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雄发、男、53岁、汉族,原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基建设备管理站教师(干部),联系电话:021-62300188, 手机13671938029。
昨天(2月7日)下午14点申诉人常雄发在许正清、沈佩兰、蒋美丽、王水珍、黄爱娟、小顾等访友的陪同下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217号法庭开庭,案由:“故意伤害罪”向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诉。法庭审判员:孙一鸣(0512-68552951),书记员:胡雪萍,根据江苏省高院生效案件法律释明工作,申诉人对太仓法院和苏州市中级法院判决文书不服,撤消二院原“故意伤害罪”判决文书。
常雄发本人不存在涉嫌故意伤害罪,并且追求具体责任人的责任。事实上是曹泽兰先动手,将竹竿铁叉刺后一拧造成的伤势。确实在其身腹部有大面积紫血块,有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常雄发伤情报告。对于常雄发提供的新证据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一该拒绝,特别是关于常雄发受到曹泽兰和张雅芳他们严重攻击情景,属于正当防卫。是符合《刑法》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原审对申诉人判罪的依据,是常雄发将曹泽兰的五颗牙被打落。我们认为应有实物证据,这个定罪量刑的五颗牙证据,在法庭上始终没有展示过。为何不在案发当天2006年10月10日24小时之内抓捕,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唐所长在晚上十点确认,当时双方没有伤情就让双方各自回家去,了结此案。而且事隔三个月后2007年元月18日,常雄发接太仓检察院控申科李科长(女)来电解决信访议事,在太仓检察院内对申诉人进行了刑事拘留。这种方式处理构成了一案二次处理,是有预谋计划,也是太仓公、检、法故意相互恶毒串通公权力作伪证肆意枉法。
曹泽兰原是太仓县副检察长,公诉人没有执行回避制度。移送异地审理,属于程序违法。如果在异地审理,曹泽兰就搞不成冤案了。申诉人在2007年元月18日逮捕后,要求曹泽兰2006年10月10日初次的这份笔录中是否有五颗牙齿记录展示。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信函申请调取该份证据,一审、二审法院始终未调取。现在我们继续要求调取2006年10月10日曹泽兰笔录真像。
常雄发2007年元月18日逮捕后至2007年5月11日审判期间,常雄发女儿常莹佳于2007年2月22日接到太仓市检察院侦监科陆东科长来函索要人民币十万元好处费遭婉拒后,陈科长恐吓称:否则整死你们全家人。从此;终于出现了一系列助桀为虐的冤案。
苏州市中级法院2012年2月7日《法律释明》工作开庭,就是劝阻不要向省高院申诉。为此;申诉人将申诉到底,一定要还我清白。审判员;孙一鸣,书记员:胡雪萍,他们工作态度相对可以。申诉人案件特殊,有某领导来定案,他们说没有权利解决此案。看来贪腐者曹泽兰势力非常宏大,为了掠夺常雄发上海几百万元人民币二套房屋。贪腐者们政法系统《镇反系统》,置至疯狂不择手段掠抢房产。
我们一行人下午4点钟继续该院111号法庭开庭,案由:“诬告陷害罪”向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诉案。现在审判员:周红(女)(0512-68552732),书记员:丁仁,111号法庭与217号法庭相比较《法律释明》工作作风差距很大。围绕1999年11月27日指控常雄发有没有在七个月以前,即同年4月份 “强奸68岁生母张雅芳处女膜”弥天大谎、实质性问题进行争议。申诉方认为张雅芳、曹泽兰实施妖魔化常雄发成为人类史上最大畜生,诬告陷害客观存在充分事实。使其坐牢33天,释放单为一天刑事拘留。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到处体现了房屋纠纷,包括他们答辩状和太仓公安笔录中,张雅芳、曹泽兰确有捏造事实诬陷罪。原审认为张雅芳、曹泽兰诬陷罪证,缺乏证明。唯一犯罪人就是常雄发,阻止申诉人向省高院申诉事项。
由于审判员周红态度蛮横,无故驱赶访友沈佩兰、王水珍、许正清等人离庭。动用四名法警,法警站着不动。我们要求苏中院叶院长出来解决问题,院长没有出来,来了周庭长(0512-68552941)终止了争议,平息双方矛盾激化。出现了一系列助桀为虐对待常雄发的冤案,于江苏省乃至全国大陆土地、房屋强拆案一样。遭受肆意枉法贪腐者们各式各样残无人道迫害,疯狂掠抢最大利益土地和房产。
我们一行人离开法庭,来到了苏州中级法院大门前留影照相。然后晚上七点半点回到上海,常雄发感谢六位访民长途奔走辛苦支援,同时也感谢上海其它几十位访民来电关怀和媒体转发消息。
作者:常雄发
2012年2 月8日晚上9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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