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申 诉 状》
申诉人:卓友桂,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浮山村草埔乾28号,电话:13599379753。
申诉人不服福清市法院(2002)融刑一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书》严重枉法错判,特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一、撤销福清市法院(2002)融刑一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书》。
二、重新开庭审理,改判申诉人无罪。
三、请求国家赔偿。
理由与事实:
一、本判决本质实质是严重官僚司法腐败权力案,必须坚决撤销!
2000年官商(西山文武学校林秉国)开始征用我们浮山村共142.19亩,每亩2.5905万元或2.3998万元或1.2331万元,应付给184.0719元征地补偿金。但镜洋镇政府却只付给我们村民每亩5000元和6500元。严重截留、贪污、挪用西山文武学校征地总数几百亩征地款达千万元之巨!严重侵害我们全体村民重大权利,引发矛盾冲突。
我们村民采用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福清法院官官相护、层层包庇、前后七次审理,久拖不决,更引发村民强烈不满,不得不自发采取行动,制止侵权行为。
官商勾结,暗中雇凶报复。2002年7月12日,申诉人家中200多棵枇杷树被毁,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不但不追究毁果树者,反而把我扣下,与五位失地农民关进看守所。法院利用这一时机做出52号行政裁定书,驳回我们诉求,以官商相护,让我们村民无法依法维权。
法院又强行定罪判我一年徒刑,对我打击报复。目的:让我们无法举报揭举控告腐败贪官截留千万元征地款。所以,本案实质是严重官僚司法腐败权力案,必须坚决撤销!
二、本判决强行定罪,指控罪行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完全不能成立,必须撤销!
本案产生的根本原因,首先是我们农民失地,补偿金被截留贪污。我们重大合法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其次是我们采用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途径维权道路被堵,法院久拖不决,我们农民难于维权。第三,在实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农民情绪被官方不负责任官僚行径激怒了,才不得不自发采取行动,在自己村内道路上设置石仔。目的是要引起官方重视,尽快解决我们的问题。根本不存在交通全面中断,根本不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因为行人完全可以自由行走、经过、往返。根本不存在严重扰乱正常生活秩序行为,因为,周边人们照样正常生活。充其量只存在稍微影响罢了,根本谈不上犯罪程度!
三、判决书严重自相矛盾,不能成立,必须撤销。
判决书已经采纳郭天明辩解,没有证据证实公诉人指控在家中主持会议,却还坚决定罪。
判决书认为:“申诉人为了给有关单位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无理的要求。”完全不能成立,因为申诉人所有要求,都是合法的、有理的。要求足额获得征地款,合法合理,绝非无理!所以判决不能成立,必须撤销!
此致
福州市中级法院
申诉人:卓友桂
2012年6月20日