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3)权利运动发布:
婚姻法规定,离异中的妇女和儿童权益应该受到法律倾斜式保护,尤其是在男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可这一体现公平的规则却被江苏省无锡市的两级法院彻底颠覆,事业有成、且有离奇婚外情的过某伟在法院的法外施恩下,从容将夫妻共有财产转移,导致糟糠吴小英和养女在离婚析产中权益严重受损。
据家住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村园塘下10号吴小英反映,1984年其与过某伟结婚,86年生育儿子过振磊;1989年因运河拓宽重新申请宅基地,经过几次的修建,园塘下10号房屋于1995年建造完成,2000年拿到房产证。期间,于1998年夫妻俩又领养女儿过美娜。丈夫事业有成,但很快就与自己的弟媳发生婚外情,此离奇婚外情在地方电视台也被多次当作花边新闻予以报道。
2008年9月,吴小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不料不到一年时间,可能是过某伟已经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缘故,有严重过错的过某伟反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锡山区法院作出(2009)锡法民初字第1014号准许离婚的判决:儿子已成年,女儿由吴小英抚养,过某伟每个月支付500元人民币生活费,双方财产平等分割;锡山区锡北镇八士村园塘下10号宅基地由过某伟父亲申请,该350余平米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作分割。
吴小英不服锡山区法院一审中的财产分割判决,认为过某伟有隐匿和转移共同财产嫌疑,依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向无锡市中院提起上诉,无锡市中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锡民终字第0945号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吴小英不明白,在自己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在过某伟处尚有30余万存款,而且自己还向法院提供了过永伟经办了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五建建设工程公司、江苏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参与多个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尤其是八士村园塘下10号房屋明明白白是自己和过某伟结婚后建造,房产证登记的名字也是过某伟,两级法院为什么不予分割?另外,女儿正在读书,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在无锡地区怎么够?
好在,在吴小英一次次上访后,无锡市检察院已经作出抗诉决定,这一起离婚判决中有严重过错的过某伟却得到无锡市两级法院的法外施恩的案件值得继续关注。
吴小英电话:15190274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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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