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告知暴力截访被害人朱培娟走刑事自诉程序维权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11月28日,本网获悉:昨天上午,暴力截访被害人朱培娟到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就她不服南通市海门区检察院海检不立审【2003】4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向上级的南通市检察院申请复核一事,询问办理情况。南通市检察院服务中心接待人员告知,收到她的复核材料才一周,承办检察官需要时间,不过认为她提起的复核不太会得到支持,希望她走刑事自诉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朱培娟因叔叔在一起天然气泄漏事故死亡,公安机关没有公正处理而维权。2021年10月10日凌晨3点15分左右,她乘车途经河北沧州时,遭到南通市海门区公安民警严建斌、信访局人员严忠等一帮人的拦截的,在被带回南通的路上,朱培娟向这些人要回被抢夺的手机,说明要给家人报平安,其中一人就对她实施暴力侵害,致使她严重受伤。车辆回到海门后,朱培娟向海门区公安局报了警。后经南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及海门区公安局司法鉴定,其伤情为轻伤一级。

海门区公安分局开始还是比较重视,对该起故意伤害案件刑事立案了,但又以毫无逻辑的“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了该刑事案件。朱培娟当然不服,向海门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而海门区检察院监督不作为,出具海检不立审【2003】4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朱培娟遂依法向上级的南通市检察院提起复核申请。

朱培娟所受的暴力侵害已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已经不是刑事自诉的范围,南通市检察院告知她走自诉程序,明显缺乏法律依据。而且,人民检察院属于监督机关,海门区公安分局放纵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徇私枉法犯罪,那么南通市检察院应当对该徇私枉法行为立案侦查。

据朱培娟说,南通市检察院最后告知她,下周会给她出具书面结论。本网将对该起暴力截访引起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给予关注。

附:《复 核 申 请 书》

申请人:朱培娟,女,汉族,身份证号320625197308171129,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李彬村11组56号。联系电话:17798873778。

申请事项:

申请人不服南通市海门区检察院海检不立审【2003】4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请求责令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履行依法监督职责,向海门区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

事实和理由:

2021年10月10日凌晨3点15分左右,申请人坐大巴去北京,途中在河北沧州被江苏南通市海门区公安民警严建斌、信访局人员严忠等一帮人拦截,并把申请人拖到一辆别克商务车(车牌为京H.BX235)上,将申请人的手机夺走。到早上7点半左右,车子停在一服务区后大家下车吃早饭,申请人向他们要回手机准备给家人报平安,其中一人突然对申请人实施暴力侵害,致使申请人倒地不起,严重受伤。车辆回到海门后,申请人当场向海门区公安局报了警。经南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及海门区公安局司法鉴定,申请人伤情为轻伤一级。

2022年6月8日,海门区公安局作出海公(中)立告字【2022】1437号立案告知单,对申请人被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了刑事立案。同年12月8日,海门区公安局在立案后半年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突然作出海公(中)撤案字【2022】21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将案件撤销。作为故意伤害犯罪的被害人,申请人不服,向海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监督申请。海门区检察院在南通市检察院交办下,于2023年6月19日受理了监督申请,但又于同年8月8日,以“海门区公安局说明不立案理由成立”为由,作出海检不立审【2023】4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该审查意见存在以下问题: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海门区公安局撤销案件是否具有法定事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对申请人实施暴力侵害的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海门公安局在对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立案后又撤销案件,明显涉嫌徇私枉法。

二、海门区检察院在受理监督申请后,以“海门区公安局说明不立案理由成立”为由,作出海检不立审【2023】4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但本案并非不立案行为,而是立案后无法定事由撤销案件行为,且该通知书中并没有海门区公安局不立案的理由,更没有针对撤销案件的理由,明显涉嫌对海门区公安局徇私枉法行为的包庇。

综上,申请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请求责令海门区检察院履行依法监督职责,向海门区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

此致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朱培娟 2023年11月15日

附:申请人身份证、立案通知单、撤案决定书、受理监督申请回复函、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等复印件。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3/11/blog-post_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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