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28)权利运动发布:
如果我在1975年3月3日的下班途中被撞死也就撞死了。当时抢救费是对方承担的,在处理事故的登记表上没有印章,只有最高指示,上面印着毛主席语录: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事故中我没有责任,要不要对我这样的人民负责呢?在这个问题上已整整纠结了我37年。
1975年处理事故明确指明福利、住房、工资、医疗当时是用记帐单的,但到2008年我工作单位就完全不再兑现了。今年的1月22日,我到北京反映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的劳动争议问题,在2008年、2009年和2011年我个人看病的医疗费,针对我1975年导致颅底骨折、脑挫裂伤、外伤性颠癫痫等长期后续治疗,四年的医疗费社保不承担、企业不承担,统统要由我个人承担。
按照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修改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71条,在2004年以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没有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我在2011年4月11日国家劳动保障部,当地政府或劳动主管部门作工伤认定工伤,至今不了了之。现在的问题是,当时是没有劳动法规的,只有最高指示。到1996年有个266号文,说不得认定工伤的理由有三条:1自残、自杀;2、打架斗殴受到治安处罚的;3、饮酒、或无证驾驶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伤害的不得认定工伤。
为了我的工伤待遇权益,我从地方政府到省政府到中央政府,再由中央转到地方,结果是被四次非法绑架关押精神病院共计218天。“两会”又将举行了,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也谈了很多年了,党和政府总该不再让我纠结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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