐火材料厂吗?)
(知名维权人士李春霞决定出山,为被侵权的梨河卫生室依法维权)
(2011-12-8)权利运动发布:
一起土地边界引起的侵权案件,由于国土局一而再帮违法一方当事人向法庭作出歪曲事实的证明,导致法庭在该起简单到不能再简单的民事侵权案件作出不公判决,也激起2009年威震中国信访界的维权女侠李春霞为受害者维权的仗义豪情。
2011年4月5日上午,新郑市五里口梨河卫生室(下称梨河卫生室)法人代表赵文革突然听到院子里有嘈杂的敲击声,到院子一看,原来是郭店镇鄢陵府耐火材料厂(下称耐火材料厂)企业主崔惠甫正在指使民工用铁锹、锤等工具将耐火材料厂和卫生室之间的墙扒开,就立即致电110报警。公安110接到赵文革的报警后很快到达现场。经了解,崔惠甫之所以要拆围墙和砍掉眼科医院围墙里的竹子,是要在梨河卫生室的院子里建造洗澡房。公安认为是土地纠纷,现场也没有肢体冲突,就告知双方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拆墙事件发生后,梨河卫生室法人代表赵文革拿着梨河卫生室的土地证到新郑市国土局,向该举报崔惠甫违法占地,并请求国土局查处崔惠甫的不法行为。但新郑市国土局一直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赵文革只能就崔惠甫的侵权行为告上新郑市法院。
2002年6月,由河南省土地勘测规划院新郑分院经专业测量后,出具新郑市五里口梨河眼科门诊部定界图。该图显示,新郑市五里口梨河卫生室土地东至郭店镇耐火材料厂围墙。该图经新郑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查后确认无误生效后颁发土地证,并将该图附于梨河卫生室的土地证之上。这算是新郑市国土局对梨河卫生室和耐火材料厂之间土地相邻关系所证明的第一个版本,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证书。
新郑市法院在受理了赵文革诉崔惠甫侵权纠纷一案后,向当初测量梨河卫生室土地边界的河南省土地勘测规划院新郑分院调取证据,该院于2011年7月18日向法庭作出《说明》一份,证明耐火材料厂围墙西的土地即属于新郑市五里口梨河卫生室。法庭遂于2011年8月16日在新郑市法院开庭。
2011年9月2日,在法庭还没有作出判决前,新郑市国土局匪夷所思地为被告崔惠甫作出《证明》一份,称耐火材料厂土地边界为围墙西一米处(第一个版本没有这一米)。这样,梨河卫生室土地边界东至围墙的一米土地就属于了耐火材料厂,也就是说崔惠甫拆围墙、砍竹子、建洗澡房都不是侵权行为。新郑市国土局的这份《证明》既与自己颁发的原始土地证不符,也与事实不符。试想:梨河卫生室院子里的土地怎么可能会是邻居耐火材料厂的呢?这是新郑市国土局对梨河卫生室和耐火材料厂之间土地相邻关系所证明的第二个版本,这样的版本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涉嫌伪证。
2011年9月10日,新郑市法院作出172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崔惠甫在拆除自己耐火材料厂围墙的同时拆除了梨河卫生室的部分围墙,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梨河卫生室合法权益,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恢复原状和500余颗竹子的经济损失缺乏证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如此荒谬判决只能用“不着调”来形容,不知法庭如此不着调的判决是否与国土局出具《证明》这样的伪证有关?
原告梨河卫生室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重新聘请2009年威震中国大陆信访界的李春霞为代理人,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对新郑市国土局歪曲事实的《证明》不服,向新郑市人大提交了《关于土地局有关问题的反映》,请求人大责令土地局纠正相关错误做法,并查处耐火材料厂的土地违法行为。
2011年11月28日,新郑市国土局就《关于土地局有关问题的反映》向人大回复的“核实报告”,称河南省土地勘测规划院新郑分院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其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的新郑市五里口梨河卫生室土地边界说明,与国土局的登记中的边界存在差异,应由该单位自己解释。但,国土局的“核实报告”无法向人大提供国土局对新郑市五里口梨河卫生室土地离东围墙一米的边界登记的原始档案。这是新郑市国土局对一宗土地边界作出的第三个、与原始登记自相矛盾的版本。
新郑市国土局一而再为耐火材料厂企业主崔惠甫作歪曲事实的证明,目的有可能是想继续干扰二审法院的公正审理。二审即将开审,新郑市国土局还会不会作伪证值得关注,二审法院会怎么判更值得关注。
附梨河卫生室土地证和国土局歪曲事实的证明:
(这是附在梨河卫生室土地证中的勘察图)(河南省土地勘测规划院新郑分院出具的证明,证实梨河卫生室土地东面的边界一直到耐火材料厂的围墙墙皮)(新郑市国土局违背自己颁发给梨河卫生室的土地证事实,称梨河卫生室土地边界东至耐火材料厂围墙一米处理)
(新郑市国土局给予人大的“核实报告”依然违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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