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0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以“涉嫌破坏选举”为由对独立候选人李碧云实施刑事拘留,是非法的。
李碧云,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里居委会居民。
2011年8月29日,李碧云被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第九选区刘成成、陈燕琼、刘富祥等600多位选民联名推荐为该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以下是2011年9月29日顺德区检察院对外公布的信息:“经本院审查,在即将举行的顺德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中,容桂街道容里居委有代表名额1名,居委会推选出候选人2名。同时,李碧云等3名居民以“独立参选人”名义要求参加选举。经报区选举办公室,批复由60名居民代表从上述5人中推选产生2名候选人,但李碧云等人不同意。9月20日15时30分许,容里居民代表在容里康乐中心举行预选时,李碧云与陈某芳(另案处理)在现场大声吵闹,陈将投票箱打烂,被劝离会场。工作人员修好被损坏的投票箱后,李碧云上前抢投票箱并致投票箱再次损坏,又在会场内大吵大闹,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当工作人员对李碧云的行为进行制止时,李碧云又推打工作人员,并从随身携带的手袋内取出一把剪刀刺向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罗某恒,将罗某恒的背部刺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约16时25分许,民警在选举现场将犯罪嫌疑人李碧云抓获。”
今年2月8日,李碧云“涉嫌破坏选举”一案在广东佛山顺德区法院开庭。
2月28日,顺德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李碧云“涉嫌破坏选举” 一案。因为顺德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碧云涉嫌犯破坏选举罪一案,“需要补充侦查”。
假定上述顺德检方的审查属实,顺德区公安局对独立候选人李碧云实施刑事拘留仍然是非法的。因为独立候选人李碧云等人“不同意”预选,在预选现场“大声吵闹”,“致使选举无法进行”是在阻止非法的预选!何罪有之?
一、顺德区选举委员会非法分配代表名额
顺德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定名额是347名。顺德区人口数是120万(不含外来人口)。
容桂街道办事处第九选区人口数是、常住人口8936人、外来人口15000多人,选民数是7000多。
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本行政区域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的规定,顺德区选举委员会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应按每3660人分配一名代表的原则对全区各选区分配应选代表名额。
然而,顺德区选举委员会却给有常住人口8936人(外来人口15000多人)的第九选区只分配了一名代表名额。这不是典型的、显然的、直接的非法分配代表名额?是什么?
二、中共容桂街道容里社区总支部委员会非法推荐代表候选人
中共容桂街道容里社区总支部委员会推荐梁敏英和温华峰两人为顺德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该中共基层组织的霸道行为,公然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该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的规定。
该中共基层组织的如意算盘是温华峰做陪选,确保梁敏英当选。
三、顺德区选举委员会非法向选民介绍候选人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是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若顺德区选举委员会没有依法“了解核实代表候选人”梁敏英和的温华峰的推荐人是谁的情况,则顺德区选举委员会主持的选举工作就是非法的。
若顺德区选举委员会依法“了解核实代表候选人”梁敏英和温华峰的推荐人,则顺德区选举委员会主持的选举工作也是非法的。因为顺德区选举委员会把中共容桂街道容里社区总支部委员会非法推荐的梁敏英和温华峰两人向第九选区的选民介绍和宣传。
若顺德区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连《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该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的规定都不知道,那顺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顺德区选举委员会主持的选举不是非法的话才是怪事!
若顺德区选举委员会主持的选举是非法的,那前不久顺德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的该区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当然就是非法的组织了。
还有,《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只对选民推荐者管用,而对中共组织作为推荐者时,就不管用?中共的基层组织也有权超越法律吗?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