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4年7月5日,本网获悉:2024年7月3日上午八点半,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宋会春诉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许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许昌市金来职业培训学校(简称金来学校)作为本案第三人,未出庭。
庭审中,许昌市人民政府刘秘书长未经合议庭同意,突然离席接听电话,系藐视法庭的行为,应当按缺席处理。宋会春请求法庭依法处理。法庭对刘秘书长口头警告。
许昌市第四届人大代表宋金来系金来学校的校长,1980年创办了全省最早、许昌第一家服装专业学校,办校四十余年,拥有专业教职人员38人,从注册资金3万元,发展到总资产1580万元,皆为专业教职员工辛勤付出,功不可没。但金来学校为逃避社保征收,未为这38位教职人员办理社保,致使广大教职员工退休后生活无保障。
宋会春于1985年1月起在金来学校工作,要求该校为其缴纳社保金。该校否定宋会春与该校存在劳动关系,一口咬定宋会春没有上过一天班。
宋会春向河南省人社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河南省人社厅政府信息公开文件之附件《批准技师任职资格名单(77)人》载明“宋会春1985年1月参加工作,工龄为16年,工作单位金来学校”。于是,宋会春向许昌市人社局申请该信息来源的政府信息。该局建议宋会春向金来学校咨询。
宋会春不服,向许昌市魏都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许昌市人社局的建议缺乏法律依据,应当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庭审中,许昌市人社局辩称,由于宋金来不否认该信息来源为“许昌金来学校”,且明确表示愿意同宋会春积极沟通,因此我局建议宋会春向学校负责人宋金来询问信息来源,通过加强沟通交流、妥善解决问题。”但没有告知该“建议”符合哪部法律的哪条规定,视为于法无据。
宋会春列举许昌市人社局的错误: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列举了七项规定,但没有“建议向第三人询问”的规定。即许昌市人社局的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2、许昌市人社局所谓该校“明确表示愿意同申请人积极沟通”。这一判断与事实不符。
首先,金来学校根本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该校向许昌市人社局出具的2024年3月1日《情况说明》称“宋会春确实曾在许昌金来实用技术学校工作过5、6年。但不存在在金来实用技术学校工作16年的事实”,实际上就是否定了“宋会春工龄16年”的信息系该校提供的。
其次,宋会春要求金来学校确认宋会春与该校有劳动关系时,该校竟然称“宋会春一天班也没有上”;后来,该校《情况说明》改为“宋会春工作了5、6年”。该校一方面承认“宋会春工龄16年”的信息由其提供,另一方面又否定其提供的信息之真实性。如此出尔反尔,有何诚意、诚信可言。
金来学校为逃避社保金征收,采取以下手段:1、不与教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达到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保金之目的。2、以现金支付工资,其教职员工无法获取工资单,不能证明有劳动关系。3、多次更改校名,有利于抵赖劳动关系,拒交社保。
为此,宋会春一再向人社局、税务征收机关举报。许昌市人社局不但不依法查处,还为金来学校未为教师办理社保问题辩解,称该校不具备参保条件。宋金来从办校的注册资金三万元发展到总资产1580万元,并拥有38位专职教师队伍,怎么就不具备参保条件了呢?是一开始就不具有参保参保条件吗?如果是,那么,该校怎么可能年年通过审核,并连续评为先进办学单位呢?
金来学校为了通过年审,为未经考试考核的多名教师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资格证书。这意味金来学校与持证老师有劳动关系,但金来学校为逃避社保金征收竟然一口否定其与该校拥有的专业教师有劳动关系,何等荒唐。
由于金来学校系先进办学单位,其勾结发证机关办理假证,还可以逃避社保金征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为其他培训学校所效仿,后果极其严重。许昌市人社局难辞其咎!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4/07/blog-post_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