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由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最有影响的国际人权文书之一。中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该公约,随后中国全国人大批准该公约,中国政府于2001年3月27日向联合国递交批准书。
中国既然批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除有义务执行条约实质性规定,同时有义务向相关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报告其为执行条约规定所采取的措施。报告中须陈述该国在实施条约条款时所采取的法律、行政、司法等措施,以及所遇到的困难。报告最终提交至相关委员会,并在缔约国派遣代表团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议。尽管该公约没有规定报告周期,但按照惯例缔约国一般在正式成为缔约国的两年内提交初始报告,其后每五年或根据委员会要求提交报告。
根据公约规定,中国政府于2003年6月27日按期向联合国提交首次履约报告。报告包括内地、香港和澳门三部分履约情况,其中港、澳部分各由上述特区政府自行撰写。随后,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于2005年4月27-29日审议了中国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首次履约报告。中国履约报告和联合国条约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可以登陆以下地址查询:
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Pages/HumanRightsBodies.aspx。
2010年6月,中国政府已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提交了公约第二次执行报告,该报告下载地址:www2.ohchr.org/english/…/E.C.12.CHN.2_ch.doc。目前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的会议排期,将在2012年7月到9月对中国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的情况进行审议。届时,经社文权利公约委员会会在中国代表团出席的情况下对中国执行公约的情况进行审议。(了解2011年至2012年缔约国报告审议日程,请登陆以下地址查询: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Pages/HumanRightsBodies.aspx。
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会议前,将通过会前工作组预备一份议题清单和提问内容,并转交给缔约国。缔约国通常对清单做出书面回复;回复的内容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刊发。对议题清单的书面回复构成缔约国报告的补充内容,定期报告的提交和审议之间通常隔了一段较长时间,因而补充内容非常重要。目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尚未制定出提交给中国的议题清单。
公民社会组织如何参与?
在缔约国提交履约报告和条约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期间,条约委员会欢迎提供有关条约事宜的额外材料,以便有效监督缔约国的条约实施情况。公民社会团体提交额外材料有效方法是递交书面报告,而最有效的报告往往是由许多公民社会团体联合撰写的。联合国鼓励公民社会团体联署提交关于特定国家的书面材料。公民社会通常在缔约国向人权机构提交国别报告之后及审议前提交材料。
提交给人权条约机构的书面材料均被视为公开材料,但如提交人特别提出保密要求,委员会也予以合作。公民社会提交的书面报告不会成为联合国官方文献,也不会被编辑或翻译,因此,公民社会提交材料时须考虑选用何种语言。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会前工作组预留时间给公民社会阻止参与其工作。公民社会组织向会前工作组提交的意见可被编进提交给缔约国的议题清单内。会前工作组也提供机会让公民社会组织提交书面材料或报告。多数委员会都不允许政府代表团参加会前工作会议。
经社文权利公约秘书处的具体联系方法: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CESCR)
Human Rights Treaties Division (HRTD)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HCHR)
Palais Wilson – 52, rue des Pâqu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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