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7)权利运动发布:
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赤厝村原村主任、村支书严毅彪在任职期间,因不愿与福清纪委某些干部“合作”搞工程,结果就被以“职务侵占罪”整下台。2010年5月30日,福清市法院以“严毅彪将国电公司给予农民和养殖户的补偿款2600元占为己有,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村集体财产”为由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
既然是侵占了补偿款,为什么应该得到补偿款的失地农民和养殖户指控自己?既然是补偿款怎么又变成了村集体财产?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的是5000元人民币,即使把这4300元的值班补助费算作是侵占,那也不够不上职务侵占罪的起诉标的啊,法院凭什么对自己判罪?如果自己要发财,跟上级纪委领导合作就可以,这区区2600元人民币算什么?抱着这些疑问和质询,严毅彪开始上诉。
不谙社会主义司法特色的严毅彪原以为,这样一个显而易见的枉法裁判到了二审法院会轻而易举地改判,还自己一个清白。却不料二审法院连庭都没开就裁定维持原判,使跟党多年的严毅彪傻了眼,只能开始再审申诉。
上诉无望,申诉就更加没有希望。2011年4月2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榕刑监字第1号驳回通知书,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驳回严毅彪的申诉。
收到驳回再审申诉后,严毅彪将(2011)榕刑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通过快递寄给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之后该院通知送申诉材料,严毅彪于年5月18日送申诉状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同时,严毅彪于2011年5月18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刑事申诉状”提起再审申诉,省高院受理后6个月居然没有做出任何答复。期间6个月时间内,任申诉人严毅彪怎么查询都置之不理。
在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刑事申诉状”的6个月里,申诉人严毅彪多次查询均称正在调回案卷中。直到2011年11月22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姓袁的给严毅彪电话,称案卷已经调福州市检察院,问严毅彪还有什么需要反映的可以到检察院见面谈。而此时,严毅彪已经购买了当天的赴京的机票。2011年11月25日,严毅彪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办第二次反映冤情。
严毅彪北京回来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黄贤光副院长和林薇副庭长于12月2日约谈严毅彪,地点在福清市人民法院,参加的有福清市法院王国宝副院长、立案庭王凤翔、一审审判长何剑锋,并做了约谈笔录。
约谈中,中级法院的黄贤光副院长问了一审审判长何剑锋:当时是怎么认定严毅彪有职务侵占行为的?何剑锋说:8个村干部有4、5个说有这个事情,所以就认定了。
听8个村干部有4、5个村干部说有这个事情。这,居然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况且这4、5个村干部都按手印领取了跟严毅彪一样数额的值班补助费!
原来如此,严毅彪“职务侵占”冤案就是这样非常随意地炮制出来的。
严毅彪电话:1396073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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