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11月17日,本网获悉:前天下午,宜兴法院违法(故意)不执行的被害人、国家赔偿权利人张建平先生,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院国赔委邮寄送达的(2023)苏02委赔15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同时还收到该院针对驳回回避申请,及不予调取执行案卷申请的两份复议作出的决定书。
本案是因宜兴法院违法不执行行为导致张建平先生人身损害赔偿权益受侵害,而提起的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在无锡中院国赔委作出(2023)苏02委赔15号决定书中,居然是依照国家赔偿法中的刑事赔偿条款,对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作出维持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驳回申请”的决定,如此胡裁乱判也算是创造了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又一“奇迹”!
在本委赔15号违法不执行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承办人陈胜利助理法官先是跟张建平线上约定线上开庭审理,在发传票时又改为“询问”方式进行调查。
因为陈胜利助理法官在明确案由上违反最高法院规定,将违法不执行赔偿故意笼统为二级错误执行赔偿,继而在归纳争议焦点上故意偏离违法不执行赔偿案件案由与相应证据,甚至还以“时效”为由退回证据,和拒绝依职权调取与违法不执行赔偿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案卷,即明显出现徇私枉法情形时,张建平先生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庭申请他回避,并对他无端退回证据和调取证据申请当庭提起复议。
庭后,就陈胜利助理法官违反“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的规定,擅自驳回针对他自己的回避申请行为,又向无锡市中级法院院长钱斌邮寄了复议申请。当然,无锡市中级法院国赔委能够以刑事赔偿条款,对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对承办人徇私枉法行为更是要袒护了。
据了解,张建平之所以申请无锡市中级法院调取(1999)宜执字第236号执行案(正)卷,因为在他复印该案卷时发现已有55页的内容被抽走,而这些内容均2021年阅卷时发现的、属于宜兴法院在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徇私枉法、借机中饱私囊及贪赃枉法犯罪的证据。
无锡市中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在违法不执行赔偿案件中,用肆无忌惮的枉法裁判行为,证明了拒绝司法独立制度下的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实质就是官官相护的“私法“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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