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人:被害人王英强,男,汉族,1941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04194105176010,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金旭路西电四公司14号楼4单元26号室,联系电话18064379278。
反映事项:9.28故意伤害案(马建军、王小刚均系九二八案的双方当事人)个别办案人员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故意对抗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公然对抗最高检、公安部、最高法,恶意破坏法律的正确实施,破坏司法公信力。
事实与理由:
一、承办法官继续违法分案,拒不并案审理,未给代理律师阅卷时间,无视83岁被害人王英强被害卧床养病的现实,违法拒收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却未经任何沟通强行安排开庭时间,涉嫌枉法裁判
1.渭城区法院承办法官继续违法分案,拒不并案审理,通知被告人马建军故意伤害罪一案,定于 2023年10月26日上午9 时00分在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金旭路西电四公司家属院幼儿园一楼开庭审理;被告人王小刚故意伤害罪一案,定于同日上午10时30分在同一地点开庭。两案同时都是由渭城区法院刑庭庭长刘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敏、刘亮共同组成合议庭;渭城区检察院出庭公诉的都是由渭城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白宇峰、检察官助理魏静雯出庭公诉。
2. 9.28故意伤害案辩护律师、代理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均提出如下申请:
1延期开庭,保障王英强代理人王桂义律师的阅卷时间(至10月26日预期开庭的时间只有2天),维护律师执业权益;
2维护被害人王英强(83岁,因伤害至今无法下床)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拒绝接收于法无据,一审宣判前被害人都有权提交),并延期开庭。
3依法并案处理马建军案、王小刚案(九二八案的双方当事人),并召开庭前会议。
4对被告人马建军、王小刚一视同仁,勿枉勿纵,化解矛盾,实现整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5充分保障被告人、被害人、律师提出重新鉴定,调取相关证据的权利(相关申请十余封)。
6依法审慎办案,经得起党和人民、历史和时间的检验!
以上申请,刘岩庭长为首的合议庭或拒收材料或拒收快递的法律文书,对上述申请均未依法答复和处理。
3.【渭城区法院刘岩庭长涉及侵害被害人王英强诉讼权利、侵害律师执业权益的重大程序违法行为】:
1办公时间长时间不接电话(是否脱岗,有待纪委监委调查!)、挂断律师的电话
2违法拒收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3(强行安排开庭,拒不延期审理)不给律师留出合理的阅卷时间、限制被害人王英强亲属代理人王小琴复制案卷并不给其充分的阅卷、准备开庭的时间
4不与年迈83岁、因伤在床的被害人王英强沟通是否具备开庭的条件,强行安排开庭
二、马建军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本案应当移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22年9月26日王英强、王小刚父子到葛洲坝三公司上访喊冤后,27日中午,马永奎站在王英强家院子附近的马路边上冲着王英强家高声叫骂:“王英强,你个老不死的老狗日的……”王英强儿子王小刚在屋里听到,就出来站到院子里大声质问马永奎凭啥骂人,马永奎反倒持20多厘米长的尖刀在王小刚面前挥舞行凶,寻衅要捅死精神病患者王小刚,被邻居们多次拉开。后马永奎打110报警,当着金旭路派出所民警的面仍高喊迟早要杀了王小刚,出警民警未对马永奎采取任何司法强制措施,也未当场没收马永奎那把20多厘米长的尖刀,就一走了之。
当天下午三点左右,辖区渭城街道办副书记张勇给王英强女儿王小琴打电话询问事发经过,并承诺会派西电社区的工作人员去给马永奎做思想工作叫他不要再闹事,西电社区的工作人员和马永奎是否沟通、沟通的结果是什么,没有人告知。
9月28日上午八点多,马永奎又一次持刀到王英强、王小刚家寻衅,在他们面前挥舞行凶,被精神病患者王小刚正当防卫打伤。后马永奎之子马建军开私家车(车牌号陕A3E79D)冲进王英强家院子里冲撞王英强,结果先将他父亲马永奎冲撞碾压致休克(后马永奎经抢救无效死亡),又冲撞坐在自家院子里石墩上的王英强,将石桌、石凳撞坏,王英强下身被撞,上身重撞至前车盖,又被向后撞飞。
马建军发现把自己父亲冲撞碾压致休克,把车倒开后,又再次冲进王英强家院子里行凶,被王小刚正当防卫打伤。
在案发前马永奎多次持刀上门到其家门口挥舞行凶,威胁要砍死王小刚等人。
渭城区法院的办案法官应该看了马建军疯狂撞向王英强的监控了,那不是要把王英强撞死是要干什么呢?看看被撞坏的石头墩,就知道马建军有多么的疯狂。马建军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他们却拒绝将本案移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侦查人员违法重复立案,将一案违法分成两案,涉嫌包庇撞死自己父亲涉嫌故意杀人罪的马建军,嫁祸于严重精神病人王小刚,承办检察官、法官对违法分案拒不纠正
1.马建军涉嫌故意杀人罪,不符合最高检、公安部指导意见规定的另案处理情形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对“另案处理”适用的范围、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适用的审查监督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范。指导意见第三条明确界定了五种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形: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时,对适用“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另案处理”,并将其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的复印件,连同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随案移送。
马建军涉嫌故意杀人罪,伤情鉴定仅仅为轻微伤,不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另案处理情形。渭城区检察院检察官白宇峰、检察官助理魏静雯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监督职能,依旧违法分案。渭城区法院刑庭庭长刘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敏、刘亮共同组成合议庭涉嫌继续击鼓传花违法分案。
2.“9.28故意伤害案(马建军、王小刚均系九二八案的双方当事人)”个别办案人员在多方反映后依旧公然对抗最高检、公安部,公然违反《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禁止性规定,严重破坏了政法机关的公信力,已经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请领导依法从快处理
“9.28故意伤害案(马建军、王小刚均系九二八案的双方当事人)”立案决定书显示西咸公安分局2022年9月28日对“9.28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西咸分局自己的简报显示9月29日已经破案。但是,此时西咸公安分局侦查人员仅仅对王小刚违法指定监视居住;对案件的最重要的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罪马建军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美其名曰对其24小时看护治疗。在不断控告下,徇私枉法对其认定自首后,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西咸公安分局侦查人员在2022年9月28日对“9.28故意伤害案”全案立案后,于12月14日违法对马建军重复立案,却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西咸公安分局侦查人员将王小刚、马建军分开移送渭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明显有包庇马建军的嫌疑。
渭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纵容其违法分案行为,不按照《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履行法律监督程序,反而继续违法分案,对王小刚、马建军分开提起公诉,使得一案继续变为两案,错上加错,涉嫌继续包庇马建军。
马建军故意伤害案,马建军撞死他爸马永奎又把王英强撞伤这么一个重大故意杀人案件,渭城区法院竟然只准备开庭一个半小时,然后再开王小刚故意伤害案。既然检法两家都是同一班人马开庭,何必违法分案呢?是否涉嫌在草菅人命、包庇马建军、嫁祸王小刚,亟待调查!
综上,9.28故意伤害案办案人员明显存在涉嫌包庇撞死自己父亲、涉嫌故意杀人罪的马建军,嫁祸于严重精神病人王小刚的行为。本案应当依法移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领导依法彻查!
反映人:王英强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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