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法,以通知书形式拒绝受理吴金海老人的起诉


(2012-4-1)权利运动发布:
3月31日上午,就父亲吴金海房屋遭不法强拆而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知名维权人士吴田丽不服门头沟区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讼诉法若干规定解释第二编86条,到北京第一中级法院申请复议。第一中级法院立大案接材料赵姓工作人员告诉吴田丽,应该把复议申请交到基层法院,然而再由基层法院转上来。

吴田丽立即乘车赶到门头沟区法院,立案庭吕会龙法官表示要请示张庭长。等到下午17点下班时间,张庭长才从里面出来,告诉吴田丽:经过法院慎重研究,法律没有明确对复议时间的规定,我们要请示上级。张庭长拿吴田丽的复议申请原件复印后,将原件退回给了吴田丽就自顾自的走了。法院拒收当事人复议原件,等于复议申请未受理。无奈,吴田丽只能跑到邮局将复议申请的原件用特快专递邮寄给门头沟区法院。

按照法律明确规定,法院驳回起诉当事人应该向当事人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书,而用“不予受理通知书”完全是剥夺当事人诉权的行为。虽然说当事人在收到法院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讼诉法若干规定解释第二编86条申请复议,但复议程序因没有明确的复议期限使这个救济方式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

吴田丽表示,如果门头沟区法院在15天内不给予书面签收和答复,自己将直接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复议申请,直至最高法院王胜俊。法院不法,已经成为现阶段民众诉权最大障碍。

吴田丽电话:1324198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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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院通知书、复议申请书: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讼诉法若干规定解释第二编8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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