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28)权利运动发布:
控告人:
吴玉文,男,回族,1927年1月出生,居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11-5号。
控告事项:
吉林省长春市司法机关在入室杀人案中徇私枉法。
1999年3月9日8时左右,长春市南关区长通街清真寺西胡同,控告人的残疾胞妹、时年64岁的吴玉凤被入室抢劫犯张建民杀死在自己南关区清真寺西胡同的家中,凶手连续作案112小时(5天),窃取被害人家中钱财及古物,古书籍后,毁尸灭迹纵火烧毁被害人100多平米住房,可以说手段残忍、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案件到了司法机关,却出现了许多异常情况,首先长春市南关区公安分局还没有将案件审完,就被长春市公安局调走全部案卷,但没有补充侦察,却将卷宗中以控告人吴玉文等的十多人入证原始笔录全部销毁;到了长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又撤回起诉,理由有被告律师提供的新证据材料。后来才知道所谓新的证据是由杀人凶手张建民的亲属提供,称吴玉凤曾经骂过张建明。市检察院及市中院明知有利害关系,却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导致重刑轻判。
长春市中级法院法官庞浩爽在被害人亲属反复多次的追问下,告知受害亲属“等候开庭通知”。中院开庭没有通知被害亲属参加庭审。被害亲属一直被拖到1999年11月5日长春新文化报刊登的判决结果,气愤之极!审判机关拒绝给受害亲属判决书,理由是要上诉!被害亲属在不断的申诉抗诉没有人理睬,此时的杀人凶手张建民服刑一年多被放走,13年来受害人的哥哥吴玉文在最高法、最高检、全国人大无数次的递材料发信,走访没有任何结果!
直到2011年8月31日,控告人才收到只是一张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刑监字第111号的复印件,告知控告人“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但,该通知书已被吉林省省高院扣压了一年三个月,判决文书有:长春市中级法院(1999)长刑初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1999)长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吉林省高院作出(1999)吉刑核字第189号裁定书(2003)刑监字第4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据悉,当年张建明的奶奶流浪到长春市,是吴玉文的父母亲出于同情,将自己的两间房安顿了张建明的奶奶,然而才有了张建明等后人。吴玉文一再表示,自己的祖上是大户人家,父母亲在当地乐善好施是有名的,可以到实地调查。
吴玉文老人说,长春市检察院的一位接触过该案处长告诉吴玉文老人,这个案件非常复杂,我们也没有办法。吴玉文老人认为,所谓的复杂和杀人犯张建明被放走,很有可能涉及到自己家中的一批贵重古董。
吴玉文电话:13689804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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