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京上访被拘留和枉判,福建访民林善忠向省高院提申诉

《行  政  申 诉   状》
申诉人:林善忠,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远洋村154号,电话:13763823893。

被申诉人: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区分局,法人:黄炳进,职务:局长.地址:晋安区新店镇西周村坑头698号

诉 讼 请 求
一、请求撤销福州市中级法院(2011)榕行终字第294号《行政判决书》

二、依法撤销晋安区法院(2011)晋行初字第196号《行政判决书》

三、依法撤销被申诉人晋安决字(2011)第0622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经济损失。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共计1523.30元。

事 实 与 理 由
申诉人为老实本份勤劳公民,辛苦打拼省吃俭用,经与村委达成协议,建造沿街9间店面房屋,开商店和加工汽车蓬垫为生。这有协议书、三份营业执照、税务登证、完税凭据和户口本为证。

可是,晋安区政府严重违法违规,强行征房拆迁,严重侵害申诉人家中财产、房屋;申诉人合法财产权,居住权、生存权。申诉人不得不长期被官逼民访,不得不访,逐级上访。

一、2011年3月7日,申诉人赴京上访,目的“请求党中央、国务院为弱势群众做主。”是完全合情合法合理的诉求,不存在任何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二、被申诉人却充当地方官僚野蛮暴力政府的打手、工具,再次野蛮暴力镇压、打击报复申诉人,严重违法违规对申诉人采用手铐脚铐戒具、强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名”拘留10天。所定罪名,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必须撤销!

晋安区法院,福州市法院都为官官相护,层层包庇,维持无法无天的处罚决定,只能证明地方政府严重知法犯法!成为地方政府官僚,野蛮暴力政府、官官相护,层层包庇,知法犯法的证据。

三、申诉赴京上访是在经过长达10年时间,不断在区政府、福州市政府、福建省政府投诉无果之后,才赴京上访,又有合情正当诉求,完全正常上访,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根本不属“非正常上访行为”。

1、申诉人赴京上访期间,不存在任何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不存在任何影响交通、影响工作行为,被申诉人强加扰乱公共秩序罪名 ,事实严重不清,不能成立。

2、本案案由是“扰乱公共秩序”,前提条件是必须掌握申诉人存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真实有效证据。没有真凭实据,本案就不能成立,就必须撤销!被申诉人指控申诉人扰乱公共秩序的全部证据,也是唯一证据,就是一张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2011)第57019号《训诫书》。但是《训诫书》根本不能证明,也没有证明申诉人在北京存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训诫书》全书内容只不过是告知天安门广场不是信访场所而已,规劝信访人到信访接待部门去,所以,本案证据严重不足,不能成立,必须撤销!

3、被申诉人程序违法,表现在2011年3月8日凌晨2点多钟,被申诉人就把申诉人关进北京地下室(黑监狱),严重违法侵害申诉人合法的人身自由权。表现在更严重更恶劣的是,被申诉人于2011年3月9日22点,将申诉人押进晋安区公安分局审讯室,居然对合法公民带上手铐脚铐戒具,更构成滥用警戒严重违法行为。表现在所有的所谓受案登记表、呈请传唤审批报告、传唤证、通知书、告知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呈请处罚报告、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询问笔录所有程序法定步骤,都已经是在先违法限制申诉人的合法人身自由后,才补充补救做出。这一些都不能证明被申诉人程序合法,恰恰相反,只能成为被申诉人严重知法犯法,违反公安干警办案程序严格、明确、具体规定,成为程序违法的证据。那么,本案就不能成立,就必须撤销!

4、本案法律适用错误。因为申诉人赴京上访期间,不存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被申诉人却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十日拘留。”因此,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请省高级法院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必须依法撤销。

特提起申诉。

此致
福建省高级法院

申诉人:林善忠
201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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