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囯各地新冠疫苗受害者向全社会发起求助的公开信

我们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各地相关政府部门为了政绩,强制或变相强制让民众接种新冠疫苗,不接种新冠疫苗不让上学、不让上班、不让进超市。完全违背国家卫健委发布的“知情、同意、自愿”原则。

我们被变相强制接种了新冠疫苗后牺牲了自己的终生健康,甚至付出了生命!然而,我们没有得到应有的尊严和道义!

谁都知道,任何疫苗都是经过无数次动物和临床试验,没有十年以上时间是无法做到安全和有效性的,但新冠疫苗短短几个月就上市了!我们接种疫苗前一直都是健康活泼的,部分人接种前还有健康体检报告,并非百病缠身去医院治疗抢救的,而是接种后就得了各种可怕的病症、绝症,那就是超敏反应及靶向突变的不良反应,存在时间上关联性的因果关系等潜伏期,应该是属于”异常反应的相关病例”!

然而,当下的监管缺失及专家诊断鉴定虚假又毋须担责,各地疾控中心、医学会、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及鉴定专家组,依然“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的霸王制度,行政部门的影响与干预经常发生。更是闭门造车之惯例及新闻发布会的统一定调,以所谓的“偶合症” 与接种新冠疫无关,不属于异常反应来逃避责任,这是坑蒙天下万民而愈发暴利敛财之不耻!

此外,卫生部门还用“合格疫苗、没有质量问题”,以及所谓的“运输保存管理规范和接种规范”等词语来排除疫苗异常反应。大家都知道,这些都不是排除疫苗异常反应的条件,相同疫苗相和同病例在不同省份或地区鉴定结论截然不同,同一病例多次鉴定出现多个结论,专家否定专家等情况也时有发生。更甚者的是,有的病例需要经过多年上访才能确诊。这些让本就因疫苗受害而身心疲惫的家庭雪上加霜,也让很多人走投无路。对方掌握着所有的医疗资源及解释权,又没有监督机制的情况下,普通百姓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吗?显然很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事!

相关政策与条例不完善及显失公正,加之卫生部门工作的不严不实、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全国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数目变相增加和纠纷不断。这不仅让苦难的家庭雪上加霜,还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比如患者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诊断混乱、保障不足、公众对国家免疫规划行政行为的怀疑等等,这些问题使得社会矛盾加剧。同时,一些负面的社会舆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声誉!新冠疫苗问题绝非小事!

我们在此呼吁和请求国家及相关部门完善“疫苗伤害保障救助机制”,一类疫苗政府赔(强制性),二类疫苗厂家赔(自愿性),而新冠疫苗虽不是一类疫苗,但谁都知道新冠疫苗是地方层层加码变相强制的。恶魔抽签的伤害已既成残酷的事实,如今除了补偿还有什么可以值得一丝的安慰?前期补偿和后期保障。具体的说,前期补偿是指对患者前期治疗阶段的各项经济损失进行一次性的足额补偿;后期保障是要求对患者今后的生存进行彻底有效的保障。

于此,我们提出如下的强烈要求:

首先应该是厂家及保险补偿,然后再由地方作出合理性的救助和扶持生产自救等保障,并按照《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伤残等级鉴定系数×当地人均收入支出数×20年一次性补偿;死亡的可根据当地人均收入支出数×20年的一次性补偿,并全额补偿抢救治疗期间的医药费及误工费和交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一次性补偿,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句号!否则,根本就是激化社会矛盾!

1.患者终生残疾已丧失了基本谋生的生存能力的,他们的一生必将遭遇许多自己无法解决的困难,这是最为关切并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首先,政府必须落实将患者家庭成员纳入终身的低保家庭!若政策如有所改变,要按更好、更高的特殊优先照顾原则更进;若有优惠政策出台,患者可优先特殊享受。

2.残联要落实患者为特殊残疾人的救助政策和因公致残民政抚恤等。

3.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债台高筑而置业困难,政府应将患者家庭列入保障房的分配对象,并解决和安置适合患者日后难以谋生的公职。有些患者已终生残疾,日后的生活一定高于常人之维艰,政府可从“残联救助基金”为患者和父母代缴中等以上的社保基金,以解决养儿防老之忧惧。患者父母为此也耗尽了一切,又即将步入老年,政府应给予患者家庭各方面的照顾,并大力帮扶其生产自救。这才体现“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一种爱和善之人格升华!

4.本着以人为本精神,民政部门要对患者家庭作出人性化的表率,并终身以每月的生活经济抚恤,即以当地每年的人均收入标准,每月发放工资方式来权作扶养。

5.对于患者的困境,包括生病住院和门诊治疗等费用也要全额报销,政府必须落实特殊解决。可以明确定点医院的责任义务,并给患者发放相应有效的免费治疗卡。

6.本着对生命的尊重,人人平等,同病同治,同命同价,全国要统一补偿标准。对接种死亡病例的补偿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第27条之规定,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赔偿)和丧葬费等,并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另支付生活费。

综上所述,这是执政为民的政府刻不容缓的行政作为和社会责任义务的!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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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新冠疫苗受害者钱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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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雨馨18335354274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4/10/blog-post_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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