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连江公安无视公信力建设 罔顾事实再作复议决定


(连江县公安局罔顾事实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故意伤害事件发生时黄财漂19称拨打110报警纪录)
(福建省八闽司法鉴定所对受害人黄财漂所作的图片纪录)

(2012-2-13)权利运动发布:
近日,福建省连江县海滩滩涂养殖户黄财漂再次接到连江县公安局罔顾事实作出的连公刑复[2012]001号复议决定书,称黄财漂指控颜金妹、杜启丰、黄天健故意伤害无事实依据,维持公安局此前作出的连公刑不立字[2012]第00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黄财漂指控颜金妹、林启丰、黄天健等对自己实施故意伤害的案件发生在2009年2月7日,起因是养殖虾塘纠纷。当天早晨,黄财漂发现颜金妹用钩机筑虾塘的堤坝时,损害了自己虾塘的堤坝,就上前阻止,结果被颜金妹、杜启丰、黄天健等人推下堤坝,身上多处受伤,且造成左手骨折的严重后果。

伤害事件发生后,黄财漂忍受剧痛立即给权利运动志愿者打电话说明了情况,权利运动志愿者告诉黄财漂应该向当地110报警。黄财漂又立即给连江县公安110求助,半小时后坑园镇派出所李勇等人到达现场,但未作任何处理就擅自离开。痛苦不堪的黄财漂从2月7日早晨7点43分开始,一直到下午14点59分,共计拨打110报警电话达19次之多。

见派出所警察视若无睹,黄财漂只能自己到医院接受治疗,同时向派出所提出要求伤残鉴定,但坑园派出所依然不予理睬。无奈,黄财漂于2月11日自行到有资职的八闽司法鉴定所做了伤残鉴定,结果故意伤害行为已构成轻伤。

黄财漂受到颜金妹等人故意伤害的基本事实应该是清楚的,而且轻伤的结果也已达到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公安机关考虑到双方同是相邻的养殖户,从化解矛盾的目的出发,不追究颜金妹等人的刑事责任到也未尝不可,但起码应该有一个维护受害者权益的处理方案,怎么能完全罔顾事实的道理?

连江县公安机关一而再地罔顾事实,显然有包庇犯罪嫌疑人的嫌疑,也严重损害了受害者黄财漂的合法权益,更使自损公信力的行为。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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