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12月20日,本网获悉:继2023年12月4日,张建平先生就无锡市中院在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中作出的毫无法律依据的、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的决定,向江苏省高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诉材料后,今天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向省高院的院长、党组书记、二级大法官夏道虎邮寄了国赔申诉材料。
1997年7月6日,张建平先生无端遭遇交通事故导致高位截瘫,这是一起民事责任在法律规定上非常清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但,宜兴法院不仅在民事判决主文中故意“掺沙子”枉法裁判,而且在错误按农村生活费少算了284691.55元赔偿的情况下,还违法故意不执行生效判决。
直到2022年2月11日,宜兴法院在无锡市中院作出(2022)苏02执复4号行政裁定书,即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不仅应当履行判决的垫付义务,而且查明其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赔偿义务转移财产事实,并认定其已涉嫌拒执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宜兴法院才对已经违法不执行21年的该赔偿案件,作出了(2022)苏0282执恢197号恢复执行的决定。
但,宜兴法院既没有履行对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执行的法定职责,同时又在去年8月查明另一个被执行人沈建中拥有4套房屋(其中两套用于出租),及数十万拆迁补偿款,且被执行人在执行笔录中,明确表示愿意履行按判决义务计算(加上迟延履行金总计应106万元左右)情况下,于今年的4月17日以“已通过救助26万元方式执行完毕”作出结案通知。
根据本网持续对该案的跟踪报道,无论是从生活常识的逻辑,还是之前已经在案卷中暴露的宜兴法院以司法救助为名,两次实施巨额贪污的行为,就能推定宜兴法院应该在作出结案通知书前就执行到了这一百多万的赔偿款。
面对宜兴法院在他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而再公然实施贪污及侵吞执行款的行为,来证明党对司法领导的制度,就是司法人员纵情贪赃枉法的狂欢舞场的残酷事实,张建平先生根据国家赔偿法、最高法院关于涉执行司法赔偿的解释等规定,向宜兴法院提起了国家赔偿,及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了请求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申请。
2023年11月13日,无锡市中级法院居然以“执行案件终结的结案通知书需要先确认合法性”为由,作出了维持“驳回申请”的决定。张建平先生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于12月4日向省高院提起了申诉。半个月过去了,江苏省高院仍然为依第六条“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立案”的规定立案,故今天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向院长提交国家赔偿申诉材料。
张建平先生说,现在已经有多个信息源透露,宜兴法院之所以如此肆无忌惮侵害他的合法权益,主要还是上级法院有官员以“党的天下”为由在罩着,不知夏道虎院长在收到申诉材料后,能否会以二级大法官身份来审查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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