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辑庆镇联丰村村民舒基伙状告四川中江县辑庆镇政府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4年9月1日,本网获悉:家住四川省中江县辑庆镇联丰村4组的村民舒基伙,因不满签订的拆迁协议,状告辑庆镇政府。2024年8月28日下午,四川什邡市法院杨丽丹法官担任审判长开庭进行了审理。

舒基伙要求法庭依法确认舒基伙与镇政府于2020年10月21日签订的《中江县辑庆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统建还房安置)无效。辑庆镇政府副镇长唐海兰、拆迁办主任胡高扬出庭应诉,镇政府还聘请了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辩护人。

2020年10月21日,舒基伙与辑庆镇政府签订了《中江县辑庆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统建还房安置)。当时签协议时,拆迁办拿的是空白协议,要舒基伙签字。按照规定,协议应该一式两份,辑庆镇政府和舒基伙各执一份,但辑庆镇政府却不给舒基伙拆迁协议。

几个月后,舒基伙位于辑庆镇联丰村四组的房子被强行拆除,至今得不到安置,像个盲流,到处租房子住。由于舒基伙当时没在家,拆迁办也不通知舒基伙在房屋测量面积、附作物与构筑物清点表格上签字,据说是前女婿江中田代签的。前女婿早就跟舒基伙女儿离婚,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关系,舒基伙也没有授权其代签字。舒基伙对拆迁事情知之甚少。虽然舒基伙在拆迁协议上签了字,但辑庆镇政府却不给一份拆迁协议给舒基伙。

为了弄清事情真相,舒基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23年12月14日,通过邮政快递,向辑庆镇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1、公开舒基伙与政府签订的拆迁协议信息;2、公开中江县辑庆镇联丰村4组每户赔偿金额、赔偿依据信息。申请表上填写的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是“邮寄”。但辑庆镇政府一直没有给舒基伙只言片语的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因此,为了维护舒基伙的合法权利,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舒基伙于2024年元月24日向中江县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中江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21日作出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中江县辑庆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中江县辑庆镇人民政府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但辑庆镇政府一直不予公开。

2024年5月14日,中江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中心召集了辑庆镇政府与舒基伙在复议中心办公室进行调解,辑庆镇政府才拿出《中江县辑庆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房屋锁定丈量面积图形及其他附件,舒基伙才知道是假的。2024年5月16日,辑庆镇政府送来三份中江县拆迁安置补偿文件,舒基伙才知道补偿文件是过期失效的。于是,舒基伙将辑庆镇政府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舒基伙作了如下辩论:其与辑庆镇政府于2020年10月21日签订的《中江县辑庆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统建还房安置)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1、由于舒基伙当时没在家,拆迁办也不通知舒基伙在房屋测量面积、附作物与构筑物清单上签字,据说是前女婿江中田代签的,江中田与舒基伙的女儿早就离婚,在法律上与舒基伙没有任何关系,舒基伙也没有授权其代签。

2、《协议》没有按照中江县自然资源局的土地登记进行房屋面积计算。根据中江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土地登记卡,舒基伙一个人的宗地面积就是49.84平方米,加上二楼的49.84平方米。再加上二楼平台上修建的8个平方的卫生间,再加上三楼的16个平方米,实际面积应是123.68平方米,在协议中,只计算了48平方米,少算75.68平方米。舒基伙的女儿舒应花的宗地面积是27.04平方米,拆迁办只计算了22.2平方米,少计算了4,84平方米。另外,舒基伙是用自己的承包地修建的机耕路、涵洞、蓄水池、苕窖等,拆迁办也没有计算附着物与构筑物补偿款。

3、舒基伙的房屋锁定丈量记录表是假的,复印的,是拆迁办主任胡高扬自己画的房屋图片、图形。

4、舒基伙的《房屋拆迁安置申请书》是仿照的签字、盖手印,是伪造的。舒基伙不认可舒基伙签订的安置申请书。

5、舒基伙签订的《房屋权属分割协议》,违反了公安机关户籍登记制度,联丰村村委会没有权力与舒基伙签订《房屋权属分割协议》。

6、《拆迁协议》适用的《中江县征地房屋拆迁相关费用标准》是已经失效的标准,不具有法律效力。

舒基伙与辑庆镇政府签订的《中江县辑庆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违反了《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条的规定,侵犯了舒基伙的财产权利。

辑庆镇政府的代理律师答辩称:政府适用的拆迁文件是合法有效的,《房屋拆迁安置申请书》的签字不是仿造的,是真实的,房屋补偿计算是正确的。

针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房屋拆迁安置申请书》的签字是否仿造,庭审法官杨丽丹要求原告舒基伙申请笔迹鉴定,并告知舒基伙鉴定费由申请人支付。舒基伙的代理人提出异议,说这是行政官司,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应该由被告举证证明其出具的证据是合法的、真实的,而不是由原告证明。法官杨丽丹说:既然舒基伙说签字是假的,仿造的,就应该由原告舒基伙来证明,并坚持要舒基伙申请笔迹鉴定。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4/09/blog-po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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