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朱哲晓所长:
您好!
昨天我托守门警察金吉祥转交的信函已由王副所长带给您。请尽快要求民警将崇明县法院司法文书交还,我可以向崇明县法院确认文件的送达。
还有一事向您汇报。3月1日下午贵所警察葛德祥、王水根陆巍峰以及国宝警察7人入室抄家,扣押我的财物(电脑二台、显示器二台、手机四部、打印机一台、扫描仪一台、照相机一部、网络设备若干、书籍、文件及其他物品)至今已有51天,尚未归还。检查扣物的承办人签名是葛德祥、王水根,扣押清单盖章单位是五角场派出所。从法律的角度,贵所对这起扣押事件负责。
因此,请朱所长督查,指令承办人警察遵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也应当将延长扣押的决定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我帮助访民依法维权,揭露上海法院侵犯公民诉权的司法不作为现象,因而得罪于是说某领导,现在被非法拘禁在家,接受剥夺人身自由的惩罚也是应该的,让领导心情舒服点。
目前,我是一个囚徒,一个不受法律保护的弱者,不敢面向强势的警察讨回我的物品,只不过希望警察给中国法律一个面子,可怜一下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不要触犯今年1月1日期实施的《行政强制法》。
此致
敬意
冯正虎
2012年4月20日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一.《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六)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七)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为无关。
(八)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九)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十)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