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这是徐琳先生在《我的声明》特意提到的文章,这或许是这次徐琳被抓的直接原因,现特别刊载。
2024年5月1日徐琳先生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我的声明》,内容如下:“如果我再次被中共逮捕,我坚决不请律师,任何指定的律师我也都不接受。在当今中国,对于我这样的政治犯,律师根本起不了什么作用,还给他们自己带来麻烦。我也没什么信息需要律师转达的.大家唯一可以相信的关于我的信息,就是官方通知家属说我死了。不管是怎么死的,都是中共追害死的。大家唯一可以帮助我的就是,我在推特、Facebook、和其他媒体上发表的文章《联合国应充分利用民间组织促进各国的文明发展》,大家积极转发,并寻找途径递交给联合国。拜托了。徐琳 2024年4月29日”
联合国的根本任务就是促进世界各国的文明发展,这是毋庸讳言的。只有文明发展了,才会有永久的和平,才能更好地解决贫困、环境保护、卫生、教育等各个领域的问题。
律师群体和NGO(非政府组织)是促进国家文明发展的民间最有利力量,充分利用好他们能够发挥很好的作用。但是在那些专制国家,他们都受到政府的打压,发挥不了什么作用,因此需要联合国提供保护。
联合国要对NGO和民间律师团体等民间组织给予保护,首先是要在联合国宪章中作出规定,任何成员国对于联合国承认的NGO和民间律师团体等民间组织不得进行打压,否则联合国将对该国采取措施进行制裁,并规定,对联合国承认的NGO和民间律师团体等民间组织进行打压的国家不得担任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没有资格获得联合国的援助。
其次,联合国要制定对NGO和民间律师团体等民间组织的要求,符合要求的才能得到联合国的承认。例如,NGO必须要有若干名经联合国培训的具有NGO资质的人员,民间律师团体必须有一定数量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此外,在组织章程、工作程序、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等方面也都需要符合联合国的有关规定。
对于获得联合国承认的民间组织,联合国应该设立专门的邮箱收取他们的邮件,只有获得联合国承认的民间组织的邮件才能被收到,这样就避免了垃圾邮件,确保邮件的内容是可靠的、重要的、负责任的,从而认真对待。联合国收到这类邮件后应该予以登记、公示,处理结果也要公示。
民间律师团体至少可以发挥以下作用:
1,对于人们提交的对联合国工作的意见、建议,经审查属于有价值的,转发到联合国专用邮箱。
2,接收民众提交的侵犯人权(尤其是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资料,经审查属于真实、严重的,转发到联合国专用邮箱。联合国予以公布,并督促该国政府公正处理。如果该国政府不公正处理,联合国将采取其他措施予以制裁。
3,对于该国法院不公正的判决,在有一定数量的律师签名抗议的情况下,将抗议书提交给联合国,联合国要求国际法庭给出审理意见,当认为该国法院的判决不公正时,要求该国法院重审。该国法院不重审或重审仍然不公正的,联合国则采取其他措施予以制裁。
4,对于该国不合理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将有一定数量的律师签名联署的意见书提交给该国政府及联合国。
5,由民间律师团体对该国的司法文明状况进行评分,联合国将各国的司法文明评分情况在联合国网站上公布。各国的司法文明评分情况可以作为对国家的信用等级、商业环境等级的评定依据。
评分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是否陪审团裁决制。
(2),是否有律师年审制度。
(3),不公正判决的次数。
(4),看守所是否有保障。
(5),看守所是否有剥夺嫌疑人正当权利,诸如嫌疑人阅读诉讼文件的权利等。
(6),是否有理应公开而不公开审理的情况,是否有旁听限制。
(7),是否有理应理应公开发布庭审视频而不公开发布的情况。
(8),是否公开起诉、辩护及判决文书。
(9),是否有刑讯逼供。
(10),终审错判率。
(11),是否对国际法庭的审理意见不予理会。
(12),是否对律师联名的意见书不按民主的立法程序作出审议、表决处理。
6,由民间律师团体评选优秀律师和最差法官、最差判决文书,由联合国予以通报并在联合国网站上公布。对于优秀律师由联合国给予奖励。
评选优秀律师的依据为:a,参与司法状况调查无错误回答的;b,参与与国际法庭相关活动次数最多的(例如司法状况调查、联名对现行法律提出修改要求、联署抗议不公正判决的案件、参与评选最差法官和最差判决文书且投票正确等);c,免费为公益诉讼提供法律服务并获胜的。
NGO组织至少可以发挥以下作用:
1,观察、报告侵犯人权情况。
2,参与各种慈善活动和人道救援活动。
3,参与环境保护、动物保护等公益事务。
4,参与联合国或所在国政府的有关调查工作。
5,从事与文明发展有关的宣传工作。
6,承担联合国的援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联合国对国家的援助不能是无原则、无条件的。首先,联合国的援助是为了促进该国的文明发展,而不是简单扶贫、解困,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向文明发展的意愿和行动,那么联合国的援助也不可能真正起到扶贫、解困的作用,很有可能会被贪污、浪费。
联合国的援助不是对政府的援助,是对人民群众的援助,所以不能是由国家政府接收、处理,必须由经联合国认可的NGO组织接收、处理。联合国认可的民间NGO组织必须有若干名经联合国培训的具有NGO资质的人员、有健全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规章制度,必须有在国内参与救援、援助或从事慈善活动的经验。接收联合国援助的国家至少要有不少于五个的NGO组织供联合国进行招标选择来处理援助款、物。承担实施联合国援助项目的NGO组织必须按照联合国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操作。联合国对于民间NGO组织未按联合国规定、要求处理联合国援助的举报有权进行调查并提交国际法庭审理,对被国际法庭判定有罪、作出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委托该国司法部门代行刑事处罚。
为尽可能避免受到政府打压,NGO的活动最好事先向联合国报备。
徐琳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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