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访民控诉凤台县法院司法不公


—-孙娟打人致聋获刑七年、事后“受害者”体检双耳听力完好

(2008-11-17)权利运动消息:2007年5月31日经过安徽凤台县法院审理判决“孙娟故意伤害案”,现已进入淮南市中级法院二审庭审后等待判决阶段。

2008年11月11日,淮南市中级法院的副院长刘凤海和主审法官肖丽召集孙娟家人谈话,孙娟的家人认为凤台县法院一审认定孙娟殴打朱丹导致朱丹左耳耳聋,判决孙娟故意伤害成立入狱七年并附带民事赔偿三十二万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枉法裁判。法院的刘凤海副院长和肖丽法官根本无意倾听孙娟家人的申辩,只是不断暗示孙娟家人若要了结该案必须拿出十万元以上的赔偿。

孙娟的母亲表示,如果2005年12月26日发生的孙娟与朱丹的相互撕打造成了朱丹左耳耳聋在法律上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哪怕是卖掉家中所有(包括房子)也愿意赔偿三十二万让朱丹去植入人工耳蜗。

事实上孙娟和朱丹的肢体冲突发生后,凤台县杨村派出所立即介入调查处理,由于双方身体没什么问题,派出所的张文标向孙娟家人索取了2000元现金后放行。

两天后的12月28日朱丹到医院住院,2006年1月11日朱丹(住院14天)出院。病历清楚记载朱丹双耳没有损伤、听力没有下降。

2007年1月29日凤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庭审中朱丹称2006年1月23日(出院记载双耳无损伤的12天后)左耳听力出现下降,凤台县公安局出具(2006)第84号鉴定书,鉴定结论是朱丹左耳听力损失,与外伤有关属于重伤,(但没有指定是孙娟与朱丹发生肢体冲突时造成的外伤)。凤台县法院又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鉴定结论是被鉴定人朱丹左耳耳聋与2005年12月2 6日外伤的因果关系不能明确。

2007年5月31日凤台县法院不采信自己委托的有鉴定资质的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判决孙娟故意伤害成立,获刑七年并附带民事赔偿三十二万。

2007年6月份,孙娟不服凤台县法院判决上诉至淮南市中级法院。

孙娟的代理律师在二审期间到朱丹的学校进行调查取证,竟然获得“受害人”朱丹在2005年12月26日发生肢体冲突后,其2006年10月20日入学时的、双耳听力正常的体检表。该证据的出现证明孙娟是无罪的!朱丹要求赔偿三十二万人工耳蜗费用不仅没有事实依据甚至存在敲诈勒索的嫌疑!

据孙娟的家里反映,“受害人”朱丹的父亲与办案的凤台县公安领导刘庆奎是战友关系,公安在侦查阶段对孙娟有恐吓诱供行为,有故意制造冤案的嫌疑。

权利运动中心希望淮南市中级法院秉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不枉不纵作出公正裁决。

孙娟母亲胡万侠联系电话:13855488328。

(张建平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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