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人权律师、学者刘书庆因发布《中储粮集团相关人员及运输人员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报案书》被封杀微博账号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4年7月23日,本网获悉:日前,中国大陆人权律师、学者刘书庆因发布《中储粮集团相关人员及运输人员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报案书》被封杀微博账号。发布以破坏食品安全罪追究中储油管理层责任的刘书庆律师不仅没有得到公安部的回复,其微博账号反被封杀。

刘书庆是山东著名人权律师,齐鲁工业大学教师,曾代理郑州十君子案,南乐教案、庆安案件、曹县教案及多起法轮功信仰案件,担任过许志永、陈树庆、张昆、赵广军、李玉凤等因公义而获罪的公民辩护律师。2016年1月14日,刘书庆被济南市司法局注销律师证。在被吊销律师证和剥夺教职后,2019年5月,齐鲁工业大学再以刘书庆“发表不当言论,影响恶劣”为由给予刘书庆“记过处分”。

附:刘书庆:中储粮集团相关人员及运输人员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报案书

报案人:刘书庆,电话:13355415256,

犯罪嫌疑人1:邓亦武,系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集团)董事长。

犯罪嫌疑人2:中储粮集团下属油脂公司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

犯罪嫌疑人3:用油罐车运输食用油的人;

一、控告请求: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立案。

二、事实和理由:

2024年7月2日《新京报》揭露了“罐车煤油食用油混用”的长期潜规则,震惊国人。

迟至7月6日,中储粮才通过其官方微博“@中储粮集团”就揭露的问题发文回应。从回应内容看,可谓轻描淡写,没有真正深刻反思,甚至连道歉都没有,其回应给人一种“我已屈尊回应,已算给足尔等面子”的傲慢。偌大的央企肯定设有多名法务,其法务也应当告诉犯罪嫌疑人1此事的严重性,这不是简单做错了,而是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以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均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

中储粮集团没有否认它们对此行为是明知的,因为它也无法否认,毕竟运送煤油的石化罐车有明确的标识。

中粮集团作为一家央企,用全体纳税人的钱建立,用全体纳税人的钱对其补贴,为了节省一点成本,竟然拿它的“原始股东”,它的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作为代价,其主观恶性极深。

犯罪嫌疑人1如果自称对多年的“潜规则”不知情,难以服众,退一步讲,即便他真的不知情,也应该承担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至于犯罪嫌疑人2和3,更无法推脱不知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而根据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同时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2条,“第十二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那么,“罐车煤油食用油混用”行为是否属于“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容器”是否造成“食品被污染”呢?这取决于煤油会否对人体造成危害。

报案人摘取媒体报道的两位专家的话,看看在食用油中加入煤油成分(不排除还有其他不明成分)的危害。

在《新京报》报道中,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朱毅表示,煤制油主要就是碳氢化合物,其中含有的不饱和烃、芳香族烃、硫化物等成分对人体有健康风险,长期食用可能导致中毒,“吃得越多则毒性越大,苯或氨基苯成分较多时,还可能影响造血功能。”

朱毅认为,如果运输食用油的罐车还去运输其他化工液体,其风险更是难以预料,“如果都不知道这个油里面有什么样的污染物,更是防不胜防,如果毒性大的化工液体残留在里面,直接接触或者吸入都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比如说有机溶剂、酸、碱、重金属等等,有可能对呼吸系统、消化系统都会造成损伤。”

上海市食品安全研究会专家组成员刘少伟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煤制油属于化工产品,含有重金属和苯等化工原料,“装化工原料再装食用油不可避免会有残留”,长期摄入含有这些化工残留的食用油,可能导致人体中毒,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甚至对肝脏、肾脏等器官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但消费者很难分辨出来。

从专家的话可以看出,其“有害性”一目了然,如果煤油里还有其他毒性更大的化工液体残留在容器里面,其风险更加不可控。

由此可见,上述犯罪嫌疑人均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再根据该解释第18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鉴于犯罪嫌疑人1和2的行为是长期的潜规则,其非法经营和违法所得的数额应该是天文数字了,犯罪嫌疑人3其违法所得肯定也远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综上,这些人都应该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都应该立即进行立案侦查。

报案人在餐馆吃饭时,经常能在菜中吃出煤油味,但和多数国人一样,以为这是厨师做菜环节的污染所致,出于基本的对人性的信任,从未多想。

如果因为这种行为是长年的潜规则,涉及人数众多,就想大事化小,而不对此事依法严肃处理。这无异于教唆每个人都可以用法不责众的心态来行事,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只会糜烂下去。事实上,正因为它是长年的潜规则,犯罪嫌疑人一直出于持续的犯罪状态中,更应该依法严厉打击,因为这是怙恶不悛,是知法犯法。

此致 中国公安部

抄送最高检

报案人:刘书庆 2024年7月9日

附:1. 控告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新京报》报道;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4/07/blog-post_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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