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吉林省长春市重度肢体伤残人赵利春,是长春铁路运输法院(2023)吉7101行初280号行政诉讼案的原告当事人,法院于2023年12月2日用中国邮政EMS1064044646996给我送达了“于2023年12月7日上午9点在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的《开庭传票》”、我于2023年12月4日向法院提交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7】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要求《依法复制庭审录音录像的申请书(见图一是2024年7月1日坐着轮椅的赵利春在长春铁路运输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门口马路上等待档案室人员。图二是本案卷宗正卷封面、图三《开庭传票》、图四庭审笔录第一页显示是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对本案的《庭审直播申请》在2023年12月7日上午9点第二法庭的公开开庭庭审现场审判长杨悦(女)当庭告知“因法院的设备坏了,不能进行庭审直播”。
2024年7月1日我带着本案卷宗正卷054页当时提交的与庭审录音录像有关的“申请书”(图五是卷宗中的申请书)等正卷材料到长春铁路运输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安检人员先是出来询问办什么事、然后他去通报档案室、老半天之后在我多次询问下出来告诉我了档案室电话是81623231让我自己打电话跟档案室说,我马上当着安检人员的面现场拨打电话但档案室一直拒绝接电话、之后得知了档案室不让进包括阅卷也只能在门口等档案室人员出来,坐着轮椅的我就只能在诉讼服务中心门口的马路上等着,身旁车来车往、大太阳晒着……约两个小时后有一个身穿221555号警服的“自称安检处法警属于公安部管理的”警察(见图六代替档案室告知的穿着221555警服自称警察却不出示《警察证》的法警)不出示《警察证》拿着一个纸质表到门口告知我“档案室说了你先填一个《要求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申请表》、然后只能让你看”,我要求长春铁路运输法院遵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7】5号规定”……最后在被故意刁难到中午将近11点半午休时一个穿着便装自称档案室工作人员的女人由一帮安检处法警簇拥着居高临下代表法院对坐着轮椅在马路上等待的我告知“我们法院内部有规定庭审录音录像只能让你看、不能复制也不能拍照不能录像”(图七是中午近11点半出来在门口穿着便装自称代表法院进行告知的档案室女人)……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故意拒绝遵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7】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直持续到现在。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在与行政案件有关的公开讲话中明确了“要把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贯穿始终!”(张军院长公开讲话现场见图八,已提交法院并附在本案卷宗正卷第二册第034页)
我为此次公开通报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请求社会及公众对于法院的公然故意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开监督!
2023年7月1日整个上午经历被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故意违法违规、故意刁难、被拒绝在法院门外、暴晒在大太阳下等行为,我已经被折磨的躺倒了,现强撑着做公开通报……
本案法院的其他公然违法违规的行为我会陆续公开通报,请社会公众持续关注监督!
赵利春于2024年7月5日 电话:13252642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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