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员杜时吉:浙江司法机关何时撤销对我的报复陷害判决


《控 告 申 诉 信》
我叫杜时吉、男、70岁,原:中共党员、浙江省农业厅畜牧管理局副处级调研员、浙江省牧工商联合公司经理。我一生廉洁奉公为国家做出过许多贡献,并获得过农业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厅多种奖励的老干部,举报主管局原局长吴金先挪用公款600万元不归还等重大犯罪遭诬陷的受害人。因省高院领导童志兴和承办检、法官明目张胆包庇重大犯罪,制假造罪诬陷举报人,疯狂勒索人民币7.8万元等无法无天的犯罪行为、继续陷害我,逼迫我走上控告之路!联系电话:0571— 86035727、81580046。

被控告人:
童志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厅级专职委员;
宏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郑虹、徐丽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法官;
陈乃龙、沈海明,杭州市江干区反贪局检察官。

控告事由:
被控告人包庇重大犯罪、诬陷举报人、勒索钱财、徇情枉法、制假造罪,事实如下:
陈乃龙、沈海明包庇重大犯罪、诬陷举报人、勒索钱财。因我将濒临倒闭的公司办成全国同行前茅的企业,局长吴金先强迫我上缴生产发展基金供其支配。因吴滥用职权已经搞垮了五个实体,并存在重大犯罪嫌疑,我予以拒绝。吴在对我进行一系列打击报复,直至强行免职后,串通陈乃龙、沈海明对我进行了半年多的非法调查。

因查无实据,陈和沈用“不交钱就把你抓起来”向我勒索人民币2.8万元。我忍无可忍,于1999年3月下旬向陈和沈递交了关于吴金先重大犯罪事实的署名举报信。4月1日陈和沈却把我抓起来,制造了五件诬控(已被推翻了四件)。陈和沈承认4.39万元和3万元业务费,是和副经理保管的3万余元业务费一起,早在两年前就已经奖励给公司的每位职工,我和副经理一样,分配所得1万元,却采用少取证和胁迫少报分得数的手段制造分配缺口,诬我贪污4.39万元(已被推翻);采用篡改和强加的手段,把当众“交”给我钱的事实,制假成“送”给我,被证人和我当场揭穿后,又采用暗留个别“送”字和涂改笔录的手段继续栽赃(证据从略),诬我受贿3万元(承认钱都已经奖励给公司职工了,何来的贪污、受贿?诬陷是明摆着的!),并以“取保候审”再次向我勒索人民币3万元,从扣押银行存款后,既不予取保候审,又不给收据。

郑虹贪赃枉法。初审时郑虹诬判我四件犯罪(已被推翻了三件),并用“缓刑”向我妻子勒索人民币2万元,用的是“诉讼费收据”。

徐丽云徇情枉法。重审时徐丽云推翻贪污的诬控,却把承认同是一起奖励给公司职工的3万元业务费,说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置“上诉不加刑”原则于不顾,在推翻初审三件错判的情况下,把缓刑加重成实刑,还采用三次调换判决书的手段,把勒索到的2万元人民币改成200元。

宏声徇情枉法。终审时宏声承认钱已经奖励给公司每位职工的事实,却用陈乃龙、沈海明暗留栽赃的“送”字为依据庇护冤判。

童志兴徇情枉法。童志兴在复查法官提请纠错的情况下,今年1月14日下午答复说:对你的事我是同情的,但是你在处理该业务费中确实存在错误,也分得了1万元钱,要在八几年就是“万元户”了,如果我们给你纠错,无法对下面交代;推翻三件错判,把缓刑改成实刑不算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被勒索的7.8万元钱你可以去要回来;如果受贿罪不合适,我看是否可以定贪污罪;经调查,承办检察官不承认接到过你的举报;如果你再不服,可以向上申诉!。

从陈乃龙、沈海明在我举报重大犯罪时抓我、制造五件诬控、勒索人民币5.8万元,到郑虹诬判我四件犯罪、勒索人民币2万元;徐丽云诬判我一件犯罪、在推翻三件错判的情况下把缓刑加重成实刑、把勒索到的2万元人民币改成200元;宏声用假证言、假口供庇护冤判;最后到童志兴为了庇护下面的无法无天,用“错”继续冤枉我的一系列行为,不仅造成重大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为党和国家利益的无辜举报人蒙受两年冤狱之苦,被害得倾家荡产,没有退休、没有养老、医疗保障,长期挣扎在病、困和精神折磨的痛苦之中,母亲悲愤而死也未能见上一面,妻子患了癌症的严重恶果。

(浙江省高院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糊弄杜时吉)

欢迎媒体调查采访/杜时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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