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权利人张建平应江苏省高院通知“补交”身份证复印件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4年3月19日,本网获悉:2024年3月6日,国家赔偿权利人张建平收到江苏省高级法院(2024)苏诉05275号通知书,称张建平先生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诉材料中缺少身份证证明,要求在30日内提交。昨天(2024年3月17日),张建平先生通过邮寄方式,向江苏省高院“补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并在EMS邮封上明确备注了材料及页数。

据了解,张建平先生是在2023年12月4日,因不服无锡市中级法院(2023)诉02委赔15号决定书,通过邮寄方式向江苏省高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诉书及相应材料,并在国家赔偿申诉书的最后,载明了附身份证复印件,及4组证据材料(正副两份)。

到2023年12月14日,因江苏省高院未在“七日内”对他的国家赔偿申诉作出立案,还拿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文,专门到省高院立案庭询问。当时窗口接待人员告知,尚查不到相关的立案、承办人等信息。到2023年12月20日,因江苏省高院未对他的国家赔偿申诉作出立案,又向省高院夏道虎院长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诉书及相应材料。

而且,到2024年1月21日,张建平先生因江苏省高院夏道虎院长在收到他的国家赔偿申诉书及相应材料后,仍然没有依法立案,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诉书及相应材料。从程序(流程)上来说,最高法院应该早就将申诉材料转江苏省高院了。

张建平先生说,江苏省高院在收到国家赔偿申诉材料三个月后,以“缺少身份证明”为由退回,感觉非常蹊跷,因为即使自己在2023年12月4日提交申诉材料时有疏忽,那第二次给夏道虎院长邮寄的、及第三次给张军院长邮寄的申诉材料,不可能都发生同样的疏忽。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申诉,最高法院有明确的“七日内”立案、及三个月内审结的规定。如果连续三次提交的申诉材料中都缺少身份证复印件,省高院早就应该通知补交了。

另外,在张建平先生收到江苏省高院的“补交”身份证明通知第二天(3月7日),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所在地的宜兴市政法委和宜兴市信访局负责人还赶到张建平家中,表达了愿意通过和解方式解决赔偿的问题,并给出了具体的补偿方案,但承诺尽快落实并没有兑现,而且没有任何解释。

经查询,江苏省高院在昨天上午已签收了张建平先生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诉材料,本网将继续对该起涉执行赔偿的国赔案予以关注。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4/03/blog-post_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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