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10月26日,本网获悉:黑龙江访民马波遭陌生人无端的暴力袭击至今已经40天了,马波一直怀疑是维稳人员策划的阴招。前天(10月23日)中午,北京公安丰台分局向马波送达了伤情鉴定意见的告知,称鉴定结论为轻微伤。
马波仔细看了京盛唐司鉴所【2023】临鉴字第75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现该鉴定意见书故意遗漏了暴力侵害形成的右膝胫骨内侧平台及髁间棘骨折,右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损伤,仅片面作出“双足软组织损失,左足第三节趾骨骨折”鉴定,没有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分局委托的鉴定机构在伤情鉴定中,故意遗漏伤情做不实鉴定的行为,马波当然不服,在今天向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提交重新鉴定申请。
附:《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马波,女,汉族,出生日期:1961年12月4日,身份证号:2300802196112040143,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光复社区14组40号,联系方式:18712763535。
申请事项:申请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依法重新委托司法机构对申请人马波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马波于2023年9月17日在木樨园桥西72路公交车站附近被一老头殴打。2023年9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果园派出所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现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京盛唐司鉴所【2023】临鉴字第75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马波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然,申请人对鉴定结论并不认可,理由如下:
第一,申请人右膝关节、左足伤情并非仅双足软组织损伤,左足第3近节趾骨近中骨折。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就诊,CT检查报告显示:右膝关节前后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右膝胫骨内侧平台及髁间棘骨折,右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损伤,关节腔积液,左足第3近节趾骨近中骨折,左足及左踝关节退行性改变。现申请人无法行走需坐轮椅,石膏固定双足,根据申请人2023年9月24日在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做的CT检查报告显示:左足未见明确骨折征象,左足外固定后改变;右膝关节外固定后改变,胫骨平台撕骨折可能。右安门医院做的检查报告明显错误。
可见,司法鉴定意见分析说明中载明“据案情摘要,被鉴定人马波于2023年9月17日受伤,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目前查体及阅片所见,其所受损伤主要为双足软组织损伤,左足第3近节趾骨骨折。”明显错误,申请人伤情并非仅属于双足软组织损伤,及左足第3近节趾骨骨折。
第二,司法鉴定意见书资料摘要中右安门医院诊断证明书记载错误,其中“据2023年9月24日北京市右安门医院马波的诊断证明书记载:诊断:左足CT:左足未见明确骨折征象;左足外固定后改变…右膝CT:右膝关节外固定后该段,胫骨平台撕骨折可能…”明显错误。根据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提供给申请人诊断证明书明确载明“诊断1、左足外固定后(第3趾骨近节趾骨骨折)2、右膝关节外固定后(右胫骨平台撕拖骨折)”。
京盛唐司鉴所【2023】临鉴字第75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资料摘要明显错误。
第三,申请人遭受外在暴力,受伤主要原因在于外力,受伤部位并非仅仅双足软组织损伤,左足第3近节趾骨近中骨折。申请人还有右膝胫骨内侧平台及髁间棘骨折,右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损伤。京盛唐司鉴所【2023】临鉴字第75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仅片面作出“双足软组织损失,左足第三节趾骨骨折”鉴定,没有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被老头殴打致伤,申请人右膝关节前后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右膝胫骨内侧平台及髁间棘骨折,右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损伤,左足第三节趾骨骨折,申请人认为其构成轻伤,并且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鉴定结论有误。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处申请对其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果园派出所
申请人:马波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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