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通告的内容;
(一)
永清县人民法院
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永清县公安局
永清县信访局
关于规范群众信访秩序,依法打击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信访,严厉打击非正常上访行为,,确实维护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依法维护我县信访秩序通告如下:
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当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的以下规定:
(一) 在信访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务院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礼取闹,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
(三) 信访人反映问题,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提出。如果确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不得无序越级上访。信访人反映意见,要求后,不得滞留现场,不得占据办公场所、妨碍公务。
(四)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应当按规定的秩序反映问题,不得以非法游行、示威的方式进行走访;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他人参加集体上访。
(五) 对正在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不得重复、越级上访;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已依法做出处理,信访人无正当理由的,不得继续缠防。
一、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共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接待场所;
(三)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务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 不按照规定的程序上访,而是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中央领导人驻地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
二、对采取非正常手段和形式上访的,无论是否实施过激行为,都违反了“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一律认定为违法行为。对于非正常进京上访人员,县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告诫、警告、拘留直至呈报劳动教养处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检察院及时介入,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永清县人民法院“章”
永清县人民检察院“章”
永清县公安局(章)
永清县信访局“章”
(二)
永清县公安局
永清县信访局
关于依法处置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信访秩序、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打击处理涉访违法行为,创建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河北省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称“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不到指定接待处上访,不按规定越级上访,不按法定人数上访,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警告或二百元一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不听劝阻,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1、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跪、喊冤、举状纸、举遗像、打横幅、撒材料、静坐等方式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
2、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处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听劝阻,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3、信访人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处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听劝阻的;
4、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可以并处一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
1、信访人采用喊口号、撒材料、打标语、静坐等方式扰乱车站、商场、公园、影剧院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的;
2、信访人扰乱车站、商场、公园、影剧院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务损毁,不听劝阻的;
3、信访人采用自杀、自残等危险方法扰乱车站、商场、公园、影剧院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信访人拦截车辆,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不听劝阻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或者多次实施本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
五、信访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危险物品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以诬告陷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
八、信访人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侮辱、诽谤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信访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听劝阻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伍佰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以非法拘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以煽动、串联、胁迫、以财务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方法扰乱信访秩序或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务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并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信访人拒不接受和服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的答复和处理,坚持无理要求的;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事项,缠访、闹访的,依据“河北省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由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遣送回当地;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信访人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信访人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信访人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信访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妨碍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对于非正常进京上访,不论是否实施过激行为,都违反了“国家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一律认为违法行为,应由当地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视情况进行训诫、警告、治安拘留、劳动教养;对于进京上访过程中发生的过激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及到外国使馆区“告洋状”的行为,可以直接予以拘留。
十五、信访人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违反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对因扰乱信访秩序,多次(三次)被治安管理处罚,屡教不改的,可以依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呈报劳动教养。
特此公告
永清县公安局(章)
永清县信访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