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陈素英:关于中和桥路55号杨青犯有盗窃一案有疑问


致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中和桥路55号杨青犯有盗窃一案》有疑问

    1、关于中和桥路55号杨青犯有盗窃案一事,5月16日1时将涉嫌盗窃的杨青刑事拘留这是南京市玄武区公安分局所作的刑事拘留决定。

    2、玄武区韶山路派出所董教导员在2012年5月16日早晨8时左右,在韶山路派出所院内说:“你孩子杨青,在韶山路派出所火车站后面烟酒店实施盗窃,把烟酒店墙挖洞进行盗窃,作案人员4人”。董教导员还说:“有个高个子,皮肤黑黑的,眼睛小小的把你孩子咬出来的”。并说那个家伙最坏,你的孩子最老实。

    3、我孩子杨青,实际是在2012年5月15日下午,在 蓝天网吧上网,4、5点钟吃晚饭时被韶山路派出所抓走,怎么能在5月6日1时作案盗窃?!

    4、2012年5月21日早上9点左右,我送鞋子到玄武区韶山路派出所,有一位没穿制服的警官问我找谁?我说要找许警官;然后他说,你等一下,我帮你叫他,不多会许警官就来到派出所大门口,问我说你家是中和桥路47号吗?你家给刘晓飞提供住处的!15号还是16号夜里刘晓飞带路,我们到中和桥路47号杨青家,搜出了几十条名贵香烟。我把一双鞋子提供给他,他问我:你的鞋子从哪来?是不是从旅馆拿来的?我说不是,在我家床度下面拿的。 我孩子让刘晓飞把鞋子拿走,刘晓飞不拿。许警官又问,谁叫你送来的?拿回去!我说是教导员叫我送来的。许警官说,到时候会补法律文书给你的。刚好此时教导员从外面过来,许警官这时问我,是不是就是他让你送来的,我说是的。然后许警官和教导员一道拿着鞋子进了所里。实际我家(杨青住处)是中和桥路55号,响水桥居委会可以作证,这种风马牛不相及的事,分明是无中生有的陷害。

    5、现在我们怀疑杨青一案,是否与他父亲杨芝祥一案有关,(因为杨芝祥一案牵动了公安、法院)。再说刘晓飞住在47号离我家55号不远,近一个多月时间,给我孩子一块坏表、一瓶水,还有40元钱,然后就多次打电话威胁我孩子参与一同盗窃。刘晓飞是不是受某些人的指使?而故意陷害我孩子。刘晓飞多次到我家敲门,看到我们有家长在,立马逃跑,而且,我孩子一看到他就撵他滚,这又到底是何缘故。

    6、本案涉嫌人中,以刘晓飞为主案犯,但是他被刑事拘留三天,韶山路派出所对刘晓飞取保候审,后来又说刘晓飞在看守所得传染病为由而对其保外就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请问其中有何不可告人的猫腻?望领导查实。

    7、杨青1989年3月19日生,到目前已被刑事拘留30天,按照法律程序,公安机关应该在20天内,向玄武区检察院批捕科送交材料,是否批捕?但至今玄武区韶山路派出所没有给杨青父母明确的法律文书,此举属违法。此案件疑点重重!

    8、尊敬的检察官,是我们对不起孩子,因为孩子两次考上大学,没有书读,有班上不了,就因为他爸爸的案件,告的是江苏省公安厅,七年之久,没有得到解决,既然也是国家造成的后果,也是国家对不起我孩子,希望检察官能够开恩。

9、玄武区韶山路派出所办案不公,滥用职权,请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职责,为民做主。谢谢!!

在刑事拘留当中超过以有33天法律文书,国家法律规定,应给予下达文书,为何33天还没有任何文书,此举属于违法。

提供派出所的东西,一瓶国缘酒、一块手表坏的,是朋友给的,当时不知道是偷来的,还有一双鞋子,一双鞋子是在5月21日早上9点提供的,一瓶酒、一块表是5月30日晚上8点半提供的,这三样东西为何没有给我补充法律手续,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该给予法律手续,此举属于违法。

在2012年5月13日,有位名叫刘文学,涉嫌盗窃,公安机关在禄口机场禄口镇宾馆,刘文学的住处,搜到两台电脑,一台电脑是我孩子杨青放在刘文学住所,被公安机关搜去,被公安机关宣武区韶山路派出所以赃物封存 ,派出所为何没有查清电脑的来龙去脉,也没有通知我当事人去领取,属于打击报复,是否和我告公安厅的案子有关系,背后有人指使,对我的孩子进行打击报复,希望各级部门给予查清,还原事实真相。

望检察院能够查清真相。

此致
                   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

控告人:杨芝祥   陈素英  13584047192

201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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