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九二八故意伤害案真凶马建军开车上门行凶致一死一重伤,渭城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只判刑四年

一审判决书隐匿或忽视的事实: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西电公司家属院14号楼4单元1层东户后门门口,系被害人王英强家后门门口;被害人王英强系年逾八旬久病现已卧床不起的老人;被害人马永奎系被告人马建军的父亲。

案件背景:

王英强因为儿子王小刚2007年上班时间被同事程文才故意放单位值班狼狗咬伤惊吓成精神病,上访十六年得不到依法处理,相反,当地政府和涉案单位中国能建集团西北电建三公司的领导们合伙雇用了一批小区里的社会人员长年对王英强家进行非法监控迫害,不择手段拦访截访,马永奎家就是其中一员。每次王英强或家人外出上访马永奎都会给领导打电话汇报情况并跟踪盯梢,每次王英强上访回来,马永奎就会故意找茬到王英强家院子附近高声叫骂威胁,马建军有时候也会配合马永奎一起向王英强家故意找茬闹事。

2022年9月26日王英强、王小刚父子到葛洲坝三公司上访喊冤后,27日中午,马永奎就站在王英强家院子附近的马路边上冲着王英强家高声叫骂:“王英强,你个老不死的老狗日的……”王英强儿子王小刚在屋里听到,就出来站到院子里大声质问马永奎凭啥骂人,马永奎反倒持30厘米长的尖刀多次冲进王英强家院子里在王小刚面前挥舞行凶,寻衅要捅死精神病患者王小刚,被邻居们多次拉开。(案发时间也是临近二十大召开的时间)

后马永奎打110报警,当着金旭路派出所民警的面仍高喊迟早要杀了王小刚,出警民警未对马永奎采取任何司法强制措施,也未当场没收马永奎那把30厘米长的尖刀,就一走了之。

诡异的是,在咸阳市渭城区法院向李性浩律师和王桂义律师提供的2022.9.27日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中却看不到马永奎多次持刀到王英强家院子里寻衅滋事的情况,甚至连马永奎持刀的画面都没有,9.27日事发时王小琴全程在现场目击了整个过程,还有其他的参与拉架的邻居也可以证明马永奎多次持刀到王英强家院子里寻衅滋事的情况,为什么在渭城区法院提供的案发视频里却莫名消失了,王小琴和律师多次向刘岩审判长及王敏法官申请调取对所有的案发监控视频并对9.27日在案监控视频进行鉴定,直到现在仍未处理。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7日,被害人马永奎多次无故持刀到被害人王英强家门口叫骂寻衅滋事。9月28日上午八点多,马永奎又一次持30厘米长的尖刀到王英强、王小刚家院子里寻衅,被精神病患者王小刚正当防卫打伤。后马永奎之子被告人马建军开越野车(车牌号陕A3E79D)冲进王英强家院子里冲撞王英强,结果先激烈撞击了其已经坐在地上的父亲马永奎,被害人马永奎因此又重重地撞在铁柱子上,同时越野车推着其下半身使其身体发生了剧烈的扭曲,紧接着又直接碾压过去,被告人马建军下车发现碾压到自己的父亲后,又立即倒车对被害人马永奎进行二次碾压,导致马永奎当场休克(后马永奎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病历记载:马永奎两侧胸部16根肋骨骨折、胸骨骨折、多发骨盆骨折、左髂骨骨折、腹腔脏器多处挫伤出血等),又冲撞坐在自家院子里石墩上的王英强,将石桌、石凳撞坏,王英强下身被撞,头部、上身重撞至前车盖,又被向后撞飞。被告人马建军发现把自己父亲冲撞碾压致休克,把车倒开后,又再次冲进王英强家院子里意图行凶,被王小刚正当防卫打伤。

被告人马建军故意杀人,其开越野车冲撞被害人王英强,冲撞并反复碾压其父亲被害人马永奎,是导致被害人马永奎死亡的唯一原因,依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移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然而咸阳渭城区法院本案的审判长刘岩却拒不并案审理本案,违法强行分案开庭审理,违法指挥法庭。

一、挑战医学常识的死亡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针对被害人马永奎的死亡原因,原鉴定意见提出了“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作为根本死因,并给出了详细的参与度分析。然而,经过对案件材料的深入审查和相关医学证据的考量,发现这一鉴定意见存在严重挑战人类医学常识的错误,且与临床医生的诊断结论相悖。

(一)原鉴定意见存在明显医学逻辑错误

原鉴定意见提出被害人马永奎系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但根据医学常识,若发生此类严重损伤,患者必然出现恶心呕吐、意识丧失等症状。然而,根据被害人马永奎的病历记录,他并未表现出这些症状,反而主诉全身多处疼痛,这与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的典型症状不符。

(二)原鉴定意见相悖与临床医生的诊断结论

参与被害人马永奎死亡病历讨论的医生们一致认为,其死亡原因是“创伤性休克”,而非颅脑损伤。特别是魏亚辉主任医师的总结发言,明确指出被害人马永奎的死亡是由“创伤失血性休克”引起的,这与原鉴定意见存在根本性差异。

二、被害人马永奎的死亡原因不是颅脑损伤,而是创伤性休克

原鉴定意见将被告人马建军对被害人马永奎的胸腹部碾压伤作为辅助死因,并给予了较低的参与度评估,这与事实不符。事实上,被害人马永奎的死亡是由创伤性休克引起的,而非颅脑损伤。

因为,如果是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马永奎就不可能自己主诉其感觉全身疼痛、不可能无恶心呕吐,不可能无意识丧失等症状。以下证据可以证明:

1.马永奎入院时休克指数达1.6,休克指数大于1.5,人体即损失1500毫升血液;

2.病历中马永奎入院时主诉为“外伤后全身多处疼痛1小时余”,不是头部损伤昏迷等,疼痛加出血就能形成创伤性休克;

3.马永奎入院时病历记载:“无恶心呕吐,无意识丧失,无大小便失禁”,说明马头部损伤并不严重,更不是特重型颅脑损伤;

4.临床病历“死亡病历讨论记录”显示,参加讨论的裴园利、郭菡、李永峰、魏亚輝所有医师异口同声均认为马永奎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而非颅脑损伤;

5.临床病历中特别是魏亚辉主任医师的总结发言更是将马系“创伤性休克死亡”的原因和机理论断阐述得明明白白:“其临床表现及变化符合多发伤第二死亡期表现,即以创伤失血性休克为主……死亡诊断:创伤性休克多发性骨盆骨折”。

三、被告人马建军对被害人马永奎的胸腹部碾压伤是马永奎死亡的根本原因、唯一原因

1.被害人马永奎胸腹部碾压伤案情及《原鉴定》均支持认可;

2.解剖见马永奎胸部“胸骨平第三肋可见骨折,左侧第2-8肋,于锁骨中线处骨折,周围肋间肌可见7.5cm×5.5cm出血,右侧第2-10肋骨折,骨折线沿锁骨中线至腋前线,周围肋间肌可见一20.0cm×15.0cm出血……胃下方肠系膜可见一7.0cm×4.0cm撕裂及挫伤区,升结肠可见一8.0cm×3.0cm挫伤区,降结肠系膜可见一7.0cm6.0cm出血,左侧腹膜后可见一14.0cm×5.0cm出血,右肾后软组织可见一6.0cm×4.0cm出血……耻骨周围及软组织可见一12.0cm×1.0cm出血,耻骨骨折,左侧髂骨骨折(见《原鉴定》解剖记录)”,两侧胸部16根肋骨骨折、胸骨骨折、多发骨盆骨折、左髂骨骨折、腹腔脏器多处挫伤出血等,可见其胸腹部损伤多么严重及广泛,足以造成创伤性休克死亡;

3.颅脑损伤形成小脑扁桃体疝,要有一个过程,主要可以通过瞳孔不等大来判断,马入院病历中没有双侧瞳孔不等大的记录,而且《原鉴定》没有附小脑扁桃体疝的照片,《原鉴定》认定马小脑扁桃体疝形成没有证据;

4.马永奎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已如上述,不再赘述。

四、被告人马建军冲撞反复碾压行为阻断了王小刚的轻伤害行为,被告人马建军的行为系被害人马永奎死亡的唯一原因和根本原因,故被告人马建军应该为被害人马永奎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人马建军开车冲撞被害人王英强,石桌和石墩都被撞坏,导致被害人马永奎全身骨折、全身多处出血,导致被害人马永奎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马永奎的死因不是颅脑损伤,而是创伤性休克,如果因为颅脑严重受伤,必然会失去意识、脑震荡,但是在本案中是被害人马永奎主述,根本没有颅脑损伤的情况,根据案卷显示马永奎的胸腹部碾压十几处骨折,多处大面积出血,肋骨骨折、耻骨骨折、髋骨骨折、骨盆骨折并且内脏多处出血,胸腹部损伤这么严重的情况下,被告人马建军对其父亲被害人马永奎的冲撞导致其父亲的肩部直接冲击案发现场的铁柱子上,与多处出血和骨折互相印证。

被害人马永奎被撞前,已经抬头挺胸欲起,如上所述,此时其颅脑并未严重受损,而被告人马建军开越野车冲撞并反复碾压,导致其“以创伤失血性休克为主……死亡诊断:创伤性休克多发性骨盆骨折”,故被告人马建军的上述行为阻断了王小刚的轻伤害行为,被告人马建军的行为系被害人马永奎死亡的唯一原因和根本原因,故被告人马建军应该为被害人马永奎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五、被告人马建军的行为并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法定要件,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投案自首的法定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不得隐瞒或虚假陈述。

(一)缺乏自动投案的行为

本案起诉书已经明确将被告人马建军和王小刚抓获的事实,已经抓获了,就不存在后面的主动投案,除非有人徇私枉法。

被告人马建军在案发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公安机关进行了24小时看护,并在其出院前已就案件相关情况对其进行了询问。这表明,被告人马建军在投案前已经处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其投案行为并非出于主动、自愿,而是在公安机关的介入和询问后做出的。因此,被告人马建军的行为不构成自动投案。

(二)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马建军的态度和行为也表明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马建军当庭嘲讽被害人王英强,结合其庭审供述与表现,被告人马建军并未真正认罪悔罪,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

因此,在本案中,不应认定被告人马建军为投案自首,也不应给予其自首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本案故意杀人罪既遂,不应对其减轻处罚,应从重处罚

首先,故意杀人罪通常涉及两个关键要素:一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二是实施了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马建军驾车撞击他人,这种行为显然体现了他对他人生命安全的漠视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其次,关于犯罪既遂,它通常指的是犯罪人已经完成了刑法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即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都已经发生。

在本案中,被告人马建军的行为不仅导致了被害人王英强受到轻伤二级,更导致了被害人马永奎的死亡,这一结果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要求,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应对其减轻处罚。

七、原判决在“定罪量刑”上存在严重失衡,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之间加重处罚

被告人马建军驾驶越野车冲撞被害人,此行为极具危险性,撞击部位为被害人王英强的头部和腿部,足见其主观恶性之深。其行为导致的后果严重,致使被害人马永奎死亡,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轻伤指控被告人显属不当,被告人马建军的行为是导致被害人马永奎死亡的根本原因。

原判决未充分考量被告人马建军行为的严重性及其对被害人家庭造成的不可逆损害。被告人马建军的行为并非出于一时冲动,而是经过思考后的有预谋行为,反映在其驾车冲撞受害人的行为中,应受重罚。

被告人马建军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其行为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仅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明显过轻,未能体现其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通常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之间。

故应依法改判,并依据法定刑给予相应的加重处罚,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八、本案对被害人王英强的伤情鉴定显失公正,应予重新鉴定

2022年9月28日,被告人马建军开越野车冲进被害人王英强家院子里冲撞坐在自家院子里石墩上的王英强,将石桌、石凳撞坏,王英强下身被撞,头部、上身重撞至前车盖,又被向后撞飞。

导致被害人王英强肋骨骨折五根、颈椎脱位、颅脑损伤、双小腿做了四次手术、全身多处外伤等伤情,前期在重症室住了二十多天,住院共计51天。

经多次请求交涉曝光,直至2022年12月30日,办案人员才组织两名陕西欣安鉴定中心鉴定人员上门进行鉴定,他们仅用尺子测量了被害人王英强双小腿上的愈合伤口,而对其肋骨骨折、脑震荡、颈椎滑脱等其他重要伤情则以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历“胡写”、拍摄的片子光线太暗看不清为由,拒绝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既未全面了解案情和伤情,也未查阅相关的医疗资料,更未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深入诊断。他们仅凭外观检查就做出了结论,这明显违反了伤情鉴定的公正性和专业性要求。

只有通过重新进行公正、专业的伤情鉴定,以准确、全面地反映王英强先生的真实伤情,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确凿、有力的依据。

九、审判长刘岩拒不审理被害人王英强的附带民事起诉,剥夺、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依法应发回重审

在被害人王英强诉被告人马建军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王英强因被告人马建军的犯罪行为遭受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物质损失。被害人王英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马建军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2023年10月19日下午,被害人王英强的女儿王小琴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前往渭城区人民法院提交附带民事起诉材料给刘岩法官办公室工作人员。后该工作人员又以起诉材料提交超过时效为由强行退回,并声称这是刘岩法官的指示。被害人王英强的两名讼代理人、代理律师先后以邮政快递邮寄该材料,却被拒收。后按照该工作人员要求于2023年10月26日当庭提交,审判长刘岩仍然拒不审理被害人王英强的附带民事起诉。经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被害人王永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审理。

截至本案判决,长达7个月时间里,审判长刘岩仍然拒不审理被害人王英强的附带民事起诉,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司法公正原则,恳请依法纠正审判长刘岩违法行为,保障被害人王英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维护司法公正。

十、刘岩审判长,当庭行使院长权力、审委会权力自行决定自己不回避、院长不回避!系重大程序违法,依法应发回重审!

刘岩审判长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确实存在多项可能违反审判中立性和公正性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刘岩庭长在被告人马建军故意伤害案阅卷过程中、家属律师反映意见过程中拒绝接听电话或接听后无故挂断电话、违法限期被害人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并违法拒收,未给诉讼代理人、代理律师留出阅卷时间……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规定的情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了审判长与被害人的私人恩怨,对83岁被害人王英强存有莫名的仇视或敌意,违法限期83岁被害人王英强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并违法拒收,违法拒绝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这种关系已经影响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

设立回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营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本案审判长存在营私舞弊或发生偏见的可能性。被害人亦在控告刘岩审判长。

综上,本案恰恰是刑事诉讼法第29条(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规定的情形,审判长刘岩以所谓不属于刑诉法29条规定的情形当庭驳回诉讼代理人回避申请并不得复议,显然是不能成立的,系重大程序违法,依法应休庭由院长依法决定审判长回避,故渭城区法院,应依法纠正。

刘岩审判长公然行使了超越其职权范围的权力,并当庭决定自己不回避、院长不回避,这严重违背了审判中立性和公正性的基本原则。他不仅当场驳回,还禁止了复议的权利,已涉嫌徇私枉法。

刘岩审判长拒绝安排被害人王英强一方安排旁听,而被告人马建军却有人旁听,拒绝审理被害人王英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侵犯被害人权益。对代理律师违法安检(搜查律师办案的文件包,强行扣押律师用于开庭使用、展示证据的手机)被害人王英强一开始就被驱逐出法庭,被害人王英强诉讼代理人、代理律师先后申请刘岩审判长、院长回避被审判长刘岩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建议其休庭由院长决定其是否回避,被以冷静为由被法警带出法庭“冷静”,侵犯律师执业权益。在后续庭审过程中,刘岩审判长多次打断和警告律师,要求只说观点不准解释,这侵犯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律师的执业权益。

审判长刘岩上述行为,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严重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严重侵害律师的执业权益,被害人强烈要求依法纠正刘岩审判长的错误违法行为,且系重大程序违法,依法应发回重审。

十一、公诉机关补充提交材料未经法定程序审查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依法应发回重审

被害人王英强两名诉讼代理人庭前就先后通过邮寄通过当面提交9项申请(申请延期开庭,申请对上述鉴定重新鉴定并申请鉴定人出庭,完整调取案发现场9月27日全部视频及对原案卷该日视频进行鉴定、执法记录仪、出警的全部材料,申请调取被告人监视居住的监控、被告人、被害人住院的全部病历、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等)未果,庭审多次提示审判长处理,直至辩论阶段仍未处理,代理人不得不当庭提交申请,提请法庭依法批准申请。

一审判决“本案,按照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已要求公诉机关补充提交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然而,公诉机关在补充材料时,仅提交了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

但对于该情况说明,审判长刘岩,都没有通知诉讼代理人阅卷,也没有安排开庭质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收集、审查、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经过这些程序的证据材料,不具有法定的证明力。

诉讼代理人阅卷是保障其充分行使辩护权的重要环节,而开庭质证则是确保证据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关键步骤。本案中,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未经诉讼代理人阅卷和开庭质证,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均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本案中,公诉机关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未经法定程序审查,构成重大程序违法,严重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仅补充提交的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因未经诉讼代理人阅卷和开庭质证,更未庭外征求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构成重大程序违法。为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合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本案应发回重审。

十二、被告人马建军在法庭上公然嘲讽被他开车冲撞的被害人王英强,不应该酌情从轻处罚,而应该从重处罚!

被告人马建军在法庭上公然嘲讽被他开车冲撞的被害人王英强,真实反映了其主观恶性之深,真实反映了其根本没有认罪悔罪。故,虽然被告人马建军取得了其父被害人马永奎家属(被告人马建军的母亲和姐姐)的谅解,也只是其侥幸逃脱法律严惩的手段而已。

被告人马建军并未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没有采取任何积极的措施来弥补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王英强带来的伤害,他依然具备再次犯罪的能力和主观恶性。一审判决并没有充分考虑到被告人马建军未得到直接受害者王英强谅解的负面影响。故,对被告人马建军开越野车冲撞80多岁老人的行为,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恶性犯罪,法院必须依法严惩,同时积极救助被害人王英强,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本案不仅不应该酌情从轻处罚,而应该从重处罚。

本案并非所谓的邻里矛盾激化引发,对被告人马建军不可酌情从轻处罚。首先,对于本案而言,尽管其起因于所谓的邻里矛盾激化,但被告人马建军的行为性质严重,且未表现出足够的悔过态度,因此不宜酌情从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坚持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不因案件起因的特殊性而放松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恳请各界朋友及媒体能继续关注该案,谢谢!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4/06/blog-post_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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