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顺利 ,女,年龄50岁。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南街27号1202室 邮编:100011
联系电话:13683542027
申请内容:
1、保全调取西城人民法院南门上方2011年12月29日上午8:15—8:50录像镜头拍摄的录像资料;证明本人约8:15达到法院门口,等待开门,本人排在第一位、第一个进门。
2、保全调取同日约8:50分安检室录像镜头拍摄的录像资料;证明本人开门后第一个通过安检,本人身上包内没有携带任何违禁品,也没有任何违禁的言行。
3、保全调取连接安检室的门庭、右侧走廊拍摄的同日约8:50—10:30拍摄的分录像资料.
证明:
① 2011年12月29日上午,西城法院的接待、立案大厅移到了连接安检室门小门庭内办公。门庭左侧平日通往接待及立案大厅的大门被七、八位法院工作人员堵住禁制通行。
② 本人第一位走到设在门庭的接待桌前,拿出身份证,办理十七法庭的旁听手续。接待人员拒收本人的身份证,谎称十七法庭的旁听登记已办完。
③ 经交涉,约9:30分一位姓马的法院女工作人员,将法院纪委(审监厅)的杨明带到门庭右侧的走廊。本人要求其保全、调取法院南门上方、安检室及门庭的录像资料.
④ 在此期间,我和另三位要求去十七法庭旁听的人,一直坐在右侧走廊的椅子上等候。
⑤约9:40分,因杨明拒绝在右侧门廊当着三位旁听的人作笔录,本人随他走进2107室旁边的会议室。
⑥在此期间我与另三位要求去十七法庭旁听的人,一直坐在椅子上等候补办旁听证。其他三位先后被劝离。
⑦本人向法院工作人员要求院长接待,要求在杨明所作的记录上签字或复印记录内容,并在走廊的椅子上填写院长接待登记表。
⑧被告知院长、庭长不能马上接待后,本人要求填写另一张院长、庭长接待登记表,更改填写内容被拒绝。随后法院工作人员以今天法院有特殊任务,不留置闲人为由,唤来两位法警,强行将本人带离法院。
4、保全调取2107室旁边12月29日上午9:30—9:50的会议室摄像镜头拍摄的录像资料。证明:杨明给本人做记录,记录完后,本人要求签字或复印一份记录杨明拒绝,他只拿着做记录的本子放在本人跟前让本人阅览。
5、保全、调取西城人民法院南门12月29日约上午10:30—12:30录像资料。证明:本人一直等在法院门外等待院长接待、补办旁听证。
6、保全、调取12月29日约上午9:00及下午1:30—2:00三层十七法庭与候审室间及三层大厅右侧和十七法庭的三份录像资料。证明:十七法庭旁听席上的人员在什么时间、通过怎样的途径办理的旁听证并进入法庭旁听的。
7、保全、调取12月29日约下午1:30—2:00法院北门的录像资料。参加十七法庭旁听的人员,通过法院工作人员进出的北门离开了法院。
8、保全、调取12月30日约上午8:50分后门庭及接待、立案大厅的录像资料。证明:12月30日门庭及接待桌前空无一人。本人从门庭左侧的大门进入接待及立案大厅,接待及立案大厅恢复了正常的工作。
申请理由:
上述录像资料证明,西城法院12月29日审理的倪玉兰、董继勤夫妇寻衅滋事、诈骗案时,用欺骗及弄虚作假的手段,剥夺本人的旁听权利。没有依照法律,按照程序办理旁听手续。
西城法院12月28日《法警大队“12,29”重大案件警务保障预案》也证明西城法院为“保证庭审顺利及院内安全有序”没有安排旁听事项的警务。倪玉兰夫妇案是变相的秘密审判。此案应该重新开庭审理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旁听,保障我本人的旁听权利及审判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